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公益信托(或者慈善信托)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角度,公益信托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日本田中实先生对公益信托的分类如下。[26]
(一)维持基本财产的公益信托和动用基本财产的公益信托
此分类是根据是否动用信托财产的基本财产而作的分类。维持基本财产的公益信托是指在信托条款中规定只能动用公益信托的基本财产所生的孳息或利益从事公益活动,不得动用公益信托基本财产本身;动用基本财产的公益信托则指在信托条款中规定受托人可以在信托存续期间动用基本财产从事公益活动。各国法律一般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一般允许动用公益信托基本财产。对动用基本财产的限制主要源于信托条款。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适合信托财产规模较大的组织,可作为成立财团法人组织的替代模式,而后者适用于规模较小且不适宜成立财团法人的组织,并且委托人无意于让公益信托永久存续。
(二)单独出资的公益信托和共同出资的公益信托
这是根据公益信托的出资人是一个还是多个所作的分类。单独出资的公益信托是指由特定的个人或者家族捐资成立,或者由单个的法人捐资成立的公益信托,例如美国的家庭基金会(family foundation)或私立基金会(private foundation);共同出资的公益信托是指由社会大众共同捐资成立的公益信托,例如英国的国家信托(national trust)、美国的社区信托(community trust)或者日本的亚细亚信托。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法律对这两类公益信托的规制宽严有所区别。对于前者,一般法律限制比较多,主要预防其挂公益之名行私益之实;而在税负问题上也会更偏向于后者。
(三)一般目的的公益信托和特定目的的公益信托
这主要根据信托的公益目的是否有特别限制而对美国公益信托(或者慈善信托)所作的分类。以一般公益目的为信托目的的是一般目的的公益信托;而以一项或者少数多项特定的公益目的为信托目的的,则为特定目的的公益信托。例如根据美国《统一信托法》第405条的规定,公益信托(或者慈善信托)可以有以下目的:救济贫困、促进教育、发展宗教、增进健康、政府或市政目的,或者促进社会福利的目的。这一规定重申了《信托法重述》(第二版)(1959年)第368条的规定和《信托法重述》(第三版)(2001年通过)第28条的规定中关于公益信托(或者慈善信托)目的的分类。而这些规定最终均源于1601年《慈善用益法》(也称为《伊丽莎白法典》)。[27]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统一信托法》起草者在解释这一条款时,认为经过几个世纪,尽管关于慈善信托的目的要求有法律规定,但是法院使那些对社会有利的目的都被认定为有效的做法已经被历史证明是正确的。所以起草者认为应该继续遵循这一点。[28]
这一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对于需要经过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设立公益信托的国家而言,公益目的范围越广,就意味着需要获得申请许可越不容易,而且如果公益目的过于抽象,就会导致公益性判断上的困难。当然这一问题也可以通过立法和司法解决,例如根据美国《统一信托法》第405条第二款的规定,某一一般性慈善目的的公益信托并不因为委托人没有指定特定的慈善目的或者接受财产的组织而无效,法院可以通过确定特定的慈善目的或者在适当范围内指定特定的接受人来使该公益信托(或者慈善信托)有效。[29]这一规定是《统一信托法》第413条关于近似原则规定的必然结果。根据该法第413条的规定,某一信托并不因为没有规定某一一般性的慈善目的而无效。法院可以根据委托人可确定的意思范围将信托财产予以运用。但是起草者也认为第二款并不应用于以长期的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的、由受托人确定信托目的的公益信托(或者慈善信托)。在这种情况下,并不需要以司法介入确定特定目的的方法来使信托有效设立,而应该由受托人来确定相关条款。[30]只有在受托人没有确定的情况下,司法介入才成为必需。[31]
(四)事业经营型公益信托和奖助型公益信托
这一分类以受托人的给付内容为标准。事业经营型公益信托是指自身直接从事经营公益事业的公益信托;奖助型公益信托则是以对受益人给付奖助金为内容的公益信托。这一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对受托人的要求不同:前者的受托人因为需要直接负责事业的经营,所以必须具备经营这一事务的特殊专业能力;后者因为其职责仅仅限于将信托受益分配给合乎信托条款所要求的受益人即可,比较容易执行。[32]
(五)美国法中的特殊分类
1.美国税法中的第一种分类
美国法根据税法的要求,将公益信托(或者慈善信托)区分为私立基金会(private foundation)形式的公益信托和公共慈善机构(public charity)形式的公益信托。私立基金会在美国社会非常活跃,因为除了教堂、医院、博物馆、图书馆等传统公共基金会之外,几乎全部社会公益事业由私立基金会来推动。私立基金会是指以私人财富为公益目的所设立的通常永久存续的基金会,可以采用非营利法人或者信托方式。如果考虑到设立上的便利和管理上的经济,一般多采用信托方式。私立基金会形式的公益信托(或者慈善信托)若要取得美国国内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资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每年必须强制地分配净收入的5%;第二,禁止自我交易行为,即被禁止交易的人[33]不得与其进行任何交易行为;第三,限额持有商业利益规则,即禁止私立基金会与被禁止交易的人共同持有某一企业超过20%的股份;第四,禁止危险投资规则,即禁止私立基金会从事可能会使公益目的受到危害的投资,尤其是投机性投资;第五,非相关商业活动进行课税原则,即如果私立基金会从事与慈善目的无关的商业活动,则被视同一般商业公司予以课税[34]。
