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忘权原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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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一、研究背景

被遗忘权正式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源于2012年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草案)》(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的公布。该草案中首次以法律文本的形式正式提出了“被遗忘权”这一新兴权利,自此关于被遗忘权的讨论逐步升温,并引发了全世界范围内的深入讨论。2014年欧洲法院在“谷歌诉西班牙数据保护局和冈萨雷斯”[Google Spain SL,Google Inc.v.Agencia Española de Protección de Datos (AEPD),Mario Costeja González][1]一案中,作出了支持被遗忘权的历史性判决,由此引发世界性的关注和讨论。被遗忘权在司法层面被法院所确立,由此导致谷歌在欧盟范围内开始了大规模删除链接的工作,以执行欧洲法院的判决。自此之后,世界上的很多国家都开始了被遗忘权的立法工作,纷纷将被遗忘权确立为法定权利。

被遗忘权之所以会出现并成为人们所热议的对象是有其内在原因的。在互联网时代,网民的数量与日俱增,与此同时,互联网上个人数据的数量也呈现几何级的增长。互联网有一个非常显著的特征,那就是持久性记忆。个人数据一旦上传到互联网上,将会被互联网所永久记忆。而搜索引擎又会非常便捷地抓取互联网上的个人数据。更令人担忧的是,互联网上海量个人数据的叠加有可能会整合出用户的人格轮廓,形成个人的数字画像。如果所整合出的数字画像是真实和高度清晰的,那么个人的隐私及其尊严将遭受严重挑战。如果所整合出的数字画像是负面的,那么有可能对个人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严重的困扰。俗话说“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正面的新闻报道往往不如负面的报道更加吸引人,因此网络上负面报道的内容往往数量巨大而且传播速度更快、传播范围更广。搜索引擎等数据控制者在处理个人数据的过程中,其算法是不透明的,所得出的结果可能是存在偏见的。算法黑箱和算法歧视的叠加可能会放大个人数字画像的负面特征。因此,无论是真实清晰的个人数字画像,还是虚假负面的个人数字画像都会对个人带来诸多不利影响。正如舍恩伯格所说的“往事正像刺青一样刻在我们的数字皮肤上”。[2]在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变得日益重要。社交平台、可穿戴设备、可植入式设备、医疗设备等产生了海量的个人数据,黑客攻击与数据泄露问题对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个人数据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3]

互联网技术本来是用来服务人类的,但是却最终导致人的异化。人被互联网技术所奴役,人的自由和尊严遭受到了严重的侵害。原本用来服务人的互联网技术却成为奴役人的工具。从形式上来看,人们接触互联网的机会越来越多,获取的网络服务也越来越便利,上网成为一件越来越自由的事情。但是,从实质的角度来说,人们变得越来越透明,也越来越不自由。只要上网就会产生个人数据。在上网的过程中,个人的检索记录、浏览痕迹乃至输入法的使用偏好都会被互联网所永久记忆,这些数字化的脚印是随着个人上网的过程自动产生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会对这些个人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从而进行精准的广告投送,甚至会基于个人的偏好,实施大数据的“杀熟”,使忠诚的消费者蒙受损失。互联网用户在上网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发表一些个人言论。这些言论有的可能是对特定事件的描述,有的可能是对当下心情的倾诉,有的可能是情绪激动之时的抱怨或愤怒,有的可能是无心的调侃。而网络的便捷性使个人言论很容易被传播扩散,导致个人无法控制的局面发生。个人的言论可能被他人曲解并恶意剪辑,由此可能给发布者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互联网技术在给人们带来大量便利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诸多困扰。在互联网时代,我们失去了对自己的个人数据的控制。个人数据一旦生成并独立于我们,就处于失控的状态,无法为数据主体有效掌控。个人数据失控局面的发生极大地侵害了数据主体的人格利益,损害了人的尊严。保护数字人权和数字声誉在大数据时代显得尤为必要。

保护个人数据有助于维护人的尊严,具有非常重要的内在价值。与此同时,数据的共享和自由流通也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成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并列的五大基础性生产要素之一,被誉为“新石油”。单个人的个人数据的商业价值也许非常有限,但是海量的个人数据则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正是基于个人数据中的巨大商业价值,一些企业争夺个人数据的诉讼不断出现。“新浪微博诉脉脉抓取使用微博用户信息案”“大众点评诉百度不正当竞争案”“顺丰与菜鸟的数据大战”等诉讼都向人们展示出数据的重大商业价值。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个人数据保护问题也变得更为复杂,如何平衡好相互冲突的诸方利益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

