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核心概念界定
一、异质性环境规制
“规制”的英文为“Regulation”或“Regulatory Constraint”,日本学者植草益(1992)[1]在其著作《微观规制经济学》中将其定义为:“社会公共管理部门依照所制定的规则标准,对企业活动进行管理的行为。”中国经济学家朱绍文等最早引用该词并将其翻译为“规制”。美国学者丹尼尔(1999)[2]在其著作《管制与市场》一书中将其定义为:“由执行机构制定并执行,对市场进行直接干预,并最终影响企业或个体决策的普遍规则或特殊行为。”随后,国内学者傅京燕(2006)、赵玉民(2009)、文学国(2012)等均对环境规制的概念进行了进一步探讨。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大辞典·第一册》将环境规制定义为:“以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为目的,政府对企业的资源利用进行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和干预行为。”
环境规制的实施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对象是市场中的相关企业。国家行政机关具有较强的行政执行能力,能够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管制约束和行为处罚,环境规制的实施手段主要包括经济性规范和社会性规范。其中,前者弥补了市场自身调节过程中垄断、竞争等造成的市场失灵,通过约束产品价格、数量、准入准则等约束企业行为,有利于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特别是确保电力、通信等自然垄断行业和银行、保险等信息不对称行业对资源的公平利用;后者主要用来解决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等造成的市场失灵,通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威胁人类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进行规范,保证社会的平稳有序运行。可以看出,环境规制是政府相关部门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依靠行政法律等手段约束企业排污行为,对污染进行防范与治理。
经过几十年的研究,学术界对环境规制的认知逐渐深化。环境规制的演进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的环境规制以行政手段为主,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控制命令,强制性干预相关企业利用资源环境的行为,以保护环境;第二阶段加入了一些经济手段,通过鼓励污染减排、给予税收补贴等政策和增加环境税收、推行排污权交易等行为降低污染;第三阶段进一步修正了环境规制的内涵,政府通过行政命令和市场调节对企业的资源利用进行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和干预。
环境规制目标需要运用科学有效的规制工具来实现,根据经济主体排污行为的差异,环境规制有多种分类方法,其中较有代表性的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划分办法,[3]可概括为:
(一)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
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是指政府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制定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环境政策和标准,监管部门对于未达标或者已达标企业可以进行强制性惩罚或给予奖励。按照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处置污染的差异,将其进一步划分为直接环境规制工具和间接环境规制工具,其中直接环境规制工具通过对最终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量进行限定来保护环境,间接环境规制工具通过对企业的污染处理技术和生产技术进行规范来保护环境。目前,中国所使用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工具主要包括污染排放标准、环境标准、技术标准、排污许可证等。
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的优点主要表现为政府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强制性手段快速有效治理环境,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采取该规制工具的主要原因。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的缺点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在制定、执行和监管污染排放过程中需要花费较多成本;另一方面,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具有强制性,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的创新行为,将污染治理聚焦于特定生产方法,企业的自主选择空间被限制,不能及时创造更有效的新方法。
(二)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
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是指充分运用市场信息并基于污染者付费原则,将污染环境的社会成本借助市场、税收、排污交易机制等方式内化于企业生产过程中,最终降低污染排放。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政策工具主要包括排污收费、排污权交易、环境补贴等。
与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相比,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可以通过市场的自身调节作用来控制企业的排污行为,企业为了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优的减排方式控制污染排放。市场激励型环境政策工具给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自由选择权,更好地调节了企业的排污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环境的完善,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越来越显示出其优越性。
(三)自主参与型环境规制
自主参与型环境规制,是由企业、行业或公众主体自发组织形成的环保机构或组织来间接推动环境保护。自主参与型环境规制的核心在于通过公众的自主参与来提升环境治理效率,主要包括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监督等。自主参与型环境规制作为补充环境规制工具弥补了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和市场参与型环境规制工具的不足,鼓励各利益相关者参与到环境的治理和监管中来,提升了通过环境规制工具治理环境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