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花12年时间打官司争股权,办变更手续15年后还反转
有人办理工商手续图省事,但当年省1小时,后来却花12年时间打官司争股权;有人办了工商变更手续15年后还反转。下面介绍具体案例。
一、注册新公司给自己挖坑
两位老板成立公司1,在合作5年后赚了不少钱,2007年又合作成立四海地产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大股东持股65%,小股东持股35%。
两位老板都是做大事的,注册公司这种小事都由大股东老婆一手操办,连办理工商登记时小股东的签名也是大股东老婆找人代签的,而这些图省事的操作,却为后面花12年时间打官司争股权埋下祸根。
两位老板先后合作成立两家公司,公司1的股东包括小股东、大股东老婆和另一个股东,而新成立的四海地产公司的股东是大股东和小股东两人。
为了完成四海地产公司1000万元注册资本的验资手续,先从公司1向大股东家族公司转账1000万元,大股东家族公司再把1000万元转给大股东和小股东两人,两人再将1000万元转入四海地产公司,在完成验资手续后转出,而这些自欺欺人的操作又给自己挖坑了。
四海地产公司成立后花4000万元买四海公司大楼,但是购楼款4000万元却不是从四海地产公司支付的,而是从公司1和大股东老婆的账户支出的,这些操作又挖了一个大坑。
你可以思考:
(1)你们公司办理工商注册是谁签字?股东不自己签名有什么后果?
(2)用于验资的1000万元这样操作会有什么问题?
(3)四海地产公司购买4000万元的大楼,但资金由别人支付,这样会有什么问题?
二、同股不同权的约定
两位老板在15年前就采用同股不同权的设计,2008年签订补充协议并约定:
(1)双方合作做生意已有5年,大股东应向小股东分配利润1100 万元,这1100 万元已由大股东直接划转用于购买四海公司大楼,小股东再追加投资850万元,两项相加后小股东对四海公司大楼的投资股本金为1950万元。
(2)四海公司大楼总投资4000万元,大股东投入2050万元占51%股份,小股东投入1950万元占49%股份。虽然小股东在四海地产公司的注册股份只占35%,但双方同意在不改变原股份比例的情况下,大楼项目按照双方的实际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后续再投入资金按双方投资比例追加投入。
在这份补充协议上大股东的签名由老婆代签,这又是一个坑。
你可以思考:协议约定的股份比例与工商登记的股权比例不一样,这样会有问题吗?
三、小股东被踢出局后分三路维权
在签订补充协议一年后,四海地产公司在2009年发生工商变更,小股东被彻底踢出局了,小股东名下的35%股权被转到大股东老婆名下,小股东发现后分三路维权,由此开启了12年的股权争夺战,小股东能要回股权吗?
一路,向公安局举报大股东侵吞自己35%股权,涉嫌职务侵占罪。
在公安问询中,大股东老婆承认,把小股东35%股权转给自己是找人代小股东签名的,自己也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向小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公安局随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但检察院认为小股东用于验资的350万元由大股东家族公司转入,而且四海地产公司从注册到两次工商变更都是由他人代小股东签名的,所以检察院通知公安局撤案了。
二路,举报四海地产公司向大股东家族公司转款800万元属于股东抽逃出资,但没有成功。
三路,去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把小股东名下35%股权转让给大股东老婆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1.小股东提出
(1)小股东在四海公司大楼投入1950万元,后来又追加投资195万元,共投入2145万元,已含应缴付的注册资本350万元。
(2)补充协议约定双方按照51∶49比例分红,虽然约定的分红比例与股权比例不同,但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
虽然补充协议上大股东的签名由老婆代签,但大股东全程参与了补充协议的谈判和签署过程。
2.大股东方反驳提出
(1)小股东只是帮大股东代持股的名义股东,从四海地产公司成立以来,文件上的小股东签名都是由大股东老婆安排人代签的。
(2)四海地产公司1000万元注册资金全部来源于大股东家族公司,购买大楼的4000万元资金也是由公司1和大股东老婆支付的,小股东没有支付过任何款项,没有实际出资,不是公司的股东。
(3)小股东原月工资只有两三千元,他创办的公司也连年亏损,没有实力拿出350万元进行股权出资。
(4)2008年签的补充协议只是对投资四海公司大楼单一项目的合作,不涉及股权,而且大股东并没有签过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上大股东的签名由配偶代签,大股东没有进行过追认,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打官司时双方都请了律师,都会据理力争找出对对方不利的地方,而以前签协议留下的漏洞就成为对方的把柄。
你可以思考:项目合作与股权投资有何不同?