在对个人数据的保护上,被遗忘权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被遗忘权强化了个人对其个人数据的支配力,致力于对抗个人数据失控的不利局面。当不再有保存个人数据的正当理由时,数据主体可以借助被遗忘权删除其个人数据。这必定有利于个人隐私的保护,对于扭转个人数据的失控局面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被遗忘权致力于使已经公开的个人数据再次回归到受人控制的隐私领域,其高扬了人的主体性和神秘性,使人的形象变得更为高贵。被遗忘权遏制了互联网时代人的裸体化倾向,强化了人的神秘性,重塑了人的尊严。被遗忘权的出现有其自身的必然性,互联网给人类带来的一些问题,需要借助被遗忘权这一新的权利来进行回应和解决。被遗忘权的出现是历史的必然,其顺应了时代的发展潮流,揭示了人们的内在需求,回应了互联网技术对人的尊严的挑战。人们不甘被技术所奴役的雄心和重塑人的尊严的内在渴望是孕育被遗忘权的肥沃土壤。

二、研究意义

(一)理论意义

被遗忘权在理论上有很多争议,关于被遗忘权是不是一项新的权利就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被遗忘权是一项新的权利,[4]而有的学者则认为被遗忘权只是披上了一件新的外衣而已,[5]本质上是“新瓶装旧酒”。[6]被遗忘权与删除权的关系也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被遗忘权是删除权,[7]而有的学者则认为被遗忘权与删除权不同。[8]被遗忘权是否具有独立性,也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被遗忘权不具有独立性,只能依附于某项权利,[9]而有的学者则认为被遗忘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具有独特的内容。[10]关于我国是否应引入被遗忘权也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没有必要引入该项权利,[11]而有的学者则认为应当引入该项权利。[12]关于被遗忘权的义务主体,有的学者认为被遗忘权的义务主体主要是搜索引擎,[13]而有的学者则认为被遗忘权的义务主体包括所有的数据控制者。[14]总之,关于被遗忘权的理论争议比较多,而对被遗忘权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有助于澄清这些问题,推进被遗忘权的研究深度,乃至对推进权利一般理论的研究深度都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研究意义。

(二)实践意义

在实践层面,我们需要回答如何对被遗忘权进行法律保护,如何在立法层面规定保护被遗忘权的具体条文,如何在司法层面采取保护被遗忘权的具体措施。在欧盟被遗忘权第一案中,欧洲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综合使用了多种法律方法,其审理案件的裁判方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在我国被遗忘权第一案中,也遇到类似的法律适用上的困境。通过对被遗忘权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我们解决被遗忘权在立法和司法上的问题,推进被遗忘权的立法化和司法化。通过对典型案例的研究,我们可以从中总结出经验教训,有利于推进已公开个人数据的再隐私化,促进被遗忘权的法律保护。总之,研究被遗忘权的基础理论问题对于推进被遗忘权的立法保护和司法机关审理涉及被遗忘权的类似案件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三、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关于被遗忘权的研究成果非常丰富,可谓“汗牛充栋”。国外研究被遗忘权的代表性学者有David H.Flaherty,[15]Bert-Jaap Koops,[16]Meg Leta Ambrose,[17]Jef Ausloos,[18]Chris Conley,[19]Gabriela Zanfir,[20]Michael J.Kelly,[21]Lawrence Siry[22]等。第一,有的学者对被遗忘权的历史进行了研究。David H.Flaherty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提及了被遗忘权,并指出信息自决权和被遗忘权等都是欧洲思想和立法的令人钦佩的产物。[23]Meg Leta Ambrose和Jef Ausloos认为,被遗忘权可以追溯到法国的“被忘却权”(right to oblivion),该项权利旨在通过限制犯罪记录的披露来保障罪犯再社会化的权利。[24]第二,有的学者对被遗忘权的概念进行了深入分析。Bert-Jaap Koops认为被遗忘权可以在三种意义上来使用。[25]Chris Conley认为被遗忘权等同于删除权。[26]Michael L.Rustad和Sanna Kulevska区分了被遗忘权的五种含义。[27]第三,有的学者对被遗忘权所指涉的删除内容进行了分析。关于个人数据的删除,Michael L.Rustad & Sanna Kulevska区分了三个层级的删除,一级删除,删除自己在网上发布的帖子和照片等内容;二级删除,删除第三方复制或转发到网站上的关于数据主体的内容;三级删除,删除第三方发布的关于数据主体的数据。[28]第四,有的学者对欧美保护被遗忘权的差异进行了比较研究。Steven C.Bennett结合欧盟的立法,对欧盟和美国对待被遗忘权的差异进行了深入分析。[29]Michael J.Kelly指出,欧洲国家倾向于保护隐私权,而普通法国家则倾向于保护言论自由。[30]国外关于被遗忘权的研究成果不仅数量大,而且质量高,这为本书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

