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No.02:法院审判员枪击案心理报告
地点:中国北方某市
案件类型:故意杀人
结果:2名当事人死亡,2名当事人受伤
背景:认为离婚过程中涉及的财产纠纷判决不公
犯罪动机:对认为伤害了自己的人进行报复,嫉妒,情爱仇恨犯罪目的:以非法手段剥夺他人生命权
审理结果:未进行审理,犯罪行为人自杀身亡
案件经过(根据新闻报道整理)
20××年2月26日晚上9点,某村一栋自建房内,聂某现任丈夫双臂被子弹击中,无生命危险。
20××年2月26日晚上9点05分,两名男子驾驶一辆白色捷达车逃离现场。
20××年2月26日晚上9点35分,两名男子来到受害审判员住处楼下,其中一人持枪去敲审判员住处门。
20××年2月26日晚上9点40分,审判员丈夫开门,嫌疑人哑枪并逃跑。审判员本人及丈夫追出,审判员身中两枪抢救无效身亡,其丈夫中枪受伤。
20××年2月26日晚上9点50分,两名男子驾驶白色捷达车迅速逃离审判员被枪击身亡现场。
20××年2月26日晚上11点50分,两名男子驾驶车辆来到邵先生的住处楼下等候邵先生。
20××年2月27日0点,在邵先生住处楼下,邵先生被枪击身亡。
20××年2月27日凌晨1点,两名男子驾车被警方围堵并截停,两人未做过多反抗,在车内开枪自杀身亡。
犯罪环境背景及犯罪心理分析
环境背景
案发后,根据同楼层邻居的回忆,受害审判员与丈夫平时为人都非常和善,每次见面都会打招呼。受害审判员平时也不太爱说话,平时刻苦钻研工作,不经常参加应酬和聚会,为人低调。但是每当有邻居向她咨询一些案件或者对法律问题有疑问时,受害审判员都会针对所提出的问题和案件进行耐心的讲解。有邻居曾表达对审判员工作的羡慕,受害审判员称也会有令人发愁的时候,这么说的原因,就是审理案件这个工作本身容易得罪形形色色的人,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
受害审判员曾参与两个犯罪行为人其中之一李某的离婚财产分配案的审理工作,但是李某对审理结果并不满意,甚至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抵制情绪和对审判工作的认识错误。
除受害审判员与受伤的审判员丈夫外,另外两名本案的受害者都是与犯罪行为人有间接感情纠葛的人,一名伤者是其前妻聂某的现任丈夫,与聂某婚后感情很好,周围的邻居也都表示过羡慕。而另一名死者邵某的妻子,根据报道,疑似与其中一名犯罪行为人张某相识,而张某也在不久前离异。除此之外,两名犯罪行为人与多名受害者之间并无其他类型的纠纷发生。
犯罪心理分析
犯罪类型。首先肯定的是,本案涉及的因素有爱、嫉妒、憎恨,这些心理上的纠葛状态在犯罪动机上为本案提供了推动力和犯罪动机的确定性。在众多的杀人类型中,有一种杀人类型经常发生于正在形成或是已经形成亲密关系的社会个体间,如兄弟姐妹、亲密的朋友、夫妻、恋人等,这些社会个体间存在着某种关系,这种关系在进行过程中会产生感情纠葛,当这种纠葛慢慢累积,并没有得到很好的疏解,到达一定程度,就变成了犯罪者情绪的推动力和其中一个决定因素,最终会发展为像本案中的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本案的各种心理纠葛状态符合“情感纠葛杀人”这一类型的判断标准,所以本案的犯罪类型属于情感纠葛杀人。当然,要注意的是,感情的纠葛并不是只会发展成为情感纠葛杀人这一种犯罪类型,其表现形式有很多种,并不是一对一的直接因果关系。
罪犯的犯罪心理潜伏阶段分析。本案是由报复、嫉妒、情感纠葛引起的情感纠葛杀人类型的杀人案,此类杀人案的犯罪行为人通常伴有不健全的人格和不良的心理因素,并且感情冲动通常会呈现出强烈和无法抑制的趋势。此类型的人多因为后天受挫、处境异常而伴有偏执型人格障碍,多疑敏感,容易产生强烈的嫉妒心理,攻击性强,容易歪曲别人的善意[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不是反社会型,根据美国精神病学会的《诊断与统计手册:精神障碍》(第四版)(The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Fourth Edition,DSM-4)中给出的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特点,结合本案的有计划性、犯罪行为的相对公开性以及犯罪目的和目标的明确性,排除了本案犯罪行为人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可能]。本案犯罪行为人在经历带目的行为受阻的负性生活事件后(本案中主要体现为情感挫折以及对财产分割结果的不满意)产生了偏执型人格障碍,逐渐开始变得敏感,产生强烈的对目标的嫉妒和对审判结果的愤恨情绪,甚至是对相关人员的情绪泛化。
