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敢偷我辣条?能让你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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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浙江台州,租户李女士发现家里的零食和饭菜不翼而飞,且这种情况已出现了好几次。于是就在家里安装了监控。通过监控视频发现,一男子在只穿着内裤的情况下就进入了她的家中。不过这名男子并没有翻找财物,而是直接将留在家中的饭菜和零食吃掉了。据该男子交代,他无意中发现住在自己楼上的李女士有不关门的习惯。于是,他每天饿了后,就等李女士出门,然后偷偷溜进她的家里偷吃。因为他自己不会做饭,就这样偷吃了十几天。李女士表示:“他偷吃我的蛋糕和无骨鸡爪!我自己都舍不得吃。”随后在民警的教育下,该男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悔过态度比较好,并表示日后肯定不会再犯,加之他偷窃物品以食物为主,金额也不大,而且得到了李女士谅解,所以最终警方对其不予立案。[26]
该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我国《刑法》规定了盗窃罪的五种认定标准:盗窃公私财物,第一,数额较大的;第二,多次盗窃;第三,入户盗窃;第四,携带凶器盗窃;第五,扒窃的。[27]由此可见,第一种为盗窃财物数额达到法律规定的“较大”即可构成盗窃罪,后四种不需要考虑数额,只要考虑次数(多次)、行动方式(入户、携带凶器、扒窃)等即可构成盗窃罪。对于盗窃罪第一种认定标准中的定罪数额,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地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具体数额范围。
不考虑数额,构成盗窃罪的情况包括: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所谓“多次盗窃”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所谓“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行为;所谓“携带凶器盗窃”是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所谓“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本案中,该男子十几天多次(至少大于三次)进入李女士租住的房间内偷东西吃,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多次盗窃”的情形。并且,他的行为也构成入户盗窃。虽然偷吃的东西数额较小,但是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无须考虑数额的其他认定标准,构成盗窃罪。如果被立案起诉,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为何不予立案?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28]但是本案中男子的行为明明属于入户盗窃而且至少十多次,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也对李女士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并且符合刑法规定的罪状,不能认定为“不构成犯罪”。相关司法解释中还规定了,盗窃数额较大时,行为人认罪、悔罪,且被害人谅解的或者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29]。依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良好,情节轻微,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时,即使盗窃数额较大,仍可以免除刑事处罚。那么,涉案男子在满足其他条件,且盗窃数额较小时,当然可以适用本条,免予刑事处罚。所以,警方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解释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是合法且合理的。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劳而获的贪念是很多犯罪的根源。一定要管好自己,不要心存侥幸而实施盗窃,这次没立案,不代表下次不被抓。
延伸阅读
1.上诉人韩某甲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2015)宁刑二终字第178号
裁判要旨:
合租房是承租人日常起居的场所,具有独立生活的特质和相对隔离的特点,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户”。在这个前提之下,对于合租人韩某甲实施的行为,就要考察其入户的非法性问题。各合租人彼此之间相互熟悉,可以随意进出他人的房间,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进入他人房间的行为客观上并不违背居住人的意愿,不具有非法性。换言之,即被告人如不实施盗窃行为,则其行为不具有非法进入的特征,因此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2.郭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鲁0323刑初134号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94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盗物品已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3.潘某、伍某龙多次入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鲁0213刑初452号
被告人潘某、伍某龙多次入户盗窃;被告人班某鑫、王某红入户盗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一次盗窃800元,第二次盗窃200元,第三次盗窃未遂。)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