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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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历史沿革

企业社会责任从雏形初具到概念逐渐明朗的过程中,从未形成过统一、明确的通说。相反,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动态发展、不断丰富恰恰是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最显著特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形成发展主要经历了以下两个阶段:

(一)早期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形成

19世纪末期,美国是一个“经济稀缺型社会(a society of economic scarcity)”,其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经济的发展和财富的积累。到20世纪初期,随着美国经济的大爆发,公众对于古典自由经济主义和利润导向伦理主义的不满与日俱增。[2]公众认为应让财富在更广的范围内分配,应选举对人民更具有责任感的政府,应促进社会与经济问题的解决以提高人民的生活环境。[3]有鉴于此,“社会福音运动(Social Gospel Movement)”在美国兴起,“赚钱只是一部分的任务,另一部分的任务在于如何利用财富”[4]的观点在商业社会中流行。商人开始以个人名义进行社会捐赠,形成了早期企业社会责任的雏形。

20世纪20年代,历经十年经济大爆发的美国迎来了一种新的商业组织形式——大型公司,其能够集结更多的资源、发挥更大的社会作用。“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逐渐从商人进行个人资产捐赠的行为变为了企业以企业资源追求社会目标的行为。”[5]人们开始正视大型企业作为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现实,亟待立法对这一新的组织形式的特点进行回应。社会及立法开始重视大型企业这一组织形式的社会功能。此外,这一时期科学管理运动的发展和工会职能的缺失更是成为企业社会责任产生的催化剂:一方面,工会的孱弱要求大型企业自主提升对其雇员福利的责任;另一方面,大型企业管理的科学化和技术的先进化催生了社会对企业的更高要求。综上所述,在这一阶段,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等同于公共关系、社会福利、信托关系和社会福利等内容。但随着政府干预主义的强大,早期企业社会责任雏形中的许多内容被政府职能所取代。

(二)现代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发展

现代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几乎每隔十年,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就有一些理论性的突破。

1.20世纪50年代的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发源于西方发达社会,其概念的来源之一为鲍恩(Howard R.Bowen)于1953年对于“人们期待商人承担哪些社会责任”这一设问的回答。在回应中,鲍恩首次明确商人的社会责任为“商人制定遵循社会目标和价值观的方针、作出相应决策和采取相应行为的义务”[6]。 1957年,另一位企业社会责任的先驱学者莫雷尔(Heald Morrell)提出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不仅应当确保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还应维护人权和社会政策的一项管理性义务” [7]

20世纪50年代是现代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萌芽时期。这一时期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文本讨论主要集中于“商业如何满足社会目标、社会价值和社会政策”[8]的要求。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继续延续了早期企业社会责任慈善捐赠的理念,即认为企业管理层应当自愿扮演公众受托人(public trustees)的角色,承担社会管理(social stewards)的职责,以自愿的方式对社会基础建设、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种族宗教等方面的事业进行慈善捐赠。

2.20世纪60年代的企业社会责任

20世纪60年代,种族平等、男女平等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在美国社会兴起。1964年出台的《人权法案》确认了对所有社会团体的平等对待。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也在这一时期得到了扩张。这一时期最为盛行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之一是戴维斯(Keith Davis)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商人的决定或行为至少在部分层面超越了企业的直接经济利益或技术利益”[9]。戴维斯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也被称为“戴维斯模型”,其具体包括五项主张[10]:一是社会责任源于社会权力;二是商业的运行应包含两个公开机制:公开接受社会投入和公开披露经营信息;三是在决策是否开展活动、生产产品、提供服务时,应将社会成本和收益纳入考量;四是企业开展活动、生产产品、提供服务的社会成本可通过提高上述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的方式部分转嫁给消费者,以维护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五是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有责任参与在其正常经营范围之外的社会问题。

另一位学者弗雷里克(William C.Frederick)的观点同样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形成具有重要影响,其认为:“商人应对经济系统内的经营行为进行审查,以使其符合公共期待。换言之,经济生产资料应当以有利于加强社会经济福利的方式生产和分配。”[11]

此外,沃顿(Clarence Walton)也阐述了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多个方面,并提出了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不同种类和模型。他认为:“简而言之,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新概念承认企业和社会的紧密联系。在企业和其利益相关团体追求各自目标的时候,这种紧密联系应该由高级管理人员所牢记。”[12]沃顿首次从文本中明确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自愿性。

