二 马克思、恩格斯民主思想的主要内容
通观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我们发现,马克思、恩格斯既没有专门论述民主问题的著作,也没有一个一以贯之的明确的民主定义。马克思、恩格斯曾经在政治制度、人民权利、组织原则、思想观念、社会管理等不同层面使用过民主概念。那么,在马克思、恩格斯这里,民主的真正意义究竟是什么呢?我们如何来理解和把握马克思、恩格斯民主思想的主要内涵呢?事实上,马克思、恩格斯在民主问题上的思考具有历史、现实和未来三个层面的意义。就历史层面而言,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民主的价值追求和共同民主形式的肯定,完成了对人类民主思想合理要素的科学继承;就现实层面来看,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资产阶级民主的虚假性的深刻批判,指出了无产阶级革命运动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就未来层面来说,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社会主义民主的规划与重建,实现了对未来民主建设的理论建构。这三位一体的思想理论与科学方法构成了马克思、恩格斯民主思想的核心内容。
(一)马克思、恩格斯对民主价值的确认
对于究竟什么是“民主”,人们的理解是千差万别的。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千百年来政治家和思想家对民主有过无数的定义,但万变不离其宗,民主的最基本意义始终是“人民的统治”,或“主权在民”、“人民当家作主”。对此,马克思是充分肯定的。他说:
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只表现为一种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在民主制中则是人民的国家制度。……然而民主制独有的特点是:国家制度在这里毕竟只是人民的一个定在环节。[20]
在马克思看来,国家制度包括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等。其中,国家的政治制度决定着国家的执政主体、政治结构、权力分配、统治方式和行政过程,是全部政治生活的根本规范。国家制度由谁制定,体现谁的意志,对谁有利,直接决定着不同性质和类型的国体和政体。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最终由君主决定,体现君主的意志,最高国家权力掌握在君主一人之手,这样的政治制度就是君主制。如果国家制度由少数政治精英集团决定,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这个精英集团所有,这样的制度就是贵族制。与此不同,如果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最终由人民决定,体现人民的意志,国家的最终权力属于全体人民所有,这种制度就是民主制。因此,民主政治就是人民自己决定国家制度,国家制度最终体现人民的意志,人民是国家全部政治生活的决定性环节。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法律、国家本身,就国家是政治制度来说,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人民的特定内容。这也是“主权在民”或“人民当家作主”的真实意义所在。因此,马克思明确指出:民主制是一切形式的国家制度的已经揭开的谜。
在马克思看来,民主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从根本上讲,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上层建筑,最终服务于经济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是无产阶级革命的手段。恩格斯曾经指出,无产阶级为了夺取政权也需要民主形式,然而对于无产阶级来说,这种形式和一切政治形式一样,只是一种手段。如果不立即利用民主作为手段实行进一步的、直接向私有制发起进攻和保障无产阶级生存的各种措施,那么,这种民主对于无产阶级就毫无用处。[21]
另一方面,民主也是一种价值,是人们所要争取达到的目标。即使对于劳动人民而言,它也是奋斗的目标。马克思在以下两种意义上将民主看作无产阶级追求的目标。其一,在无产阶级还没有取得政权,仍然处于资产阶级统治的条件下,劳动人民也要努力争取各种在法律形式上规定的民主权利。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就明确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恩格斯晚年在为马克思《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一书所作的导言中再次重申:争取普选权、争取民主,是战斗无产阶级的首要任务之一,并认为有效地利用普选权等议会民主形式,是无产阶级的一种新的斗争方式。其二,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真正实现民主,更是广大劳动人民的政治价值所在。马克思激烈批判资本主义民主,不是否定民主本身的价值,而是认为资产阶级的阶级本质和阶级局限决定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广大劳动人民只有推翻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才能真正成为社会的主人,享受当家作主的权利。因此,对于马克思来说,极其清楚而且不容怀疑的是,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不是不要民主,相反正是要真正实现民主。对此,恩格斯明确指出,如果说有什么是毋庸置疑的,那就是,我们的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这种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22]
后来,列宁则进一步断定,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这包括两个意思:(1)无产阶级如果不通过争取民主的斗争为社会主义革命做好准备,它就不能实现这个革命;(2)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如果不实行充分的民主,就不能保持它所取得的胜利,并且引导人类走向国家的消亡。[23]
