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文明进程(自由观念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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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欧洲文明的形成:采纳、改造与创生

以往,我们习惯于将欧洲近代思想之源头,一则上溯于古希腊罗马,二则归因于17世纪自然权利观的出现,竟至低估了中世纪的贡献,低估了日耳曼人关键性的突破。欧洲文明诞生于中世纪,它与古典文明之间不是衣钵传承关系,而是拣选、采纳为其所用的过程。而且,欧洲文明采纳和改造的对象不单单是古典文明,还有日耳曼(Germanic)文化、基督宗教(Christian)、以色列文化等。事实上,入主欧洲的日耳曼人是创生欧洲文明的主体,对该文明形成具有能动的主导作用。所以萨拜因指出:“在6世纪和9世纪之间,欧洲的政治命运永远地转移到了日耳曼侵略者之手。”28

日耳曼人是征服者,他们带着其世世代代生活方式的记忆,以不同程度的部落形式整体进入欧洲,开创新生活。在这样的过程中,他们与不同的文化相遇,并从不同的文明中吸取“灵感”,然而日耳曼诸蛮族没有变成吸取对象本身。他们与采纳对象之间的位格也不一样。如果说欧洲文明是一座大厦,古典文明、以色列文明和基督宗教等文化元素不过是石块、砂砾等建材,西欧民族才是建筑师。关于中世纪政治经济制度,人们总是争论罗马因素还是日耳曼因素更多,而忽视谁是创造欧洲文明的主体。后者是有意志、有能动性的人,他们不是古罗马人,更不是古希腊人,而是中世纪西欧诸民族。12世纪罗马法复兴运动中,意大利波隆那大学是重要策源地,那里的罗马法学家们不是古罗马人;文艺复兴运动的代表人物伊拉斯谟不是古希腊人。

西方文明并非由古典世界一直延续下来。相反,罗马文明在西罗马帝国灭亡前就已经被蛮族文明替代,高度发达、极其精致的罗马法律体系与日耳曼民俗法差异极大,距罗马最后一位皇帝被废黜很早以前,罗马文明在西部就已经被哥特人、汪达尔人、法兰克人、萨克森人以及其他日耳曼人的原始部落文明所取代。伯尔曼平实而贴切地描述了这种状况,他说,西方文明与古典文明的关系,“主要的不是通过一个保存或继承的过程,而是通过采纳的过程,即:西方把它们作为原型加以采纳。除此,它有选择地采用了它们,在不同时期采用了不同部分”29

即使日耳曼传统文化本身,也要经过拣选和改造。显然,欧洲文明不是任何一个文明的复制品,它所采纳的其他文明有关部分也不是如法炮制,而是经过极其复杂的交汇、嫁接和改造,所以文明创生的主体性作用不可忽视。从这个意义上讲,“罗马因素”和“日耳曼因素”这样陈旧的话语模式可以被超越,也应该被超越。

日耳曼人来自欧洲北部多雾的海边,分为不同的部落,却有大致相近的传统、惯例和制度,最重要的是马尔克(Mark)村庄共同体制度。如何理解他们的共同体(Community)呢?一方面日耳曼人的个体不够强大,不得不依附部落群体;另一方面,他们有着共同的观念,通过共同的行为来追求共同的目的。比较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就会发现,罗马家长权主要取决于一家之主的“意志”(will),相对应的日耳曼家庭父权制度主要取决于“关系”(relation),作为基本概念,指的是一种保护和依从关系。30因此,成员之间没有根本的隶属和支配关系,识别他们的标准是自治和自律。

村民大会和协作轮耕制是其典型标识。马尔克传统在日耳曼人的全部生活里扎下了根,不少学者认为,在整个中世纪里,在大部分欧洲土地上,它是一切社会制度的基础和典范,浸透了全部的公共生活,这并非溢美之词。村社组织并非“残余形式”,而是实际的存在,乡村实行庄园-村庄混合管理结构。31即使在农奴制下,村庄也没有丧失集体行为,一些村庄共同体还有自己的印章,甚至有旗帜。中世纪的庄园法庭,明显地保留了日耳曼村民大会的古老遗风。一切重大的安排、村民诉讼以及与领主的争端,都要由这样的法庭裁决。在乡村公共生活中,“村规”(by-laws)享有很高的权威,长期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受到乡村社会的高度认同。32再一个标志性遗产是著名的“敞田制”,强制性轮耕制和放牧制带有明显的“均平”主义色彩。

