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新《行政处罚法》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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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处罚适用范围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均应遵循本法的规定。

【新旧条文对照】[10]

【适用指南与执法风险提示】

本条明确了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本法在行政处罚领域作为一般法的地位。本条的重点是对“设定”一词的理解。

何为“设定”?“设定”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是1996年行政处罚法首先予以规定的。对于“设定”的界定、“设定”与“规定”的关系等问题,曾引起了讨论。通常认为,“设定”不同于“规定”,设定权是立法权的核心组成部分。作为立法权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设定”的基本含义为创设性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有关主体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或授权,在某一类法律文件中创设性地规定某类行为应否予以行政处罚,以及给予的行政处罚种类、形式、程序等内容;与此相对应,规定权则是指依据上位法的授权或规定,为了执行法律规范、增强可操作性,对法律、法规中已作出的行政处罚相关规定予以具体化、细致化。

法律规范所设定的行政处罚,仍需通过法定的主体依据法定的程序予以实现。行政处罚的实施,包括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实施程序,实施程序又包括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和执行行政处罚的程序(详见本书中相关法条的解读)。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11]中明确指出,“行政处罚法是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贯彻实施好行政处罚法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因此,各地公安机关应以新行政处罚法的颁行为契机,要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限的规定,完善相关的公安行政处罚制度;要“严格依法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在此基础上力求做到“改进执法方式,提升行政执法效果。”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3月15日)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8月6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