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处于一个经济高速发展但社会问题频发的时期。“许多企业出售危害环境的不安全产品,社会缺乏救济经济贫困人员的有效手段,贿赂现象普遍存在,道德受到了经济和权力的破坏。”[13]故关于商业道德问题的讨论被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此外,这一时期自由经济思想的瓦解、管理层作为受托人理论的提出、利益衡量理论的产生也成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迈向系统化发展的外部因素。相比50年代,这一时期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更广,系统化程度更高。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项自愿责任的属性也在这一时期被首次固定。

3.20世纪70年代的企业社会责任

20世纪7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迎来了一个大发展的时期。从60年代到70年代中期,自由主义经济下商人唯利是从、残忍血腥的原始积累和商业经营模式引起了社会公愤。尤其是1970年,美国消费者保护运动的推动者拉尔夫·纳德(Ralph Nader)指责通用汽车公司“对他进行恐吓活动,以阻止他对其产品的批评和相关信息的披露”[14]后,一股反商业情绪的浪潮席卷了整个商业领域。尽管这种愤怒情绪下的很多指责是失之偏颇的,但不少商业领袖由此了解了社会对其和其企业的期待,也明确了企业作为社会变革代理人的属性。

尽管在20世纪70年代初莫雷尔通过阐述商业的社会责任以及企业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发展了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但这一声音却被这一时期最具突破性意义的、由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提出的“商业有且仅有一项社会责任——在游戏规则内利用其资源增加其利益,换句话说,以非欺诈的方式进行公开、自由的竞争”[15]观点所淹没。米尔顿·弗里德曼否认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项纯粹的社会主义;只有自然人存在责任;企业的管理层是拥有企业的个人的代理人,因此其对企业的所有者负有首要责任;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意味着其要在某种程度上以违背其雇主利益的方式行事;社会责任的理论涉及政治机制而非市场机制是确定稀缺资源用途的适当方式的社会主义观点;私人竞争企业的伟大价值在于强调人们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使他们难以利用他人的自私或无私目的;在一个“邪恶(evil)”的世界,邪恶的人很难从恶;一旦采用社会责任的观点,遏制市场的外部力量将会成为官僚主义的铁腕;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将会使政治机制扩张到人类生活的每一个领域。

另一位学者约翰逊(Harold Johnson)对企业社会责任下了一系列的定义,并对不同路径下的定义方式又进行了批判和分析。其主要阐述了四种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观点:(1)“在具有社会责任的企业中,管理人员能够平衡利益的多样性。其不仅要为股东争取更多的利益,还要考虑雇员、供应商、经销商、本地社区和国家的利益”[16]。(2)“企业社会责任认为,企业通过实施社会项目来为其组织增加利润”[17]。(3)“一个具有社会责任的企业家或经理是指一个能够有效实现第二种路径的人,例如其不仅要考虑自身的福利,还应考虑公司其他人员和他的同胞们的福利”[18]。(4)“企业的目标和消费者的目标一样,应按照重要性排序,以实现对每个目标的评估。这些目标水平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最重要的是企业过往的目标实现经验和类似企业的过往表现。个人和企业都希望在类似的情况中做得和其他人一样好。”[19]

1973年,埃尔伯特(Eilbert)和帕凯特(Parket)认为,应着重关注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和实践。其认为“可能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最好方式是将其作为一种‘睦邻’关系。这一概念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其意味着不从事有害邻里关系的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其表现为在自愿的基础上帮助解决邻里问题。若以此类比难以解释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则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或企业活动在解决种族歧视、污染、交通、城市老龄化问题中所扮演的角色。”[20]同时,其还指出,大多数企业承担的企业社会责任涉及教育和艺术领域,企业乐于参与其认为具有社会责任的活动,并热衷于扩大这些活动的影响。

1975年,塞提(Sethi)在其经典论著《企业社会表现的层次》中对“社会义务”“社会责任”“社会回应”等企业行为的概念进行了区分。[21]同时,他还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意味着企业行为符合普适的社会规范、价值观和社会期待。

此外,这一时期企业社会责任的分层理论也逐渐明晰。俄亥俄大学的罗伯特·海(Robert Hay)和埃德·格雷(Ed Gray)首次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三阶层(Phase Ⅲ)”价值:第一阶层,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型;第二阶层,委托关系型;第三阶层,生活质量型。其认为“三阶层”价值将受到经理层的欢迎。至1979年,阿奇·B.卡罗尔(Archie B.Carroll)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沿革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The Pyramid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涵盖了某一时间点社会对企业经济、法律、道德和其他任意行为的期待。”[22]在“金字塔模型”的构架下,企业社会责任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经济责任,即企业应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提供社会需要的服务,并将其出售给社会;二是法律责任,即企业在承担经济责任时应遵循法律的要求;三是道德责任,即企业在经济和法律责任之外还应自愿承担的满足社会期待的其他责任;四是任意责任,这是最为复杂的一项责任,通常涉及个体的选择和判断。

