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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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教育对象的老龄性

成人教育的对象范围甚广,包括成年早期、中期、后期(晚期)所有的成年人,而老年教育的对象聚焦于准老年人和老年人。在我们的传统认识中,往往存在着“人到老年就没啥用”的刻板印象,认为老年人在记忆力、思维能力、智力、肢体反应能力等各个方面皆在逐渐衰弱,很难从事教育与学习活动。但是,近年来心理学、教育心理学等学科的研究表明,老年人的各方面能力虽然有所下降,但是老年群体依然有接受教育的能力。如,美国学者夏埃(K. W. Schaie)主持的西雅图成人研究,追踪比较了20~89岁不同年龄段成年人的智力变化,结果发现,不同方面的智力能力具有不同的发展轨迹。与文化知识经验、人生阅历的积累有关的智力方面,随年龄增长,减退较晚,直到将近70岁才有所下降,而且减退缓慢,有的则保持稳定甚至还有所提高,比如,词语流畅性、词汇等。这表明老年人依然能够从事学习活动,也是教育对象老龄性特征存在的前提与条件。

在“教育对象的老龄性”这一基本特征的认识中,我们应该进一步明确何为老年人?老年人是参与老年学习的主体,是老年教育(学习)的关键因素。研究者们曾从生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个角度和标准来界定老年人。最早以年龄时序来界定老年人的是瑞典学者G.桑德巴格(G. Sundbarg),他在1900年提出人口再生产类型的标准时,以50岁的界限来划定老年人。王英.中国社区老年教育研究[D].天津:南开大学,2009.随后,许多国家规定50岁或55岁为老年人的年龄界限。从目前来看,国际上通用的老年人年龄划分标准为年满60周岁,我国相关政策法规也规定老年人为年满60周岁的公民;也有人认为,55岁及以上不再从事社会生产劳动即退休的人即为老年人。唐玉春.上海隔代抚育中老年人学习需求影响因素研究[D].上海:上海师范大学,2019.根据我国国情,结合老年教育学校招生要求,将年满60周岁的男性、年满55周岁的女性并能正常参与学习活动的老年个体称为老年人。此外,综合叶忠海、黄富顺、牧野笃以及西方学者的诸多观点,将55~64周岁、65~74周岁、75~84周岁、8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分别称为低龄老年人、中龄老年人、高龄老年人以及长寿老年人。目前老年教育的对象就是这些退出社会生产生活的老年个体,这也是老年教育的典型特征,即教育对象的老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