(二)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关于被遗忘权的研究成果也非常丰富。第一,一些学者结合欧盟的最新立法和司法较早地研究了被遗忘权这一新兴权利。国内学者蔡雄山、[31]邵国松、[32]伍燕、[33]彭支援、[34]郑文明、[35]何治乐、黄道丽、[36]吴飞、[37]汪梦、[38]陈昶屹[39]等学者较早地对被遗忘权进行了介绍和研究,对被遗忘权的作出了开拓性和奠基性的贡献。第二,有的学者结合我国的立法情况对被遗忘权的本土化进行了深入研究。杨立新教授和韩煦博士结合我国法律的既有规定,认为被遗忘权的本土化具有可行性,被遗忘权是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40]张建文教授和高完成博士对被遗忘权本土化的制度构造进行了深入研究。[41]郑志峰认为,被遗忘权在我国有直接的法律基础,应被纳入个人信息权之中,但不宜定性为人格权。[42]第三,有的学者对国内被遗忘权第一案进行了深入研究。杨立新教授和杜泽夏博士认为,被遗忘权的司法适用标准具有特殊性,在《民法总则》通过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个人信息权进行调整。[43]高富平教授和王苑博士认为,应采取一般人格权来保护被“被遗忘”的法益。[44]第四,有的学者对刑事领域的被遗忘权进行了深入研究。郑曦教授结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知识对刑事领域的被遗忘权保护问题进行了长期而深入的研究。[45]总之,我国研究被遗忘权的学者很多,相关研究成果也非常丰富。

虽然国内外关于被遗忘权的研究成果比较丰富,但是关于被遗忘权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还相对非常薄弱,因此对被遗忘权基础理论的研究在深度上值得进一步推进。对被遗忘权的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这一新兴权利的表面上,而必须透过现象追问被遗忘权的本质。我们需要努力探究被遗忘权究竟是什么,其具体含义如何理解,其在概念的外延上究竟包含了哪些情形,被遗忘权内在的独特性究竟体现在哪里,其与其他权利的本质区别是什么,能否将被遗忘权等同于删除权?这些本体性的问题是颇为复杂和深刻的,必须进行深入的研究,给予充分的回答。

四、研究框架

本书致力于对被遗忘权的基础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在内容上分为五大板块,即被遗忘权的概念论、被遗忘权的证成论、被遗忘权的理念论、被遗忘权的属性论和被遗忘权的保护论。从宏观的理论探究过渡到微观的制度建构,五个部分之间相互联系、层层递进,共同构成了被遗忘权的五大基础。

第一章被遗忘权的概念论。被遗忘权的概念论旨在通过梳理被遗忘权的多种含义,澄清被遗忘权在概念上的争议,进而把握被遗忘权的核心意涵,揭示被遗忘权的独到价值和内在追求。本章将首先梳理被遗忘权的历史,确定被遗忘权的核心情形,进而回答其与删除权的关系,最后剖析被遗忘权的逻辑结构,厘清其内在的运行机理,回答被遗忘权的本质究竟是什么。这一章致力于从一般权利理论的角度来对被遗忘权进行深入剖析,为后文的论证奠定逻辑基础。

第二章被遗忘权的证成论。在厘清被遗忘权概念的基础上,被遗忘权的证成论旨在论证被遗忘权何以值得被法定化,进而受到法律保护的正当性。本章将首先对权利泛化论进行分析,扫清被遗忘权证成的理论障碍,然后通过约瑟夫·拉兹的权利证成理论来对被遗忘权进行分析,最后对被遗忘权的证成标准进行深入的理论反思。

第三章被遗忘权的理念论。被遗忘权的理念论旨在探究被遗忘权的价值旨趣和内在运行机理,被遗忘权将要实现何种价值,被遗忘权的具体实现和运行过程是怎样的。本章将首先对“已公开个人数据再隐私化”的概念进行分析,澄清其内涵和外延,进而对违法公开的个人数据的再隐私化和合法公开的个人数据的再隐私化进行研究,揭示被遗忘权的核心功能,最后对已公开个人数据再隐私化的价值选择进行回答。