3.法院审理认为
将小股东名下35%股权转让给大股东老婆的股权转让协议由他人代签名,代签名没有经过小股东同意,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应把股权返还小股东。
虽然小股东赢了官司,但并没有拿回股权,战斗还在继续。
四、大股东改路线争夺股权
大股东方换律师换理由后再次起诉,要求确认小股东持股35%是帮大股东老婆代持股。
1.法院审理认为
(1)在公司章程、公司成立的文件等全部材料中小股东的签名都是大股东老婆安排他人代签的,大股东从没打算与小股东一起成立公司;而大股东夫妻之间达成了创办公司的合意,夫妻两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并委托他人办理公司注册手续。
(2)虽然补充协议约定小股东给大楼投资1950万元且占公司49%股权,但这只是围绕公司大楼的投资比例及利益分配进行的约定,小股东投资大楼的同一笔钱不可能同时用于对四海地产公司的股权出资,小股东不能证明已经向四海地产公司出资350万元。
法院在2016年7月判决,小股东不享有四海地产公司的股东资格。
你可以思考:法院的判决有道理吗?如果你是小股东应该怎么办?
二审法院判决已经生效,大股东用四海地产公司35%股权作担保借款,并把35%股权变更登记到债权人名下了。
2.小股东继续维权
小股东不服生效判决,换律师后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审理认为:
(1)虽然在公司成立时小股东的签名是由他人代签的,但这是基于小股东自己提供身份证明并默认授权进行的;在公司设立后小股东担任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以股东身份在会议纪要和股东决议上签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履行了股东职责,行使了股东权利。
(2)两位股东的出资都来自大股东家族公司,不能因此认定小股东的股权属于大股东家族公司,否则大股东的出资也同样可以认定是大股东家族公司的出资,这样将导致四海地产公司的股权处于无法认定属于谁的不确定状态。
(3)虽然补充协议上大股东的签名由配偶代签,但大股东知道且不反对,说明配偶代签合同是经过授权的代理行为。补充协议约定双方一直存在合作关系,小股东主张350万元出资包含在1950万元内的解释更为合理。
最高法院在2018年11月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大股东方的起诉。
在花了9年时间后小股东终于赢了官司,但此时35%股权早已登记在债权人名下,小股东换律师后再次起诉,要求确认将35%股权转让给债权人的协议无效,债权人返还35%股权。
大股东方说小股东应该找大股东老婆要股权,而不能直接找债权人要股权。
法院在2020年11月判决支持小股东的请求,由债权人直接向小股东返还股权并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终于在2021年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小股东拿回35%的股权,并继续起诉要求查账等。
五、代签名注册公司案例启示
在花12年时间打官司后,小股东才终于拿回自己的股权,中间曾被误判,而且判决已经生效;幸好再审后被推翻了,但再审并不是正常程序,不是每个官司都能再审的。
四海地产公司的赚钱模式是买楼出租,在前期投入完成后,后期就是长期“躺赚”,相当于种了一棵摇钱树等着摘果子。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人性很难经得起考验,如果你觉得你的公司未来很有价值,则建议从一开始就足够重视股权的处理,不要等到掉进坑里再后悔。
1.小股东被误判的根本原因在于:
(1)公司注册时由他人代签名,被误判两人没有共同成立公司的意愿。
(2)用于实缴出资的资金来源问题,被误判小股东没有实际出资。
(3)补充协议约定同股不同权的规则,因为协议约定不清楚,被误判是项目投资,而不是股权投资。而且补充协议中大股东的签名是老婆代签名的。
法律并不禁止股东约定同股不同权的规则,但采用同股不同权的设计涉及专业的处理,不专业的操作可能会给自己挖坑;如果自己既不足够专业又不打算请专业的人,则建议还是采用法律默认的同股同权规则。
2.在办理工商手续时,有人图省事糊弄工商局,以为办完工商手续就万事大吉了,可是当年省1小时后来却要花12年时间、过百万元、打多起官司去维权。
不尊重法律其实就是坑自己,暂时不发生问题并不是没有问题,只是时候未到而已。
办理公司注册或办变更等手续,建议一定要让股东自己签名,有人用代签名办变更,15年后还被推翻了,下面介绍具体案例。
六、15年前埋下的雷
两位工程老板在2002年开始合作成立旧公司,大老板家族公司持股80%,小老板个人持股20%。在赚了钱后想购买大园地产公司的一栋大楼,但购买资产的操作不方便,就改为购买股权,这也是房地产行业的交易模式之一,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变相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2004年,两位老板共同收购大园地产公司100%股权,大园地产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在收购完成后大老板持股80%,小老板持股20%。
两年后的2006年,大园地产公司发生工商变更,大老板把股权转让给妻子,小老板把股权转让给大老板的亲戚,小老板彻底退出大园地产公司。
才合作两年小老板就彻底退出大园地产公司,而两位老板共同成立的旧公司也在2008年注销了,他们是自愿终止合作的吗?还是有什么隐情?这事在过了10多年后被翻出来算旧账。
七、10多年后翻旧账
2014年,已经退出近10年的小老板去工商局举报,说2006年将自己名下20%股权转让给大老板亲戚的股权转让协议不是自己签名的。
小老板搞了三年无果后,在2017年去法院起诉工商局,但在2018年被判决驳回了。
你可以思考:2006年小老板是自愿退出的吗?在退出股权8年后才发现自己出局,背后到底有什么隐情?