村民带着这种观念建立的中世纪城市,就是一个城市共同体。他们有自己的法律和法庭,享有一定自治权。一些法兰西和意大利城镇还自称为“城市公社”。城市手工业行会,简直就是村庄组织的翻版,商会亦然。大学被称为“中世纪最美丽的花朵”,人们仍然可以从其教师行会身上看到马尔克共同体的影子。

上层统治架构也深受日耳曼传统的影响。按照日耳曼人的观念,政府的唯一目标就是保障现存的法律和权利,地方习惯法往往成为王国法律的基础。德国学者科恩指出,中世纪的政治思想与其说是中世纪的,不如说是古代日耳曼的,后者也是欧洲封建制得以创建的重要政治资源。33即使法律本身也导源于日耳曼传统,生活中的惯例在法律中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不难发现,不论是乡、镇基层还是上层政治架构,日耳曼的法律、制度与传统文化为早期西方提供了社会组织胚胎。

基督教是塑造欧洲文明的重要力量,欧洲文明甚至被称为基督教文明,其实基督教本身也必须经过中世纪的过滤和演化。一个平凡的事实是,同为基督宗教,在这边是天主教和改革后的加尔文新教,在拜占庭和俄罗斯等地就变成颇有差异的东正教。经过中世纪的采纳与认同,基督教潜在要素才得以显现。首先,它以统一的一神信仰,凝聚了基督教世界所有人的精神,这一点对于欧洲人统一的身份意识、统一的精神归属意识,具有无可替代、空前重要的意义。而这样的统一意识,对于欧洲人的身份自觉、文明自觉,又发挥了重大作用。布罗代尔指出,在欧洲的整个历史上,基督教一直是其文明的中心,它赋予文明以生命。

其次,它为欧洲人提供了完整的、具有显著的文明高度的伦理体系。基督教早期是穷人的宗教,其博爱观念在理论上(在实际上受很多局限)突破了家庭、地域、身份、种族、国家的界限。耶稣的殉难,以及他在殉难时对迫害他、杀死他的人的宽恕,成为博爱精神极富感染力的象征。博爱精神既为信徒追求大的超越、神圣,实现人生价值、生命意义提供了舞台,也为信徒践行日常生活中的道德规范提供了守则。当基督教出现之后,千百年来折磨人、迫害人、摧残人、杀戮人的许多暴虐传统,才遭遇了从理论到实践的系统的反对、谴责和抵制,以对苦难的同情为内容的人道主义才开始流行。它广泛分布的教会组织,对中世纪动荡、战乱的欧洲社会秩序重建,对于无数穷苦人苦难的减缓,起过无可替代的作用。

最后,它关于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无论高贵者还是低贱者皆有“原罪”的理念,导致对世俗权力的怀疑,为以后的代议制度孕育预留了空间。权力制衡权力的实践在罗马时代已出现,但基督教的原罪说才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开辟了真正广阔的前景。在上帝救世说中,个人是“原罪”的承担者,而灵魂得救也完全是个人行为,与种族、身份、团体无关;个人的宗教和道德体验超越政治权威,无疑助益个体和个体观念的发展。这是古典世界所不曾发生的。

中世纪基督教会的消极影响也无可讳言,它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相当严重的程度上用愚昧的乌云遮蔽了理性的阳光,诸如猎杀女巫运动,对“异端”的不宽容,对“地心说”的顽固坚持,等等。更为严重的问题是,随着教会世俗权力的膨胀,教会也不能幸免自身的腐败。作为近代早期欧洲宗教改革的重要成果,基督教会逐渐淡出世俗,完全回归到心性与精神领域。