20世纪7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和讨论大量涌现、不断完善,其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初步显现。企业社会责任学者将利益相关者纳入企业社会责任的讨论范畴,认为企业行为应当满足社会发展的长期利益。二是企业社会责任逐渐从单一责任转换为多层次的综合性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从经济责任、自愿责任的单一概念发展为具有层次性地涵盖经济、法律、道德、慈善四方面的综合性概念。三是企业社会责任是经济责任还是综合责任的争论不断增强,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经济学者认为企业对社会唯一的责任就是创造社会价值,而其余的大批学者则顺应了社会需求,继续延续和发展了传统的社会责任理论,希望企业能够利用自身的资源解决社会问题。企业也开始在经济利益与社会声誉的矛盾中寻求平衡,并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提高其社会声誉的一种营销手段。

4.20世纪80年代的企业社会责任

20世纪8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讨论中涌现了大量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概念,包括“企业社会回应”“企业社会表现”“公共政策”“商业伦理”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等。理论界开始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应当处于一种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态过程中。经营管理被作为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核心讨论。

1980年,托马斯·M.琼斯(Thomas M.Jones)认为很难就什么是负责任的企业行为达成一致,因此,应该将企业社会责任视为一种动态过程而不是一种静态结果。他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对于股东和法律及劳工合同之外的社会相关团体的义务。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有两个关键点:一是这一义务必须是自愿履行的。法律或劳工合同强制力影响下的行为不属于自愿。二是这一义务广泛超越传统意义上对股东、消费者、雇员、供应商、相邻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义务。”[23]

1981年,图佐利诺(Tuzzolino)和阿曼迪(Armandi)在马斯洛(Maslow)需求层次理论(need hierarchy theory)的基础上提出了组织的需求层次。他们认为,组织和个人一样,需要符合或满足特定的标准。“他们构建了一个分类模型来评估企业绩效,提出了一个衡量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他们还指出通过组织需求理论,企业社会责任将更容易被推动。”[24]

1983年,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的阿奇·B.卡罗尔再次发展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的“三域模型(The Three-Domain Model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企业社会责任的‘三域模型’由三大责任领域组成:经济、法律和道德。其基本延续了卡罗尔的‘金字塔模型’,除了将任意(慈善)放入道德或经济责任领域,以反映企业从事慈善行为的不同动机。……以维恩图来构建企业社会责任模型能够表明某一时期企业社会责任中的某一领域比其他领域更重要。”[25]同年,贡塔·托依布纳(Gunther Teubner)提出了反身法理论,认为根据卢曼现代系统论的观点,传统以立法为主导的监管方式将难以面对价值多元化、形态复杂化的社会,应通过“社会回应机制”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并提出应当构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26]

1984年和1985年,R.爱德华·弗里曼(R.Edward Freeman)教授、史蒂夫·L.华廷科(Steven L.Wartick)教授与菲利浦·L.库克伦(Philip L.Cochran)教授分别提出了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商业伦理理论。R.爱德华·弗里曼认为“现有的学说和20世纪80年代商业环境的现状及变化趋势不符”,[27]其明确了利益相关者的概念,指出利益相关者包括消费者、竞争者、交易合作方、媒体、环境保护者、供应商、政府、消费者保护团体、本地社区和商业组织。这些组织的积极参与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利益相关者理论是20世纪8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领域最为重要的理论贡献。直至21世纪,R.爱德华·弗里曼仍在不断完善、丰富该理论在企业社会实践领域的应用。史蒂夫·L.华廷科与菲利浦·L.库克伦教授关注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遭遇的三个挑战:经济责任、公共责任和社会回应。其重点探讨了企业社会绩效模型的演进,并认为社会问题管理是“企业社会绩效的一个重要维度”[28]

1987年,埃德温·M.爱泼斯坦(Edwin M.Epstein)的研究分析了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盈利能力之间的关系,也就企业社会责任提出了新的定义,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涉及从组织(根据某些规范标准)作出对利益相关者有利而非不利的具体事项或问题的决策中实现目标。企业行为的规范性和正确性一直是企业社会责任关注的重点”[29]