起诉工商局不成后,小老板继续请知名律师起诉大园地产公司,要求确认自己的股东身份,大老板亲戚名下的股权归小老板所有。
1.大老板方提出
(1)因为当时《公司法》规定需要有两个股东,小老板只是帮大老板代持股。
而且在2004年两人从他人手上购买股权时小老板也没有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没有支付股权转让款,都是大老板支付的。
(2)小老板未实际参与公司任何经营、管理或投资行为,未履行任何股东义务、享受权利或主张权利。
2.小老板则提出
(1)不确定2004年购买股权时是否自己签名,但认可当年购买股权文件的效力。
(2)虽然小老板没有直接支付股权转让款,但大老板从1999年开始欠小老板的1000多万元,可用以冲抵从他人手上购买股权的款项。
(3)小老板作为股东一直参与项目协调工作,后因与大老板产生矛盾才被封锁消息。
3.法院审理认为
(1)2004年小老板从他人手上购买200万元出资已经记载于公司章程中,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足以确认小老板取得了公司的股东资格,原登记在小老板名下的200万元出资归小老板所有。
(2)虽然大老板说小老板是帮其代持股,但没有提供股权代持协议,也没作出合理的说明,而小老板的解释更具合理性。未经小老板同意将其名下的股权转让给大老板亲戚,买方没提供证据证明向小老板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买方不构成善意取得,200万元出资仍应归小老板所有。
(3)股东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是取得股东资格的结果,而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条件,就算小老板没参与经营管理,也不能以此否认其股东资格。
二审法院在2019年3月作出判决。大老板方换律师后申请再审,但被驳回了。
小老板在2006年退出公司,13年后打赢官司拿回股权,但此时公司注册资本已增资为6000万元,小老板的股权比例为200/6000≈3.3%,小老板还想争回20%股权,又继续战斗。
4.继续打官司争20%股权
小老板再次起诉要争20%股权,并提出公司增资没有通知小老板,应无效,而且小老板对公司增资有优先认缴权。
大园地产公司提出:
(1)在公司大楼施工需要钱时小股东不主张权利,过了12年后才起诉,已经过时效。
(2)小老板作为工程公司老板明知公司大楼建设需要大量资金,其没有履行股东义务,在公司需要钱时没有表示参与增资,就算小老板是实际股东也变相放弃了优先认缴权。
因为公司名下有一栋17层的办公楼,股权价值已经大幅升值,小老板才违背当初的口头约定,要求确认股东身份及优先认缴权。
法院在2021年判决驳回了小老板的起诉。
八、代签名办变更15年后被推翻案例启示
小老板在2006年退出公司股东名单之列,8年后提出抗议,花7年时间打多起官司后终于在2021年尘埃落定,前后历时15年时间。
2006年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小老板是自愿退出的吗?还是被踢出局而不知情?公司名下有一栋价值不菲的大楼,股东被踢出局8年后才知道吗?
打官司时双方立场对立,各执一词,法官也不知道谁说真话谁说假话,只能通过各方提供的证据去判断。
办工商登记手续图方便让人代签名,以为可以糊弄工商局,办完工商登记手续就万事大吉了。没想到最后坑的却是自己,15年前办理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15年后还是会被推翻。
股权不值钱时没人要,股权价值上涨后就有人跳出来抢了,当年不起眼的签名可能要付出数亿元代价。
法律规定必要的程序是为了保护大家的利益,建议不要为了图一时方便而弄丢价值不菲的股权。
江湖上还流传着一些规避法律的操作,到底有没有用呢?下一节介绍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