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界对话:公益项目实战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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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时代浪潮下的公益项目发展

公益的发展历程

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综合国力的显著增强使中国在当今世界舞台上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影响力也与日俱增。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理想。在这种大背景下,作为推动社会发展与进步的第三种力量,公益事业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广阔舞台,发挥着日趋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公益事业根植于中国的传统文化,成长于中国的改革开放,兼具国际化因素与中国特色,先后经历了公益理念启蒙、公益行动探索、增进社会共识等阶段,浓缩了西方国家上百年的公益发展历程,吸取了深刻的教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走过了一条在实践探索中前进的曲折之路,几十年来取得了跨越式的进步。[1]

从1980年开始,国内陆续出现了一系列公益慈善组织。1981年7月,中国首个具有现代意义的公益慈善团体——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成立。这意味着中国公益慈善事业走上现代化之路,步入一个崭新的时代,例如,1985年爱德基金会成立,1988年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成立,1989年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成立。1989年,“希望工程”走进了每个人的视野,那张名为“我要读书”的照片里小女孩的一双大眼睛几乎成了公益事业的代言符号。[2]1998年抗洪救灾之后的十年,国内公益事业继续前进。2008年被称为中国的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NGO)元年,这一年的汶川地震救援行动以及灾后重建过程中,中国的志愿者及公益组织以前所未有的姿态集体登场,对中国公益事业的发展有重要意义。虽然与国际NGO相对成熟的运作模式相比,国内NGO还略显年轻,但它们正在快速发展壮大。

为了促进国内公益事业更加健康、稳定地发展,国家不断出台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和规范各类公益行为。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基金会管理办法》,它是改革开放后国务院制定的第一部专门规范中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随着慈善事业的不断发展,1989年,国务院又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199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颁布施行,这是唯一针对单个慈善机构制定的全国性法律。1999年,《公益事业捐赠法》颁布实施,日常捐赠和应急捐赠开始伴随国人左右,对弱势群体、文化保护和生态环境的关注进入了慈善公益机构的视线,但是应急捐赠因社会影响范围大、社会动员能力强被视为历史节点而备受关注。2005年,民政部在《关于促进慈善类民间组织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对慈善类民间组织的发展做出相关规定,指出需要进一步推动慈善事业和慈善类民间组织发展。同年,民政部还发布了《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年)》,《纲要》对慈善事业进行五年规划的同时,明确了慈善事业近期发展的主要目标:慈善文化广泛传播,公民的慈善意识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普遍增强,慈善潜能得到激发,公民普遍认同并参与慈善活动,基本形成慈善事业高尚的社会氛围。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企业捐赠的税收优惠措施,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则规定了个人捐赠的税收优惠措施。

近两年来,我国更是集中出台了多项公益事业领域的政策和纲要。2014年1月初,民政部印发《中国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纲要(2013-2020年)》,通过规范招募注册、深化教育培训、加强记录管理、完善评价激励、加快平台建设等举措,建立健全社会服务志愿者法规、政策、制度体系,使志愿者参与社会服务的渠道更加畅通,夯实志愿者参与社会服务的基础。[3]2014年4月,国家颁发的《环境保护法》修订版首次认定社会组织的环保公益诉讼主体资格。[4]据最新统计,我国目前符合环保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数量约为300家。2014年11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同时,落实了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5]该指导意见首次提出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

2015年5月,民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中央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提出要“促进广大中央企业通过公益慈善事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服务国家发展”。该文件为中央企业参与慈善事业提供了10个方面的指引,包括直接设立慈善组织、发挥好已成立的基金会的作用等。[6]2015年10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作为我国第一部慈善法,它经历了长达10年的调研和起草,被喻为我国“开门立法”典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系统地规范了全社会的慈善行为,制定的各项规范既针对各级政府的管理行为,也针对社会组织的运行管理与每个公民的慈善方式;慈善组织如何设立许可、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如何界定以及募集的善款在使用上如何监管等关键问题,也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慈善法的表决通过,为我国慈善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依法行善和依法监管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同时,慈善法对推动中国社会事业发展、完善社会管理和传播公益文明具有深远的意义。

在良好的国内政策和社会环境下,公益机构组织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出现。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共有正式登记的社会组织60万个,比2013年度增长9.7%,其中,社会团体有30.7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有28.9万个,基金会有4044个,分别比2013年增长了6.2%、13.3%和13.9%,且2014年全国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超过3万个。另据统计和测算,2014年度登记与未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约为220.3万家,有1091亿人参与志愿活动,占全国人口总数的8%,登记的志愿者人数为6710万人,未登记的志愿者人数为4200万人。提供的志愿服务约为14.82亿小时,折算价值约为535.9亿元。[7]

随着公益机构的发展,我国公益捐赠数额也快速增加。2014年中国公益捐赠总额突破千亿元,达到1042亿元,同比增加5.3%(2013年度捐赠总额为989.42亿元),占全年GDP的0.16%。社会捐赠主要集中在医疗、教育和扶贫三个领域,所接收的善款占总金额的75%以上。其中,医疗健康领域的捐款占比达37.1%,多流向西部贫困地区,以药品和医疗器具等物资捐赠为主,医疗设备捐赠占比低。教育领域的捐赠分布极不均衡,高校接收捐款比例最高,而其他教育机构获得的捐赠较少。扶贫发展领域的社会捐赠数额约为112亿元,占捐赠总量的10.8%,捐款主要来源于各地的“一日捐”“扶贫慈善日”等扶贫济困募捐活动,企业捐赠占比为69.4%。在人群服务领域,儿童、妇女、老人仍是捐赠者最关注的三类群体。企业仍然是我国社会捐赠的最主要来源,捐赠金额占总额的近七成,约为721.6亿元。[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