罪犯的犯罪心理恶变阶段分析。这个阶段主要是犯罪行为人进行信息交换和信息累积的阶段。可以注意到本案中的外界信息,在受害人方面,是和自己之前有或者疑似有感情纠葛的女人的现任丈夫,这个信息基本不用通过外界宣传来了解,犯罪行为人自己可以轻易打听到,涉及的信息如双方目前的感情状况、是否经常争吵、经济状况及金钱如何分配等,可能由于了解到的情况和自己所经历的情况或现实的情况有反差,行为人会产生负向的心理感受。无疑,这种反差越大,越会带来一种嫉妒和质疑的心理,如会出现“为什么不是我”“为什么他们会那么好”这一类的想法。但是,虽然有了这些负向的心理感受,犯罪行为人本身也还是很矛盾的,因为他并不能否定自己对与自己有感情纠葛女人的爱恋心理,这种矛盾越强烈,要报复的心理基础也就越强烈,但是打击目标并不会是女性,而是转向被认为替代了自己位置的其现任丈夫。这就是为什么在本案的枪击过程中,与犯罪行为人有感情纠葛的女性都没有受伤,哪怕是同在一个现场,一方面说明与犯罪行为人感情牵制带来的心理矛盾,另一方面也说明其情绪已经发生了转移,打击目标很明确。
李某的另一目标,关于受害审判员的信息来源可能是多方面的,如政府网站的表彰、其他渠道的打听。审判员在工作中的表现越是优秀,越会反向激起李某对于审判员的报复欲望。李某会产生一种“这样优秀的工作表现都是站在我们这些人的纠纷案上面,通过伤害我和与我相似的人的利益得来的”类似的想法,进一步产生“反正你害得我什么也没有,我就做一个惊天动地的事情给你看看,反正我也没什么好失去的”这样的极端负面情绪,于是犯罪动机就产生了。而这种整体的恶变会带来犯罪心理学中称之为“自组织功能”的出现,导致犯罪行为人的不良心理因素无法摆脱,并慢慢占据其心理主导地位,产生“合力”结构,进而推动犯罪行为人心理结构的外化。
罪犯的犯罪心理实施阶段分析。这一阶段主要表现为动机外化为行为,并伺机作案,制造犯罪机会和条件。本案中的两名犯罪行为人对作案的时间有了初步的规划,但是并未进一步进行踩点和观察,虽然有预谋,但是可以看出计划并不完善,第一个枪击时间和第二个枪击时间都选在一般大众在家的时候,虽然在第二个枪击现场时对审判员的实际情况估计错误,但不影响整个犯罪行为的进行。第三个枪击时间应该是初步了解之后的现场等待,以至于邵某在门口一出现就遭到枪击。这个阶段比较值得注意的就是自制手枪和储备弹药这个犯罪前准备动作,为犯罪的实施储备了物质条件。从后来在车中查获的大量子弹来看,两名犯罪行为人如果没有被截停,可能还会有其他行为产生。
罪犯的犯罪心理衰弱阶段分析。这个阶段中,犯罪行为人的常态心理开始出现,心理矛盾持续增大并会伴有后悔、自责、惊恐等负面情绪。此案的衰弱阶段比较特殊,分为几个小的阶段。第一个阶段出现在犯罪行为人李某第一次枪击成功之后,聂某现任丈夫双臂受伤,随之李某逃跑,犯罪心理进入衰弱阶段,需要进行调整。虽然在犯罪后伴随着惊恐、紧张等情绪,但是由于犯罪行为的成功,并且没有被第一时间抓获,行为人的犯罪心理得到一次强化,加快了再次恶变的进程。第二个阶段出现在李某第二次枪击行为中,也就是对受害审判员进行枪击的哑火之后,后面会做分析。第三个阶段出现在李某完成第二次枪击,打死打伤审判员夫妇并逃跑之后,这个时候其犯罪心理再次进入衰弱阶段,需要进行调整,由于犯罪行为的再次成功,伴随的负面情绪已经远远不及第一次枪击,给予犯罪心理再一次强化,由于后面再无其他枪击行为,李某的常态心理出现,伴随着自责、质疑、恐惧等情绪。第四个阶段是在犯罪行为人张某完成了对邵某的枪击之后出现,伴随的惊恐情绪和心理矛盾会比较大,因为这是张某唯一一次枪击行为。