第四章被遗忘权的属性论。被遗忘权的属性论旨在回答被遗忘权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的权利属性问题,被遗忘权究竟属于隐私权还是个人信息权抑或是其他的权利类型。本章将首先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的关系进行分析,进而对被遗忘权与个人信息权的关系进行研究,最后回答被遗忘权在我国人格权谱系中的地位问题。

第五章被遗忘权的保护论。被遗忘权的保护论旨在回答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如何保护被遗忘权这一具体问题。本章将首先对欧盟被遗忘权第一案和国内被遗忘权第一案进行分析,在总结司法保护被遗忘权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欧盟的立法经验以及我国《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最新规定,探究被遗忘权的保护路径。

第一章(概念论)和第二章(证成论)侧重于一般理论的研究,将通过借助分析法学的权利理论来澄清被遗忘权的概念争议,并论证被遗忘权的正当性。这两章的内容较为抽象,理论色彩尤为浓厚,旨在为后面的内容奠定理论基础。前两章侧重于纯粹抽象层面的分析,属于纯粹一般理论的研究。

第三章(理念论)侧重于一般理论与国内实践的结合,将通过比较法上的研究来揭示已公开个人数据再隐私化的内在规律。该章内容理论和实践并重,旨在追问已公开个人数据再隐私化的内在规律。本章既兼顾理论和实践,又兼顾国内和国外问题的探讨,属于综合性的研究。

第四章(属性论)和第五章(保护论)则结合国内的立法和司法情况,侧重于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下考察被遗忘权在实践层面上的保护问题。最后两章侧重于我国制度方面的建设,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

本书致力于从权利的一般理论的角度切入,对被遗忘权的核心基础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剖析。在理论工具的选取上,本书主要采用了分析法学的权利理论,特别是霍菲尔德、哈特、约瑟夫·拉兹、莱夫·韦纳等人的权利理论。在第一章被遗忘权的概念论的研究中,采用霍菲尔德的权利理论对被遗忘权的逻辑结构进行了分析,采用哈特和约瑟夫·拉兹的权利理论对被遗忘权的意志论和利益论维度进行了分析,采用莱夫·韦纳的权利理论对被遗忘权的分子式结构进行了分析。在第二章被遗忘权的证成论的研究中,主要采用了约瑟夫·拉兹的权利证成理论来分析被遗忘权的正当性。在此基础上,运用分析法学的权利研究方法对被遗忘权的理念、属性、保护方法等进行精细的研究。本书的研究旨在揭开被遗忘权的神秘面纱,使被遗忘权背后的理论基础和内在机理更加全面和清晰地被人们所感知,推进被遗忘权的立法和司法保护,为数字时代恢复人的神秘形象,维护人的自由和尊严做出贡献。


[1] Judgment of the Court (Case C-131/12),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62012CJ0131&qid=1475918185755&from=EN,2021-12-25.

[2] [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删除:大数据取舍之道》,袁杰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页。

[3] Zachary Paul Birnbaum,“Regulating the Cyberpunk Reality:Private Body Modification and the Dangers of ‘Body Hacking’”,Journal of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Law,Vol.16,2021.

[4] 邵国松:《“被遗忘的权利”:个人信息保护的新问题及对策》,载《南京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第105页。

[5] Gabriela Zanfir,“Tracing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in the Short History of Data Protection Law:The ‘New Clothes’ of an Old Right”,Serge Gutwirth,Ronald Leenes,Paulde Hert eds.,Reforming European Data Protection Law,Springer,2015,pp.227-247.

[6] 郑志峰:《网络社会的被遗忘权研究》,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6期,第51页。

[7] Chris Conley,“The Right to Delete”,AAAI Spring Symposium Series,2010.

[8] 段卫利:《被遗忘权的概念分析——以分析法学的权利理论为工具》,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第19页。

[9] 杨立新、韩煦:《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2期,第30页。

[10] 段卫利:《论被遗忘权的司法救济——以国内“被遗忘权第一案”的判决书为切入点》,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16期,第62页。

[11] 刘泽刚:《过度互联时代被遗忘权保护与自由的代价》,载《当代法学》2019年第1期,第99页。

[12] 杨立新、韩煦:《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2期,第24页。

[13] 罗浏虎:《被遗忘权:搜索引擎上过时个人信息的私法规制》,载《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

[14] 杨立新、韩煦:《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2期,第32页。

[15] David H.Flaherty,“Controlling Surveillance:Can Privacy Protection Be Made Effective?”,Philip E.Agre and Marc Rotenbergeds.,Technology and PrivacyThe New Landscape,Massachusetts:The MIT Press,1997.

