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省级司法与国家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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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编

第一章 清代省级司法主体及其职能特点

清代省级司法主体不仅包括作为地方行政主官兼最高大法官的总督巡抚和作为一省“刑名总汇”的按察使,亦包括负有部分司法职责的布政使、学政,广义上也应包括负有地方安全与稳定专责的提督、总兵等武职,因为省级司法的实际管辖范围甚为广泛,在司法审判之外,所辖地面所有一切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威胁朝廷和地方安全的不稳定因素俱在职责范围之内。以上,与清廷中央存在除“三法司”而外的多元司法审判机关亦有契合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