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条文主旨】
排除单纯的处罚主义,处罚不是唯一目的,应重在教育。
【新旧条文对照】[20]
【适用指南与执法风险提示】
法律具有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等规范作用。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是原行政处罚法就已确立的原则。处罚不仅仅是为了处罚,更不能为了处罚而处罚,[21]处罚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警示、教育违法行为人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法律对未成年人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一般规定,就是法律教育功能的凸显。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强调了处罚与教育必须相结合,不能“只罚不教”“重罚轻教”。这就要求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个案中,要根据“违法行为人的具体情况、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以及法定的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形,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得“一刀切处罚”或者“一律顶格处罚”。
本次新法第三十三条确立了“轻微不罚、初次不罚、无错不罚”制度。初次不罚属于“可以不罚”的情形,轻微不罚和无错不罚属于“不予处罚”的情形。这三种“不罚”都突出了法律的教育功能(详见第三十三条的解读)。《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还特别指出各地公安机关应根据本区域具体情况“通过探索制定包容免罚清单等方式,重点强化对不予处罚的适用和指导”“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也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体现。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8月6日)
第五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