古希腊罗马文明是欧洲文明选择、采纳其元素为己所用的另一个重要对象,当然它也要以自己的方式予以改造。古典文明的理性思考,对中世纪神学、经院哲学和对自然科学产生深刻影响。雅典无疑开创了多数人民主的先河,不过我们也应清楚地看到,雅典民主有以众暴寡的倾向,不具备现代民主的气质。说到底,古典时代没有独立的个体,缺乏现代民主的基础。

古罗马对于欧洲文明最重要的贡献是罗马法。罗马法法律体系最初不为蛮族所接受,随着蛮族的成长,12世纪他们重新发现罗马法,采纳了罗马法一些“概念”和“范式”,并重新诠释,结果气质大变,与其说罗马法复兴,不如说再造。人们可能看到,12世纪意大利比萨自由市的法律制度,采用了许多罗马法的规则,可是,相同的准则具有极不同的含义。教会法学家们热衷于解读罗马法,表面上他们在不停地辨析和考证罗马法,试图厘清本意;实际上在不断输入当时的社会共识,表达一种全新的见解。中世纪法学家最杰出的贡献,甚至是唯一成就,就是他们对罗马法中“IUS”概念的重新解读和改造,逐渐彰显自然权利和个体权利,开拓了一种新的文明源泉,为建构欧洲文明框架提供了基本元素。

倘若对中世纪与古典文明有较为深入的把握,就不难发现二者基本气质如此不同,人们对国家和权力的心理,对超自然力量的态度,还有社会组织方式、城乡布局等,都不一样。古典时代没有独立个体或半独立个体,看不到个人权利成长的轨迹,个人融于城邦整体中,最终融于帝国体制中;城邦公民的自由限于参政的积极自由而没有抵御公权侵犯的消极自由。梅因指出,“古代法律”几乎全然不知“个人”,它所关心的不是个人而是家族,不是单独的人而是集团。34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只得依附于城邦,当庞大帝国形成时则依附于帝国,如同基佐指出,臣民那么容易地接受帝国的专制政治信仰和感情,对此我们不应感到惊奇。35尽管古典文明达到相当的高度,但是最终还是与其他古代文明一样,未能摆脱谋求强大王朝和帝国的宿命。

无论如何,罗马帝国覆亡以后,不同文明诸种元素熔于一炉,或者一拍即合,或者冲撞不已,更多则是改造和嫁接,形成了一种新的文明源泉。8世纪封建制的确立进一步推进了这一历程。欧洲文明形成要比通常认为的时间晚得多,其过程也漫长得多,正是在这看似无序的过程中,文明元素逐渐更生,至中世纪中期,欧洲文明的内核基本孕育成形。

学者们试图对西方文明核心内涵做出概括性阐释。例如,亨廷顿认为西方文明的主要特征是:古典文明的遗产、天主教和新教、欧洲语言、精神权威和世俗权威的分离、法治、社会多元主义、代议机构和个人主义。西方文明所有重要的方面,他几乎都涉及了,不过这些“特征”没有逻辑关系,甚至因果混淆,未能揭示西方何以成为西方的根本所在。

梅因的研究值得关注。他的目光回溯到文明早期,他承认每一种文明都有其不变的根本,他称之为“胚种”,一旦成形,它的规定性是穿越时空的。他发现当下控制着人们行为的道德规范形式,都可以从这些“胚种”中找到根由。36也就是说,虽然欧洲文明不断变化,然而也有不变的东西,它所具有的原始特征,从初始到现今,反复出现,万变不离其宗。

无独有偶,著名的欧洲思想史学家希尔指出了同样的道理,他称不变的东西是欧洲精神版图上铺开的“重叠光环”。这些主题在欧洲历史中反复出现,直到今天还未失去它们的意义。下句话说得更明了:如果哪位读者首次看到它们时,它们已经穿着现代服装,那么我们不难辨认它们在历史上早已存在,虽然穿着那时的服装。37不论希尔的“重叠光环”,还是梅因的“胚种”,这些杰出学者的文明研究,都在探求特定文明的原始、不变的根本元素,颇似中华先贤屈原上下求索中发出的“人穷则返本”之呼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