20世纪80年代是企业社会责任呈现“井喷式”发展的开始。这一时期最为重要的贡献主要有二:一是利益相关者概念的提出。在利益相关者理论下,一方面,企业行为将影响利益相关者的生活状态;而另一方面,利益相关者对于企业的反应也对于企业本身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二是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盈利能力关系的阐述。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企业获得良好的社会声誉,也会增加消费者对于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满意度,相应地,企业盈利也将增加。上述两项贡献的重要意义在于改变了此前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企业外部负担的论证方式,从企业与社会“双赢”的角度而非仅仅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角度重新审视企业社会责任的效用,提升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在动力。

5.20世纪90年代的企业社会责任

20世纪9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得到了进一步发展,这得益于一系列企业社会责任模型的提出。包括阿奇·B.卡罗尔“金字塔模型”的进一步发展,三重底线(Triple Bottom Line)模型、企业社会责任价值创造模型(Value Creation Model of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消费者驱动企业责任模型(Model of Consumer Driven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的提出。随着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和应用的逐渐成熟,其主导的SA 8000等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也逐渐成为重要的国际贸易标准,并衍生为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的“蓝色壁垒”。为应对这一状况,企业社会责任这一舶来概念也开始在发展中国家萌芽。企业社会责任迎来了“多元化和全球化”[30]的时代。

1992年,非政府机构组织“社会责任下的商业(Business for Social Responsibility)”在里约热内卢峰会上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新视角,认为“商业是社会积极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保护和再生自然资源、确保人类尊严和公平以及商业公开经营的力量”。[31]其将企业社会责任细化为商业伦理、社区投资、环境、治理和财务、人权、市场环境和工作环境几个具体议题。

1997年,约翰·艾尔金顿(John Elkington)以利益相关者为基础提出了三重底线模型,聚焦于企业社会责任、环境责任和经济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成为更加全面的衡量标准。[32]而企业社会绩效、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伦理、可持续性、企业公民(corporate citizens)的相关研究也在此后大量出现。同年,社会责任国际组织制定了SA 8000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并在发达国家的支持下将其发展为国际贸易中的道德标准,推动了企业社会责任在发展中国家的萌芽和发展。

1998年,迈克尔·霍普金斯(Michael Hopkins)强调企业应当道德地、负责地对待内外部利益相关者,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道德地或者以一种具有社会责任的方式对待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利益相关者存在于企业内外,由此,承担企业社会责任提升内外部利益相关者的人类发展。”[33]

1999年,美国伍德沃德·克莱德(Woodward Clyde)咨询公司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定义了企业社会责任,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质是商业和社会之间的契约。“商业和社会之间存在契约。社会给企业颁发执照允许其经营,因此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并以社会接受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34]同年,乔治·库里(George Khoury)以雇员和社区支持的角度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与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关系。这些利益相关者包括消费者、雇员、社区、所有者/投资者、政府、供应商和竞争对手。企业社会责任的要素包括对社区外展的投资、雇员关系、创造和维持就业、环境管理和财务绩效。”[35]

20世纪90年代,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讨论重点已经由“是什么”变成了“怎么做”。这一时期企业社会责任的特点有二:一是概念的精细化。企业社会责任已经不再是一个笼统的、原则性的议题,早期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已经内化为不同主题下的理论支撑。二是实施的标准化。随着SA 8000、ISO 26000标准的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也不再是一个宽泛的、任意性的企业活动,其逐渐过渡为一种标准化的、可操作的道德标准。三是范围的国际化。西方国家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国际贸易的标准之一,催生了企业社会责任在发展中国家的萌芽。发展中国家开始着手制定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战略。

6.21世纪的企业社会责任

21世纪是企业社会责任产业化的时代。学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讨论从理论探讨发展为实证研究,一些官方或非官方的国际组织或国内政府甚至企业本身也开始着手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

2000年,大众汽车集团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通过解决社会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以展现其社会责任感的能力”。[36]同年,布莱恩·W.赫斯特德(Bryan W.Husted)在其《企业社会绩效的权变理论》中提出企业社会绩效作为社会问题性质和与其相适应的战略和结构之间的拟和函数的功能。如此,其融合了企业社会回应、问题管理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要素。并针对现有模型讨论的局限性,为未来研究提供了方向。[37]

发达国家继续丰富和发展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内涵,并着手于探讨企业社会责任的强制性特征:

