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民财产性收入问题研究:以青海东部农业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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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农民财产性收入相关概念解析

2.2.1 农民的定义

《辞海》中对农民的解释为“以务农为业的人民”。百度百科中则将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定义为农民。现阶段,多数学者认为农民是指农村人口中经常参加社会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他们有可能是直接从事农业、畜牧业等第一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劳动者,也可能涉及那些在乡镇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中从事各种生产的人。对此,可以从两个角度和三个方面来理解农民。其中两个角度分别是职业角度和户籍登记角度,在职业角度上农民是指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人,在户籍登记角度上农民是指具有农业户口的人。三个方面分别表现为,第一方面是指长期直接从事农业、畜牧业等第一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劳动者,他们在狭义上是农民;第二方面是指在农村,拥有农业户口和农村永久住所,并广泛参与农业和农村生产经营活动的人;第三方面,从广义上讲,它是指整个农村人口。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标准,农民主要是指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农村人口,农民的工作不仅局限在农业,也在畜牧业、林业和渔业等领域,自雇的农村工人、乡村企业的工人和参与农村地区各种生产活动的工人也属于农民。

结合青海东部农业区农村发展实际,本书中研究的农民仅仅局限于具有农业户口并长期居住在农村的人员,但其收入来源可以是多元的,并不局限于农业生产经营所获得的收入。

2.2.2 财产的定义

财产一词存在已久,最初被人们解释为:可被感官且属于人的具体的“物”。随着社会的发展,更多抽象的“物”,被人们归于财产的概念中。而“财产”也逐步成为经济学的相关概念。马克思从两个方面来界定财产。第一,从物的角度,马克思认为具有稀缺性和有用性的物为财产,这是古代社会的财产概念,古代社会的财产仅限于土地、牲畜以及房屋等物品。第二,从权利意义的角度,一是物上的财产权利,是指能够取得货币收益的权利都可以视为财产;二是法律上的财产权利,是指持有财产的人依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马克思认为“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即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把它们看作是他本身的自然前提,这种前提可以说仅仅是他身体的延伸”[68]

本书所指的财产不仅包括具有稀缺性和有用性的物,而且包括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财产权利。具体到农民财产,不仅包括农民拥有的“牲畜、货币、房产、工具”等有形资产,还包括对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农村集体资产的股份权能、宅基地使用权、股票等。

2.2.3 农民收入及其构成

农民收入全面反映了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是衡量农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指标。从可支配性的角度来看,农民收入主要包括总收入、纯收入和可支配收入。农民总收入是指农村家庭全年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所有实际收入。农民纯收入是指农民总收入中扣除相关支出后的收入,这是反映农村家庭有效收入水平的综合性基本指标。农民可支配收入是调查期间农民家庭最终消费和储蓄的总和。从收入来源的角度来看,农民收入主要包括家庭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是指农民家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工资性收入是指调查期间农户和家庭成员被单位或个人所雇用而获得的劳动报酬。财产性收入是指农民拥有的金融资产或有形资产的增加值及无形资产转让获得的收入。转移性收入主要是指再次分配中农村家庭所获得的所有收入,包括国家给予的直接或间接的补贴等。

本书主要研究财产性收入。据调查,财产性收入是农民持续增收的短板,也是促使农民增收的新的增长点。随着农民手中“财产”数量的增加,多措并举拓宽财产性收入增长渠道是提高农民收入的新举措,也是推动城乡一体化、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

2.2.4 农民财产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资本通过参与社会生产、生活活动等而获得的收入,也被人们称为资产性收入。关于财产性收入,它包括了家庭拥有的动产(如现金、股票、债券、银行储蓄、车辆、收藏品等)、不动产(如房屋、地皮等),还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著作权、专利权、工艺技术等)。长期以来,获得财产性收入往往是通过对不动产、动产以及非实物财产进行交易或出租等方式来获取相应的财产增值收益,如利息、租金、股息或红利、知识产权、保险等收入。

农民财产性收入:农民凭借自己所具有的财物而获得的收入。在实际生活中,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的多少与农民自身的财产的多寡是相辅相成的,所以,农民自己所拥有的财物是财产性收入的根本基础。关于农民财产性收入,本文通过查阅文献,结合青海东部农业区实际,认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有:

利息收入:农村居民将现金直接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直接借贷给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收入。

分红收入:农民将自己所拥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用于参加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该组织或合作社以分红的方式将一年中的净收入,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给组织成员而获得的收入。

股息收入:农村居民或家庭,通过购买股票、基金等金融产品而获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农村居民将自己房屋、生产工具、机械设备或耕地的使用权出让给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收入。

转让无形资产净收入:农民转让手工艺使用权、提供民族文化产业技术等无形资产而获得的收入。

2.2.5 机制的概念

机制的原始含义是指机器的结构和工作原理。研究报告中是指整合各种因素以确保农民财产性收入能够持续稳定增长的内部原理和实现路径。青海东部农业区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保障机制是指如何在法律、制度、社会以及市场等保障下,结合青海东部农业区的实际来构建符合东部农业区的保障机制,进而确保农民财产性收入得以增加。简而言之,就是拓宽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渠道,解决农民收入增长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一种经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