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带铁锤抢劫金店,是自负还是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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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日,江苏泰州一名19岁女孩杨某某手持美工刀和铁锤,骑着电动车抢金店。进店后杨某某直接用美工刀威胁店内员工。见店员不敢上前阻止,杨某某随即用铁锤将柜台玻璃砸坏。拿走柜台里的14件金首饰,总价值约13000元。杨某某正准备离开时被店员围住,直至警察赶到。随后,杨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12]
杨某某是否构成抢劫罪?是否既遂?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13]本罪的构成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上为故意并且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客体上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杨某某用美工刀威胁店员,使店员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之后用铁锤砸坏柜台玻璃取得金饰,已经构成抢劫罪。
那么,杨某某的抢劫行为是否已经既遂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之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14]本案中,杨某某已经取得并控制了金饰,虽然没有逃跑成功,但依旧属于已经劫取到财物的情况,构成抢劫罪的既遂。
杨某某是否具有加重情节?
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包含以下几种情形: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关于本案,大家可能会对杨某某抢劫金店的行为是否属于入户抢劫产生疑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本案中杨某某抢劫的金店并不属于入户抢劫,只能算作普通的抢劫情形,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5]
19岁正是青春开始的年纪,本应有着美好的未来,却因为一时糊涂,等来的却是冷冰冰的手铐和无尽的悔恨,实在令人唏嘘。生活一定会给你带来尘埃,但你必须拍掉身上的灰尘,无论生活多么苦涩,都要微笑着去面对。
延伸阅读
1.黄某四抢劫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2021)粤1303刑初356号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四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黄某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陈某抢劫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2021)粤0607刑初250号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价值合计人民币24988元的财物,其中人民币2万元系犯罪未遂,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3.唐某全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川0112刑初310号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全持刀威胁,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以惩处。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