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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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提升竞争能力的正当方式】

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经营者提升竞争能力的引导性规定。

【条文释义】

“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的最终目标是“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在这里,立法者为经营者的活动指出一条正向竞争的积极路径。由此,反垄断法的调整存在正向助力(引导形式)与反向的消除阻力两种方式。对前者运用积极的手段,对后者运用消极的手段。

一、从企业的角度,提高市场竞争力需要建立在合法手段的基础上

助力企业提升竞争力的手段有很多。如技术创新,包括鼓励开发专利,维护注册商标等。创新效率是社会进步的源泉,也是实现消费者福利最大化和全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基本动力。由此获得的市场竞争力是反垄断法所尊重和鼓励的。

对于企业而言,可竞争的要素有很多,传统上,主要有劳动、资本和土地。这些要素可以归结为资本要素。资本要素及其组合反映的是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初始差异,它并不直接构成企业的外在竞争力。现代的竞争要素从企业内部转向外部,即可以对外标表产品或服务的差异性:价格、技术、商业标志等。

首先是价格。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下市场能够产生不同价格的同种产品。价格不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不同。所谓“看不见的手”的理论就是以价格为中心来展开论述的。现代情况下,价值规律发挥作用受到消费偏好、网络效应等因素的影响,需求量和价格之间的关系不是单纯的反比例关系,“价格越低竞争力越强”已经不是市场运行的公理,仅仅是市场发挥作用的一种形式。

其次是技术。20世纪50年代以来,企业对技术的认识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重视对新技术产品的模仿转变为重视技术开发。技术研究的范围越来越广,技术研究在企业中的地位得到提升。产品竞争力与产品的科技含量的关系越来越紧密。农业经济时代财富的创造主要依赖于土地;工业革命后形成的商品经济时代财富的创造主要依赖资源和货币;商品经济的发展,对资源的依赖逐渐减弱,知识在产品价值构成中的比例逐渐上升,进而表明“知识经济”的来临。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竞争力取决于产品的科技含量。一些高科技企业的产品的有形物质成本在产品价值中只占很小的比例。产品竞争力的内涵发生了转化,即产品中物化成本降低,科技含量提高。

最后是商业标志。工业文明的标志之一,就是产品的极大丰富、流通频率提高、流通范围扩大。市场上的产品浩如烟海,同类产品的生产者众多,而消费者要想对浩繁的产品区别出其差异,就需辨识己欲所购之物的出处,这促使商业标志制度发展起来。起初,这些商业标志的功能是“表彰商品来源”,即一般消费者据此可确定产品是否由同一生产主体所生产制造。但随着消费支出比例的增大,消费者不仅仅关心产品的出处,更关注商品品质,在“来源”与“品质”之间,后者更受重视。随着消费者关注点的转移,商业标志的另一种功能显现出来,即对外代表企业竞争力。

相比之下,现代竞争中,快速提升竞争力的手段不是资本要素或产品要素,而是组织要素。组织要素的基本意义有二。一是规模意义上的组织。通常,“大企业大量采购,因而价格低廉;它的运费支出是低的,而且运输上有许多方面也是节省的——特别是它如有铁路侧线直通厂中的话;它往往大量销售,同时还可以有很好的售价;大企业的声誉使顾客对它有信心;它能支付巨额广告费用”。[24]这些都是大企业拥有竞争力的体现。二是管理意义上的组织。通过外部成本内部化,既可以控制原材料、控制市场,也可以降低成本,这种管理需要,使得同行业上下游间或同一经济环节的企业合并成为企业扩张的主要模式。

对企业而言,企业规模的扩大有传统方式和现代方式。传统方式主要是扩大投资、增加产量和提升质量,以获得更多的利润。现代方式则以企业并购为典型。这是实现企业经济垄断的最便捷的方式,因为并购直接形成企业经济规模的增大。19世纪末期20世纪初期是企业规模急剧膨胀的年代。并购在一定条件下涉及反垄断法上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规制恰是在上述企业并购浪潮的背景下产生的。

二、从政府的角度,也可以采取一定的方式引导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

从反垄断法的调整方式上分析,禁止性、限制性的调整为主要方法,体现为第二章至第五章对具体垄断行为的态度上。但禁止性、限制性调整的目标是消除垄断行为,使被破坏的竞争环境恢复到正常的竞争状态。与此同时,各国竞争法几乎都会规定“促进竞争”,但如何促进竞争,除从反面禁止一些行为外,越来越多的国家也开始从正面“使力”。本条从调整方法上看,不同于第二章至第五章所运用的调整方法。虽然本条主要针对的是“经营者”,但在竞争的问题上,亦需要政府创造环境引导企业提升竞争力。

政府协助企业提升竞争力的方法,包括制订竞争计划、竞争倡导、竞争评估等。

竞争计划可以分为长期竞争计划、中期竞争计划和短期竞争计划。其内容是目标、手段、重点关注的产业等。

竞争倡导是指以倡导的方式鼓励行业提升竞争质量和水平。可以普遍性地针对所有的行业,也可以分门别类地进行竞争推进,还可以针对特殊行业。竞争倡导以柔性的方式落实促进竞争的立法目的,并协助国家产业调整,实施竞争政策。

竞争评估是针对特定集中度较高的行业进行垄断性危险的评估,通过评估数据,对行业中具有市场力量的大规模主体提供警示,防范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进一步实施经营者集中。

【适用指南】

针对我国一些垄断性较强的行业,可以采取竞争评估,并提出竞争建议的方式引导企业的发展方向。如在垄断现象比较普遍的领域,一方面可就构成垄断的行为进行处理,但处理不是目的;另一方面可以就行业的竞争危险进行提示。同样,在互联网行业也出现了平台垄断的危险,亦需进行竞争评估。竞争建议和竞争咨询具有同类的性质。

就特定议题进行竞争政策引导也是实施竞争倡导的一种方式。如在银行和金融系统领域,反垄断执法部门可以协助制定政策性银行资金投向的政策,旨在鼓励工业部门创新性地发展经济,国家提供资金引导产业质量提升,促进形成长期项目为基础和目标。

再如,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最终目的,不在于防范资本扩张的无序性本身,而在于引导和促进资本的有效配置。因此,不仅需要加强对反竞争行为的监管,也需要加强正向的引导和促进;不仅需要通过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防范资本无序扩张,也需要通过竞争倡导机制,引导资本有序竞争,从而实现资本有序扩张,最终促进整体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