应当说,在这一点上,恩格斯、列宁的思想与马克思的民主观完全是一脉相承的。
马克思认为,民主政治是一切国家形式的最终归宿。人类社会自从产生国家后,就有过不同的国家制度,如贵族共和制、君主专制和代议民主制,等等,在所有这些国家形式中,只有民主制才是国家的最完整形式,从而也是国家的最终形式。马克思说:
民主制对其他一切国家形式的关系,同基督教对其他一切宗教的关系是一样的。基督教是卓越超绝的宗教,宗教的本质,作为特殊宗教的神化的人。民主制也是一样,它是一切国家制度的本质,作为特殊国家制度的社会化的人。它对其他形式的国家制度的关系,同类对自己的各个种的关系是一样的。[24]
进而言之,民主制也是国家制度的最高形式,是国家制度的顶点。在民主制中,全部政治权力回归社会,国家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就开始消亡了,在真正的民主制中政治国家就消失了。因此,民主并不是马克思的终极关怀,通过民主实现人类解放、建立自由人联合体,这才是马克思的终极关怀,才是马克思、恩格斯民主观的真正价值取向。
(二)马克思、恩格斯对资产阶级民主虚伪性的批判
马克思、恩格斯民主思想的鲜明特征在于深刻剖析和无情地批判资产阶级民主制。马克思、恩格斯一方面把资产阶级民主纳入人类民主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加以考察,肯定它和封建专制制度相比是历史的进步;另一方面深刻批判资产阶级民主的虚伪性和不彻底性。
通过考察法国1791年、1793年、1795年宪法和美国《宾夕法尼亚宪法》、《新罕普什尔宪法》,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革命所实现的只是一种政治解放,而“政治解放本身还不是人类解放”。资产阶级国家虽然取消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财产资格的限制,但是私有财产、文化程度、职业等方面的差别仍然实际地存在,国家远远没有消除这些差别。马克思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等著作中都对法国1848年新宪法进行了评述。马克思说,新宪法一方面宣布实行普遍的自由,另一方面又在实施细则中将这一自由取消,比如新宪法确认了直接的普遍的选举权,但是,在选举法中,政治犯、被认为藐视早已确定的社会舆论和出版法的罪犯都被取消了政治权利,而且实际上规定了居住资格,从而使2/3的法国人不能参加投票。资产阶级可以不受任何妨碍地享受他们的权利。马克思说:
宪法一再重复着一个原则:对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例如,结社权、选举权、出版自由、教学自由等等)的调整和限制将由以后的组织法加以规定,——而这些“组织法”用取消自由的办法来“规定”被允诺的自由。……资产阶级口头上标榜是民主阶级,而实际上并不想成为民主阶级,它承认原则的正确性,但是从来不在实践中实现这种原则……这个宪法里包含了原则,——细节留待将来再说,而在这些细节里重新恢复了无耻的暴政![25]
在分权制方面,新宪法一方面规定了国民议会具有最高的权力,但是另一方面又把实际权力授予了总统,对于普选权各种各样的限定条件表明,资产阶级承认普选权是有条件的,即只有在普选的结果是资产阶级处于统治地位时,才会被承认,否则这种人民主权就会被取消。因此,关于资产阶级民主的阶级实质,马克思明确指出,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26]
巴黎无产阶级在1848年6月起义和1871年的巴黎公社起义失败后遭到的血腥镇压,充分证明了这个结论的科学性。“六月起义”失败之后,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愤怒地写道:
六月起义者的失败,固然为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奠基和建立准备和扫清了基地,但同时它也表明,欧洲的问题并不是争论“共和国还是君主国”的问题,而是别的问题。它揭示出,资产阶级共和国在这里是表示一个阶级对其他阶级实行无限制的专制统治。[27]
在无产阶级不觉悟、还显得很驯服的时候,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尚能表现出伪善的文明面孔,一旦奴隶们觉醒,反对主人奴役的阶级斗争达到一定程度时,资产阶级民主制就会露出资产阶级专政的狰狞面目。马克思举“博爱”为例说,所谓博爱,就是一方剥削另一方的那些互相对立的阶级之间的博爱,就是内战,就是最可怕的国内战争——劳动与资本间的战争。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一旦受到威胁,他们就会把“自由、平等、博爱”这句格言代以毫不含糊的“步兵,骑兵,炮兵”!所以,对无产阶级而言,国家是资产阶级的国家,对自己仍然是相异化的力量。
(三)马克思、恩格斯对无产阶级民主的建构
马克思、恩格斯生活在资本主义社会,一生并没有经历过他所努力奋斗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与此相一致,其民主理论主要也是对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分析和批判,没有专门就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做过系统的论述。然而,马克思却目睹了一个与资本主义国家有着本质区别的特殊政权形式,即巴黎公社。马克思对巴黎公社这一新生政权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和充分的肯定,写下了《法兰西内战》一文。在文中,马克思称巴黎公社为“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断定“公社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马克思通过对巴黎公社革命历程、政权建立等问题的考察,真实地表达了对民主、自由、平等的渴望,体现了马克思对民主问题的深入思考和探索。我们由此可以认为,巴黎公社的原则及其具体举措集中体现了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民主观。
