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实质性派生品种
60.什么是原始品种?什么是实质性派生品种?实质性派生品种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原始品种较易理解,最先完成培育并获授权的新品种即原始品种。
关于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理论界、实务界和种子行业呼吁多年,一直是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点和热点。值得庆幸的是,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建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真是“千呼万唤始出来”。
实质性派生品种即EDV,我国2021年修改的《种子法》第九十条第十项对其进行了定义,是指由原始品种实质性派生,或者由该原始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派生出来的品种,与原始品种有明显区别,并且除派生引起的性状差异外,在表达由原始品种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组合产生的基本性状方面与原始品种相同。
例如,有A、B、C、D四个品种,关系如下图所示:
那么,A不能实质性派生于其他任何品种,它是B、C、D的原始品种,且是四个品种的唯一原始品种。经A授权且在有效期内,才能对B、C、D享有权利。B、C、D均具有特异性,系三个新品种,且是对A的简单修饰,才能成为A的实质性派生品种。从示例可知,原始品种只有一个,而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多个。
根据UPOV公约1991年文本的定义,实质性派生品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原始品种派生而来,或主要从原始品种派生的品种再派生而来,且保留了受原始品种基因型或基因型组合控制的基本性状表达;
(2)与原始品种有明显区别;
(3)除派生过程产生的差异外,受原始品种的基因型或基因型组合控制的基本性状的表达与原始品种相同。
我国在2021年修改《种子法》时建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与UPOV公约1991年文本成员国相比虽然滞后,但是毕竟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61.实质性派生品种能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吗?如何进行判定?
答:实质性派生品种本身是一个新品种,只是对授权的原始品种进行简单修饰而育成的衍生品种。在符合植物新品种授权条件下,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且不需要征得原始品种的品种权人许可。但是如果实质性派生品种的品种权人要对该品种实施开发,实施了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储存等行为的,根据《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征得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否则,原始品种的权利人可以向实质性派生品种的实施者主张权利,要求支付费用或赔偿损失。
关于对实质性派生品种如何判定,《种子法》作出了授权性规定。《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实际上为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提供了上位法支撑。至于判定方法,有关部门尚未发布,预计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后会配套发布相应的判定指南。2020年,农业农村部组织水稻良种联合攻关组,在36家单位试点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约定遗传相似度阈值为92%,大于92%即为实质性派生品种。从国际保护来看,如国际种子联盟(ISF)在2004年和2007年发布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准则》,对生菜、棉花、玉米、油菜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标准分别规定为遗传相似系数大于等于96%、87.5%、82%和85%。另外,在认定机构上,大多数国家并未指定机构来认定授权品种是否为另一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一般是由原始品种的权利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负有举证责任,指控授权品种是实质性派生品种,若产生争议,由法院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