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处罚法定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的是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是行政处罚应遵循的首要原则。
【新旧条文对照】
【适用指南与执法风险提示】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处罚法定则是行政法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的具体体现。作为典型负担型行政行为的行政处罚,其直接关系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减损或法律义务的增加,因而行政处罚的设定及实施必须严格依法而为。从行政诉讼的角度观察,人民法院对被诉的行政行为秉承合法性审查原则,[12]如果被诉的行政行为被认定违法,则公安机关需承担行政行为被撤销、责令重作或确认违法,甚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等不利后果。因此,处罚法定是公安行政处罚执法实践中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
准确地理解处罚法定原则应把握本原则所包含的五个具体要求:
一、处罚的设定法定
如前所述,设定权是立法权极为重要的内容,处罚的设定法定,是指不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所享有的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由法律明确作出规定。广义上的法律包括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行政规章,不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法律赋予其的处罚设定权大小不同,必须严格遵守(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详见本书第十条至第十六条的解读)。
处罚的设定必须法定,不得以其他行政管理措施的名义变相设定,规避行政处罚设定的要求。[13]同时,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通过增减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和行政处罚种类、在法定幅度之外调整罚款上下限等方式层层加码或者“立法放水”。[14]
二、实施处罚的主体及其权限法定
依据本法的规定,行政处罚一般应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其法定职权或授权范围内实施;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受委托的组织可在其受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处罚。除此之外,法律、法规未授予其行政处罚权或不属于其权限范围,则不能实施处罚。(关于行政处罚实施的主体,详见本书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解读。)此外,本次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领域新增加的综合行政执法,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都是坚持处罚法定这一法治原则的具体体现。
【特别提示】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通常为行政主体,需要注意的是受委托的组织虽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其在委托权限内可以作为处罚的实施主体,其处罚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委托其的行政机关承担。
三、被处罚的行为法定
这是指某个行为是否应受行政处罚,其唯一的判断标准是法律,其他的诸如道德、传统风俗、社会舆论等均不能成为评判标准。即只有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时,该行为才具有可惩处性。比如,浪费粮食会不会受到处罚?近年来曾在网络上盛行的“大胃王”式吃播节目,造成浪费粮食的现象严重,现在此类节目已被叫停,随着反食品浪费法的颁行,类似行为将受到处罚。[15]
在执法实践中,某些引起民间纠纷的行为是否可给予处罚是执法中的难题。比如,盛夏季节公民因天气闷热在自己家中“裸体”,且不拉窗帘也未在窗户上进行任何遮蔽措施,附近邻居认为有伤风化,由此引发邻里间矛盾并报警。对此类行为可否进行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目前对此类行为未作出明确规定,因而处罚无据。
此外,还需特别注意的是,即使行政相对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是否给予处罚还需要考虑行政处罚的其他适用条件。如拟处罚对象的年龄、精神状况、智力状况,以及是否属于追究时效期限内等条件。
四、处罚的程序法定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法定,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而言,这首先要求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即在作出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尽到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其他程序上的权利,如申请听证权、回避权等。其次,应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在执法过程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公安部的《通知》中强调了这一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等告知当事人,且不得因其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尤其是将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作为行政处罚主要证据的非现场执法案件,更“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法定,从行政主体的角度而言,要求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均应依据法定的程序与条件。如作出的处罚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重大,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重大执法决定应先由相关人员进行法制审核;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等。
五、处罚的种类、形式法定
这要求作出行政处罚时,对违法行为采用的处罚种类、形式应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符合行政处罚法或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不得采用法律规范规定之外的处罚方式或措施。在执法中这一点尤其值得关注,有些在实践中具有一定执法效果的方式或措施,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而受到质疑。如为提醒市民提高警惕,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在盗窃案发案率较高的公交线路上,将“小偷”的肖像、基本情况张贴在公交车车厢内;要求破坏公物的违法行为人在地方电视台向全市人民道歉等。
总之,处罚法定原则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及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与价值,无论在立法与执法中面对多么纷繁复杂的新情况、新问题,都应恪守处罚法定原则。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12月26日)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8月6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