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吹牛被拘留,于法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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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男子上车牌时摇号摇到“豫某·某7777”车牌。通常情况下摇号摇来的车牌都是无规律的数字,能摇到四位数连号的车牌十分难得,于是该男子产生炫耀之心,拍照在朋友圈吹牛说是花十几万元走后门买的,亲友们羡慕赞叹,更多的人表达惊讶。男子没有高兴太久就被警方上门带走。警方认为该男子的行为属于散播虚假信息、破坏政府部门公信力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最终,该男子因编造、传播虚假事实而被行政拘留7天。[8]
有人说吹牛成本如此之大是不是意味着不允许吹牛呢?
吹牛可能构成民事上的侵权
吹牛作为调节情绪、活跃气氛的重要手段,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法律不会禁止无伤大雅的玩笑,吹牛的人不可能都需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人的行为往往具有外部性,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可能会侵犯到别人的权利,甚至会影响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等。那么,法律约束人们言论的边界在哪里呢?
《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发表言论的行为有可能就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即口头或者文字作出的意思表示。[9]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在于“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包括两个方面:内容意思和效果意思。内容意思就是达成某种民事关系的内容,如婚姻关系、合同关系等;效果意思就是指达成的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约束。显然很多吹牛的行为可能具有内容意思,但是不具有效果意思,比如酒桌上A对B说,你喝了这杯酒,我就把我的“大奔”送给你。虽然A的言论具有赠与的内容,但是其并不想达成一种赠与合同关系,仅仅是调节气氛的玩笑之举,B也不能在喝酒后要求A交付车辆,该玩笑是戏谑行为,不受民法调整。
但是,玩笑言论可能构成侵权。此处的侵权法律关系并不是当事人自主自愿依合意设立的法律关系,而是一种法定之债,法律为了保护每个人的权益,规定侵权人对被侵权人负有侵权责任。受害人依法享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之请求权。[10]如果侵害受害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11],如吹牛侵犯他人名誉权,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吹牛可能需要承担行政、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吹牛的内容如果涉及公共利益,随着内容的不断传播、发酵,很有可能会影响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人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若还未达到犯罪程度的,比如散布各种虚假的危险信息,还说得头头是道的,则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公安机关可以对行为人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金。
本案中,该男子把自己的运气说成了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车牌,以满足自己不当的虚荣心,属于捏造虚构事实,影响了国家行政机关的公信力,造成了不良影响,故对其处以7日行政拘留。但是,如果其行为危害性足够巨大,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者侵犯他人权益的可能将承担刑事责任。
吹牛是言论自由的一个表现,但是要有限度。吹牛要做到明眼人觉得是开玩笑而不伤和气,不影响社会秩序。千万不要为了满足虚荣心乱吹牛,结果把自己都送进了监狱。
延伸阅读
1.谷某诉郎某诽谤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20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之四
案例要旨:
相关视频材料进一步在网络上传播、发酵,案件情势发生了变化,郎某、何某的行为不仅损害被害人人格权,而且经网络社会这个特定社会领域和区域得以迅速传播,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按公诉程序予以追诉。
2.邢某坤与孙某悬赏广告纠纷上诉案/(2008)洛民终字第198号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悬赏广告是指悬赏人以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上诉人邢某坤作为我国当代陶艺代表人物,于2006年4月1日参加中央电视台七套“乡约”节目接受访谈,该节目不是广告节目,访谈行为也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行为,而邢某坤的谈话中虽然貌似有承诺的性质,但他的谈话并不是他要获得利益,他只是在该节目谈话中带有“陶艺狂人”的形象,认为他的陶器水平前人没法达到,后人也不能超过的说大话性质,从民事法律上说,这是一种打赌承诺。从邢某坤在该访谈节目的整个谈话中可看出,他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我是天下第一”,“任何人都不能做出我所做出的东西”。如果从悬赏的角度看,他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或者说是一种单方虚构的意思,而不是合同法上的“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不能构成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