[16] Bert-Jaap Koops,“Forgetting Footprints,Shunning Shadows:A Critical Analysis of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in Big Data Practice”,SCRIPTed,Vol.8,2011.

[17] Meg Leta Ambrose,Jef Ausloos,“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Across the Pond”,Journal of Information Policy,Vol.3,2013.

[18] Meg Leta Ambrose,Jef Ausloos,“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Across the Pond”,Journal of Information Policy,Vol.3,2013.

[19] Chris Conley,“The Right to Delete”,AAAI Spring Symposium Series,2010.

[20] Gabriela Zanfir,“Tracing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in the Short History of Data Protection Law:The ‘New Clothes’ of an Old Right”,Serge Gutwirth,Ronald Leenes,Paulde Hert eds.,Reforming European Data Protection Law,Springer,2015.

[21] Michael J.Kelly,David Satola,“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University of Illinois Law Review,Vol.1,2017.

[22] Lawrence Siry,“Forget Me,Forget Me Not:Reconciling Two Different Paradigms of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Kentucky Law Journal,Vol.103,2014.

[23] David H.Flaherty,“Controlling Surveillance:Can Privacy Protection Be Made Effective?”,Philip E.Agre and Marc Rotenbergeds.,Technology and PrivacyThe New Landscape,Massachusetts:The MIT Press,1997,p.172.

[24] Meg Leta Ambrose and Jef Ausloos,“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Across the Pond”,Journal of Information Policy,Vol.3,2013,pp.1-2.

[25] Bert-Jaap Koops,“Forgetting Footprints,Shunning Shadows:A Critical Analysis of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in Big Data Practice”,SCRIPTed,Vol.8,2011.

[26] Chris Conley,“The Right to Delete”,AAAI Spring Symposium Series,2010.

[27] W.Gregory Voss and Céline Castets-Renard,“Proposal for an International Taxonomy on the Various Forms of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A Study on the Convergence of Norms”,Colorado Technology Law Journal,Vol.14,2016,p.298.

[28] Michael L.Rustad & Sanna Kulevska,Reconceptualizing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to Enable Transatlantic Data Flow,Harvard Journal of Law & Technology,Vol.28,2015,pp.407-408.

[29] Steven C.Bennett,“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Reconciling EU and US Perspectives”,Berkeley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30,2012,p.161.

[30] Michael J.Kelly,David Satola,“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University of Illinois Law Review,Vol.1,2017,p.2.

[31] 蔡雄山:《网络世界里如何被遗忘——欧盟网络环境下个人数据保护最新进展及对网规的启示》,载《网络法律评论》2012年第2期。

[32] 邵国松:《“被遗忘的权利”:个人信息保护的新问题及对策》,载《南京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

[33] 伍燕:《论网络信息时代的“被遗忘权”——以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改革为视角》,载《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3年第11期。

[34] 彭支援:《被遗忘权初探》,载《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35] 郑文明:《互联网时代的“数字遗忘权”》,载《新闻界》2014年第3期。郑文明:《新媒体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里程碑——“谷歌诉西班牙数据保护局”案解读》,载《新闻界》2014年第23期。

[36] 何治乐、黄道丽:《大数据环境下我国被遗忘权之立法构建——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被遗忘权之借鉴》,载《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14年第5期。

[37] 吴飞:《名词定义试拟: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载《新闻与传播研究》2014年第7期。

[38] 汪梦:《网络空间的记忆与遗忘权》,载《新闻与传播研究》2014年第5期。

[39] 陈昶屹:《被遗忘权——欧美国家利益暗战利器》,载《法律与生活》2014年第13期。

[40] 杨立新、韩煦:《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2期。

[41] 张建文、高完成:《被遗忘权的本体论及本土化研究》,载《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

[42] 郑志峰:《网络社会的被遗忘权研究》,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6期,第59页。

[43] 杨立新、杜泽夏:《被遗忘权的权利归属与保护标准——任甲玉诉百度公司被遗忘权案裁判理由评述》,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16期。

[44] 高富平、王苑:《被遗忘权在我国移植的法律障碍——以任甲玉与百度公司被遗忘权案为例》,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16期。

[45] 郑曦:《“被遗忘”的权利:刑事司法视野下被遗忘权的适用》,载《学习与探索》2016年第4期;郑曦:《大数据时代的刑事领域被遗忘权》,载《求是学刊》2017年第6期;郑曦:《论刑事被遗忘权的边界——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为例》,载《江汉论坛》2018年第9期;郑曦:《匿名化处理:刑事诉讼被遗忘权实现的另一种途径》,载《法治研究》2021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