2001年,杰弗里·P.兰托斯(Geoffrey P.Lantos)提出了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认为“道德责任是企业应承担的最低限度的企业社会责任,其应当是强制的”,而慈善性企业社会责任是“自愿的关怀”。同时提出“以非经济方式服务社会同时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合情合理的,应当得到社会的支持”,并由此发展出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并认为其应当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概念。[38]

2003年,阿奇·B.卡罗尔又将“四阶层”的“金字塔模型”修改为“三阶层”的“金字塔模型”,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同年,弗洛拉·斯托默(Flora Stormer)提出尽管随着“企业社会责任”“可持续发展”等语言的兴起,社会对于商业的强制性要求发生了变化,但通过“做善事(doing good by doing well)”方式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在古典经济学范围内仍能找到合理性。这就意味着,企业仍然是在追求自我经济利益的范畴内承担社会责任,一旦经济不景气,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也将随之停止。由此,他提出了“内部系统(inter-system)”的模型,认为企业是创造了它的社区中的一部分。[39]

2008年,主导欧洲可持续公司法项目的比埃塔·斯约菲尔(Beate Sjåfjell)教授提出应“将环境等可持续发展因素融入公司法中”,通过“外部责任内部化”的方式解决传统企业社会责任监管中企业社会责任沦为“洗绿剂”的问题,促进企业利益、社会利益的双赢发展。[40]此后,在2016年,比埃塔·斯约菲尔教授提出了以“生态圈(life-circle)”为基础的公司治理和报告制度的公司法改革方案以及可持续新经济形势下对于公司的重新定义。希望通过可持续公司法的路径解决传统以自愿为基础的企业社会责任的不足。

发展中国家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研究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其多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包含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的综合性责任:

2001年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刘连煜教授出版了《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一书,提出“公司社会责任者,乃指营利性的公司,于其决策机关确认某一事项为社会上多数人所希望者后,该营利性公司便应放弃营利之意图,俾符多数人对该公司之期望”[41]

2014年印度学者阿努帕姆·辛格(Anupam Singh)提出,当下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包括:“(1)企业社会责任将企业经营对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全面融入企业核心战略;(2)企业社会责任需要考量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非仅仅考量企业股东的利益;(3)慈善活动只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企业社会责任还包括大量有利于企业战略性发展的活动。”[42]同年,中国西南政法大学的卢代富教授在总结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上提出“所谓企业社会责任,乃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43] 其认为:“(1)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关系责任或积极责任;(2)企业社会责任以企业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为企业义务的相对方;(3)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或者正式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统一体;(4)企业社会责任是对传统的股东利润最大化原则的修正和补充。”[44]

与此同时,一些国际性组织、区域性组织和政府也开始着手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以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化、区域化发展:

2001年,欧盟委员会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将环境、社会事项融入其经营管理以及其与利益相关者的相互关系”[45]。到2011年,欧盟委员会对这一定义进行了修订,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对其社会影响的责任”并要求企业将“社会、环境、道德、人权、消费者权益等事项融入其商业经营和核心战略中”。[46]

2002年,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首次直接引入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认为“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47]。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在国有企业层面以“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将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推向国家战略的高度。

2008年,世界可持续发展商业委员会(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WBCSD)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不断致力于道德行为,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提高其雇员、雇员家庭、当地社区和整个社会的生活质量”。

2013年,印度在其《2013年公司法案》第135条规定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必须将其过去三年平均净利润的2%以上用于企业社会责任支出,否则其需要解释未遵守上述规定的原因,开启了强制性企业社会责任的时代。

21世纪,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讨论重点由如何让企业承担作为一项外部事项的“社会责任”转变为如何通过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提高企业的市场声誉从而增加企业的盈利能力再转变为如何通过“外部责任内部化”的方式将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可持续发展相结合,促进企业、股东长期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双重发展。与此同时,许多大型企业主动参与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企业战略和对外宣传的一部分。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也着手制定企业社会责任的准则与指引,企业社会责任由发达国家逐步渗透到发展中国家。企业社会责任逐步朝着“系统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7.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发展的时间线小结

现代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发展历经半个多世纪,以每十年为一个单元,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发展脉络如表1所示:

表1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发展脉络

与此同时,若以另一维度对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时间线进行总结,另一重要结论在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和内容的不断丰富,即从最初的商业伦理逐渐演变为包括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公民理论、受托人理论在内的多项理论的叠加,这种叠加关系可以通过图1清晰表示:

图1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丰富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