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概念】
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立法背景】
本条是关于法律援助概念的规定。我国早在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中就对法律援助进行了解释,但没有对法律援助内涵进行立法界定。直到2015年,《法律援助制度意见》才首次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内涵进行了明确阐释,具体表述为,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本条进一步明确了法律援助的概念,通过对法律援助概念的立法界定,明确了法律援助的主体、对象、性质、内容、形式和重要地位。
1.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是国家。法律援助制度体现国家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和关怀,旨在促进社会公正,是社会保障和救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通过立法明确为经济困难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体现国家责任,有利于更好地贯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基本原则和精神。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主要是要求政府制定相关政策,积极采取措施引导和推动这项工作,其中包括:政府要为开展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机构保障和人员保障;调动广大律师、社会组织等多方面积极性;政府提供必要经费保障;广泛开辟资金渠道,鼓励各方面对法律援助提供支持。本法积极适应新时代新要求,明确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包括负责制定法律援助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投入经费、机构设立、组织实施以及监督管理等,不仅政府有责任,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方面都有责任。[5]明确法律援助国家责任,有利于调动更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推动法律援助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和支持更多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律援助主体,依法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持续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2.法律援助的对象包括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两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之间的相互交往空间逐步扩大,各种社会关系日趋多样复杂。立法的完善使越来越多的社会关系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人身、财产等权利也越来越多地需要借助法律予以保障。同时,一部分公民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没有经济能力获取法律服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能够同其他公民一样有机会平等地获取法律援助,有机会平等地进入司法程序、获得平等法律服务,就必须通过立法不断完善和规范法律援助制度。因此,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成为制定本法的重要目的。具体而言,法律援助是面向经济困难公民的一项救济措施,因而把法律援助的受援对象限定在经济困难的标准上,即法律援助是当事人确需专业法律服务,却又无力支付相关费用,由国家负责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制度。根据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经济困难的标准会随之变化。实践中,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关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在本法第24条至第32条作了详细规定。
3.法律援助是无偿的。“无偿”是法律援助的重要特征,真正体现援助性质。法律援助服务均无偿提供给受援人,受援人无需承担与此相关的义务,如无需缴纳服务费用或提供相应财物。这笔费用由国家支付。法律援助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办理有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条例》也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免费服务,并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当事人财物以及法律援助机构从事有偿服务行为,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本法延续这一立法精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执业人等对求助者进行专业的法律服务,本应获得同等对价。由于智识、经济因素造成的个体差别,导致这类群体难以及时进行维权,甚至止步于诉讼。国家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有必要通过法律援助切实解决这类现象。虽然市场经济遵循等价有偿原则,但仅依靠市场自身调节,有偿的、专业的乃至高价的法律服务,对于经济困难的公民来说是难以承受的。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法律援助是无偿的,而不是减交、缓交费用。
4.法律援助的具体内容是为受援助者提供法律服务。所谓法律服务系指律师、非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人士(包括法人内部在职人员,退、离休政法人员等)或相关机构以其法律知识和技能为法人或自然人实现其正当权益、排除不法侵害、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供的专业活动。本法第三章详细规定了法律援助的形式和范围,例如,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和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等。
5.本条还明确了法律援助的地位以及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关系。公共法律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对于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1月,法律援助作为基本社会服务的重要内容被写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成为实现基本社会服务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2019年7月,《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意见》对加快建设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作出顶层设计。法律援助不仅是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而且已经成为衔接法律咨询、人民调解、司法鉴定和公证等其他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工作。
(赵凌峰 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