社会主义民主需要代表制和普选制。民主就是人民的统治。马克思指出,由于人民的数量太多,不可能所有的人聚集在一起开会进行直接统治,这就必须通过选举代表来行使他们的权利,这样民主就可以在人口和地域上扩大。马克思提出,直接民主应该与人民代表制相结合。这种结合,是通过巴黎公社的普选制来体现的:公社是由巴黎各区通过普选选出的市政委员组成的。这些委员是负责任的,随时可以罢免。其中大多数自然都是工人或公认的工人阶级代表。[28]
公社普选成了无产阶级国家机关民主化的必要形式,普选出来的代表在最大程度上代表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并且随时受到人民的监督和罢免。在马克思看来,公社的选举具有这样一些特征:其一,除了因犯罪而被法律剥夺权利的人之外,每个成年公民都有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二,选举产生的管理国家的公务员和管理人员,大多数是劳动群众的代表;其三,普选制的主要作用不再是决定每隔几年由统治阶级中的哪些人来管理国家,而是直接服务于人民大众;其四,普选的范围广泛,不仅政府公务员由普选产生,而且警察、法官等也应当像公务员一样由人民选举产生。通过人民代表这一形式,实现人民对公社的间接管理。马克思特别强调指出,无产阶级要摆脱资产阶级政治模式,不在于废除代议机构和选举制等民主的基本形式,而在于改变代议机构的性质。巴黎公社不再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民主模式,而是一个“议行合一”的新型民主形式。马克思这样评价道:公社是一个实干的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
社会主义民主需要社会自治和民众的政治参与。恩格斯在回顾共产主义者同盟的组织建设时说:“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29]
巴黎公社的具体实践则表现出,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管理制度就是自治的表现。在社会自治的机构中,社会组织的领导人完全由社会成员选举产生,根据社会组织章程行使一定的组织、管理权。通过社会自治的形式,不断扩大人民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范围,增强人民的管理能力,逐步实现政治国家向市民社会的复归。在这里,马克思是把社会自治作为实现民众政治参与的一个有效途径。参与对实现无产阶级民主极为重要。马克思早就指出,一切人都希望单独参与立法权无非就是一切人都希望成为真正的(积极的)国家成员,希望获得政治存在,或者说,希望表明和积极确定自己的存在是政治的存在。[30]通过扩大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普遍参与、管理包括立法在内的各项社会活动,一直是马克思民主思想的核心。在巴黎公社中,普通的劳动大众不仅参与政治选举,而且可以担任公务员,直接参与政治生活的管理和对公社权力的监督。马克思赞赏道:这才是真正的“国民政府”,代表了“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管理制度的发展方向”,并且终于实现了“还政于民”这一民主政治的真实目标,即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31]
社会主义民主需要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为了防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力,防止集立法和行政大权于一身的公社委员变社会公仆为社会主人,马克思摆脱了资产阶级议会制国家惯用的“三权分立”模式,提出了“人民监督”的新型民主道路。他指出,要防止官僚的出现,最重要的是必须强化人民的参与权与监督权,特别是强化人民监督权。这种监督主要依靠两种途径。一是人民随时有权按照法定程序撤换和罢免由他们选举产生的代表和管理成员。一切社会公职应当“不是由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机构,而是由社会本身的负责任的勤务员来执行”,这些勤务员“总是处于切实的监督之下”。恩格斯在《法兰西内战》的导言中,把一切职位由选举产生出来的人担任并随时可以撤换,看作“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可靠办法。二是权力机关的运行始终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马克思说,在巴黎公社,一切社会公职“总是处于切实的监督之下”,并且随时可以由选民撤换。
彻底清除了国家等级制,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责任制来代替虚伪的责任制,因为这些勤务员总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32]
巴黎公社表明,无产阶级国家是崭新的民主国家。公社代表和维护劳动群众的利益,人民直接行使监督权利。
社会主义民主需要“廉洁”、“廉价”政府。真正的民主,意味着国家官员只是人民的公仆,而不是人民的主人,他们不能成为一个社会的特权阶层,更不能贪污腐败。马克思特别痛恨官僚特权阶层的存在,认为这是完全与民主政治的精神背道而驰的。他十分向往一个廉洁政府,对巴黎公社建立廉洁政府的根本举措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能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报酬。从前国家的高官显宦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公务津贴,都随着这些人物本身的消失而消失了。[33]
马克思还十分重视“廉价政府”对于人民民主的意义,把它视为“真正民主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公社在建立工人阶级的“廉价政府”方面大胆探索,即公社取消了国家寄生虫的非生产性活动和为非作歹的活动,取消了常备军和国家官吏制,用人民武装替代了国家的常备军,用拿普通工人一样薪水的公务员替代了原来的职业官僚。马克思对这两项措施给予极大的肯定,认为它们使得人们梦寐以求的“廉价政府”成为现实。他说:“公社实现了所有资产阶级革命都提出的廉价政府这一口号,因为它取消了两个最大的开支项目,即常备军和国家官吏。”[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