公共慈善机构形式的公益信托是指为服务整体社会大众的公益信托。判断一个组织是否为公共慈善机构,要依据以下标准。第一,是否为国内税法501(a)(1)所列举的传统公共慈善机构,包括教堂、学校、医院、医疗研究机构、公共安全组织以及支持以上组织的机构。第二,是否属于大众支持的组织。根据国内税法501(a)(2)的规定,上述组织之外的其他组织,如果其所接受的年度总捐款的三分之一由大众捐助,则属于大众支持的组织。第三,是否有事实证明其受到大众支持,根据国内税法501(a)(3)和501(a)(4)的规定,若该组织不符合上述两个标准,如果其年度总捐款中有十分之一来自大众支持,并且确实执行了具有持续性和对公众有足够吸引力的特别计划的,由国内税务局根据以下五种因素综合判断其是否为公共慈善组织:①大众支持比例;②支持的来源;③管理组织;④大众自该组织获得的利益;⑤该组织的成员与参与者。[35]
2.美国税法中的第二种分类
美国税法中第二种分类:无保留权公益信托(outright charitable trust)和分离利益公益信托(split-interest charitable trust[36],也称为混合信托,mixed trust)。
无保留权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对委托财产不保留任何利益的信托,也就是说该类公益信托一经成立,委托人对信托财产即丧失其所有权,在税法上适用一般赠与的规定。分离利益公益信托是指受益的对象除了符合公益目的不特定的受益人之外,还包括非公益性的受益人。分离利益公益信托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类:公益剩余信托(charitable remainder trust)[37]和优先受益权公益信托(charitable lead trust)[38]。
(1)公益剩余信托
在一个公益剩余信托中,包含两个公益目的:其一,该信托受托人将运用信托资产所获取的利益(投资所得或者年金利息)支付给捐赠人或者捐赠人所指定的他人(例如其配偶、孩子等);其二,受益人死亡时,信托剩余财产即归属于慈善组织。如果捐赠人希望通过此信托方式实现税收优惠,则必须以规定的方式设立信托账户。
(2)优先受益权公益信托
优先受益权公益信托是指公益受益人在一定期间内,就该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所产生的受益有优先受益权,并于受益届满或信托终止时,再将信托财产移交给委托人所指定的非公益受益人(委托人自己、配偶或者子女等)。
分离利益公益信托在税收优惠的享受上不如无保留权公益信托,但是分离利益公益信托可以使委托人兼顾公共利益和其私人利益,并在一定程度上享受税收优惠,在家庭理财方面发挥着很好的作用。
(六)日本税法中的分类
依照日本税法,公益信托可以分为一般公益信托、特定公益信托和认定特定公益信托。[39]
一般公益信托是指依照日本《信托法》规定成立的公益信托,其成立要件少,只要信托目的符合《信托法》规定的要件即可,即以祭祀、宗教、慈善、学术、技艺或其他公益为目的的信托。受托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是这类公益信托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也仅仅是信托财产的所得可以免除所得税。
特定公益信托是指根据日本昭和62年(1987)修正的法人税法规定成立的公益信托。根据规定,这类公益信托需要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公益信托契约中应该载明以下事项:(1)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委托人;(2)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归属于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或转移给其他类似公益目的的公益信托,使其存续;(3)信托契约不得解除,而且信托条款的变更需要经过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的许可;(4)信托财产的种类仅限于金钱:(5)信托财产的运用对象以预先存储金(例如存款、储备金)、公债、公司债、放款信托、合同运用信托为限;(6)已经指定信托监察人;(7)受托人处分信托财产时,须先征询对该等财产具有学识经验的学者专家的意见:(8)支付信托监察人及专家学者的报酬不得超过达成该任务通常所需支付的金额。第二,受托人须为信托公司。第三,须取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部长(或有权限官员)所颁发的证明上述要件的证明书。
特定公益信托除了享受一般公益信托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之外,如果其委托人为法人,该委托人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捐赠给公益信托的数额。
认定特定公益信托是指其特定公益信托的信托目的还需要符合法人税法以及该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特定公益目的,以及经过认定具有相当活动实绩的信托。所需符合的条件如下。第一,公益目的的内容须符合以下要件:(1)对所从事科技方面实验研究人员的奖助;(2)对符合学校教育法第一条规定的学校教育给予的奖助;(3)对学生所给予的学费的资助或者贷款;(4)对从事有关艺术提升与普及事业(以给付奖学金为限)或从事有关文化财产保护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文化财产的保存和运用事业给予的奖助(以给付资助金为限);(5)对从事自然环境保护给予的奖助;(6)对推动国土绿化的活动给予的奖助(以给付奖助金为限);(7)对以社会福祉为目的的奖助;(8)对以促进与海外开发中国家经济合作(包括技术合作)为目的的资金援助;(9)对以保护自然生态、野生动(植)物为主要目的的法人或组织所为的奖助。第二,符合上述要件的公益信托,其公益目的尚需要符合相当的成果,并且经该特定公益信托主管机关的认可。认定特定公益信托除了享受特定公益信托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之外,当委托人为个人时,也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其捐赠给公益信托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