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新《行政处罚法》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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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条文主旨】

本条专门规定了当事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所享有的程序性权利,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获得救济的权利与途径。

【新旧条文对照】

【适用指南与执法风险提示】

本条所规定的当事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所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不仅包括在一般处罚程序中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还包括较重大处罚中当事人的听证申请权等,在本法的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均有体现。保护当事人正当的程序权利,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处罚合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公权力的行使必然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因此,对于行政处罚不服,本法同样明确了当事人可以获得救济的法律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及提出行政赔偿。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22]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发生争议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行政相对人的主张是否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然后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23]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24]通常认为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包括以下四个要件:损害事实要件、侵权行为要件、侵权主体要件,以及因果关系要件。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10月26日)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8月6日)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要求而加重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听证人员应当就行政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全面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第一百六十九条 违法嫌疑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核。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申辩而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