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详解与实务:条文解读+实务应用+案例详解(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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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1 会计机构的设置

2.1.1 设置会计机构的基本规定

会计机构是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会计人员是直接完成各项会计工作的人员。建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一定职业道德、技术素质的会计人员,是做好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职能的基础。但是不同的企业会计核算的任务大小不同,其所能承受的会计业务的行政成本也不相同,因此,我国的会计法规并没有“一刀切”地要求所有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设立会计机构,而是因地制宜地按照企业的规模和核算的要求区分为3种情况进行规定的。

《会计法》第36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6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通过以上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企业应该根据自身业务规模的大小、会计核算工作量的多少分以下3种情况解决企业的会计核算问题:

(1)设立单独的会计机构,划分职责与岗位进行会计核算;

(2)不设立会计部门,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3)会计核算量较少,可以不设置专职的会计人员,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