在受害审判员处首次开枪未成,反身逃跑后又行凶心理分析。这个部分要注意的是计划犯罪里的意外情况给行为人带来的心理改变,因为犯罪行为的实施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变量很多,并不是完全可以按照计划去进行的,更何况本案中的计划本身也不完善,所以意外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就更大。按照犯罪行为人李某的计划,直接目标——受害审判员开门的一瞬间,开枪进行打击,之后立刻转身离开现场。从作案时间上来说,他选择了晚上9点到10点这个时间段,因为多数人在这个时间还没有休息,并且都在客厅活动。而受害审判员丈夫开门的这个情况,是李某计划之外的因素,开门者不是第一目标这个情况使得犯罪行为人产生了额外的心理矛盾和不确定性,以至于李某与受害审判员丈夫之间有了一番看上去有点奇怪的交谈——李某确定受害审判员本人是否在家。在得知受害审判员本人在家的情况下,才进一步强化了犯罪行为人本身的犯意,准备进行打击行为。
但是受害审判员正面呵斥犯罪行为人的情况又是另一个犯罪行为人没有考虑到的意外。计划中受害者面对持械闯入者的恐惧并没有在本案中的目标审判员身上出现,而是正面的呵斥和警告,这可能是由于受害审判员多年的工作经验而成,这样的意外情况造成了犯罪行为人的恐惧,慌乱中朝面前距离最近的目标开了两枪,出现了第三个意外——哑火。
在哑火的情况下,李某本能地选择逃跑,这个时候犯罪行为人的躲避心理占了上风,犯罪心理迅速进入衰退期。而受害审判员和丈夫追出的这个行为又使李某有了另一次实施犯罪的心理循环,一方面犯意得到巩固,另一方面为了阻止追逐,进行了第二次射击。
共同犯罪心理分析。两个犯罪行为人李某和张某都是离异男性,直接打击目标虽不同,但是有相似之处,打击的目标是前妻或者有感情纠葛的女性的现任丈夫(张某的目标——邵某的现任妻子与张某关系并没有查明),或者是被认为参与其离婚过程的人。
可以确定的是,两人是在寻求一种合作,而这种合作是协助上的,并不是直接行为上的。也就是说,两人并没有同时打击一个目标,而是各自目标明确。从这一点可以看出,两名犯罪行为人都是理性的,而从各自犯罪目标明确看来,两人分别在共谋之前就已经有了个人明确的犯罪动机和意向,这个基础加速了共谋心理环境的形成。
另外,可以看出,两人有一定的信任基础,在一个人达成目标的时候,另一个人提供协助,足以说明两人在心理上已经形成一种情感信任。基于两人共同的遭遇,以及和两人有关系的女人现在都很好地过着自己新的生活,在这种嫉妒和纠葛的心理状态下,他们之间产生了信任。
两名犯罪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明确,但是并没有严密的组织架构,没有明确的分工。两个人一起实施的特定犯罪目标就是杀人,通过一起实现犯罪目标来辅助或者推动群体里每个人达到自己的目标,犯罪目的成为主观上的自我强化物,这种反馈和学习机制在不断地增强两名犯罪行为人实施共同犯罪的心理基础。
犯罪行为人未进行额外抵抗,在车中开枪自杀的心理分析。本案中,两名犯罪行为人并没有到案,而是在被警方截停后未进行任何抵抗就直接在车内开枪自杀。从两人开枪自杀的行为中可以推断出他们早就考虑过自杀这个方式,因为被截停后发现双方力量悬殊,所以未进行任何抵抗。但从车内发现大量子弹来推断,他们依旧保留了抵抗的可能性。
在犯罪心理学的众多观点中,比较多的学者支持的一种观点是将自杀看作一种将杀人的对象转换为自己的行为。如诺尔(James L.Knoll)在自己的文章《理解他杀—自杀》中提到的那样,这是一种杀死自己的杀人行为。杀人的人经常在犯罪前就已经有自杀的想法,也就是说,自杀和他杀是会发生转化的。[1]尤其是结伴自杀和大量杀人事件的行为人(本案),本身具有自杀想法的概率最高。企图大量杀人的犯罪行为人因为对人生的绝望和所处的不堪境地而产生自杀意图。出于对把自己逼到绝境的社会的怨恨和嫉妒情绪,衍生出想要更多人陪他一起死的心理,在这个过程中,纠葛情绪慢慢转移到多个目标身上,形成了多目标打击的严重犯罪行为。
本案性质恶劣,在分析这样的社会新闻时会有一定难度,因为同一个社会新闻,每一个看到它的人,对其产生的认知都会不同。另外,鉴于这个案子的两名犯罪行为人已经死亡,所以所有的分析都是基于新闻媒体的披露信息形成,在分析的信息基础上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不准确性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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