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配套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门卫房、车库、杂物房、阁楼、设施设备用房不得抵作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有些开发商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提供的是不通风、不透气的地下室。物业管理用房的有关法律规定如下:
(1)层高不足2.2米或已经列入公共分摊的房屋不计入物业管理用房面积;
(2)物业管理用房必须相对集中,具备自然通风采光条件和进行普通装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