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宪法与民法典知识》:宪法知识
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宪法权威。”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八五”普法规划》要求“突出宣传宪法”,在全社会深入持久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阐释好“中国之治”的制度基础,阐释好新时代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内涵和意义,阐释好宪法精神。加强国旗法、国歌法等宪法相关法的学习宣传,强化国家认同。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加强宪法实施案例宣传。结合“12·4”国家宪法日,开展“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广大农村干部应深刻理解宪法文本的精髓,严格实施宪法,真心尊崇宪法,以宪法凝聚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社会共识和时代伟力。
第一节 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本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重大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总括性、原则性、纲领性、方向性。宪法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是国家一切法律法规的总依据、总源头,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二、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为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法治原则。
第一,党的领导原则。宪法第1条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同时,党的领导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
第二,人民主权原则。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宪法第2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一规定突出了人民的主人翁地位,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三,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我国政权的本质特征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则是人民当家作主最直接的表现。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和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在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宪法第33条中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了对公民的宪法保护,也体现了对人民当家作主的保护。
第四,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集中全党全国人民集体智慧,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和主要途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通过民主形式集中起来,并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
第五,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中具体体现为:(1)宪法规定了人民对国家权力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如宪法第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2)宪法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权,如宪法第41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3)规定了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内部不同的监督形式,如宪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六,法治原则。法治的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制定和实施宪法本身就是国家实行法治的标志。宪法第5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三、我国现行宪法的产生和不断完善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制定了四部宪法,分别是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进行了5次修正。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制度
一、我国的国体
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各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宪法对我国的国家阶级性质的规定,亦即对我国国体的明确规定。
二、我国的政体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人大代表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三、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宪法第6条第1款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2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纳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又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党和人民的伟大创造。”
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重要保证,也是我国各族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制度保证。
四、选举制度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原则、程序以及方式、方法的总称。其内容由选举法和其他有关选举的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
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的选举制度有以下基本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在我国,凡是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平等选举原则。我国宪法平等选举原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参选权的平等。宪法第34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二是投票权上的平等。即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所有有效选票都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三是代表名额上的平等。根据选举法的规定,我国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是按照基数加人口数来计算,并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原则统一确定的,这体现了被选举权上的平等和重视实际上的平等。(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在我国,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均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4)秘密选举原则。秘密选举亦称无记名投票选举,是我国现行选举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实行秘密选举,有助于选民或代表在不受外界干预和影响的情况下,更加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选举自己信任的人。
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宪法第4条第3款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结合,既符合历史的发展,又符合现实情况,有很大的优越性。
六、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并规定特区政府对所辖区域社会的政治、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制度,是“一国两制”的具体实践。宪法第31条明确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这些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特别行政区与其他行政区域的根本区别在于它所实行的基本社会制度不同。我国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而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背倚祖国内地的坚强后盾,港澳经济社会实现了长足发展。以举世公认的发展成就有力地证明了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实践性。
七、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居民(村民)选举的成员组成居民(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制度。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2019年10月31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含义
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国籍法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1)中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中国的;(3)有其它正当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国家宪法确认的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人身等方面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权利:(1)平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在我国,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广泛性、平等性、真实性以及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该履行的对国家、社会和他人的某种责任。依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以下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5)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6)其他义务。如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以案释法 拒服兵役须承担法律后果
案例介绍
1997年出生的袁某某,在2021年上半年征兵中,自愿在“全国征兵网”报名应征,经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合格,并签订《依法服兵役承诺书》,于2021年3月批准应征入伍。入伍后,袁某某以难以适应部队管理和生活节奏为由坚持要求离开部队。经所在部队及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征兵办、镇人武部和家人的反复教育劝导,其仍然拒绝履行兵役义务,且态度坚决,于2021年6月7日被部队按拒服兵役除名处理,退回原籍。
为切实维护兵役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依据《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故城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教育局、县征兵办等部门对袁某某拒服兵役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将其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得录用其为公务员或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更改户口页“兵役状态”栏,同时户籍电子档案中备注“拒服兵役”相关信息,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复)学手续,两年内暂停其专科以上学历报考资格;取消其义务兵优待金,追回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及其他入伍奖励金;按照故城县2021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2倍对其罚款62550元;其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结果,通过广播、电视、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形式向社会通报。
案例评析
宪法第55条第2款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拒服兵役虽然只是个别现象,由此带来的教训却发人深省。从表面上看,许多青年在入伍前,对军人职业的认知只是停留在感性层面,对军旅生活的了解,也大多来自影视作品。当他们踏入军营后发现,理想和现实相距甚远,少数缺乏吃苦精神的适龄青年适应不了部队严肃紧张的训练生活,容易产生惧怕和排斥心理,乃至打了“退堂鼓”。从深层次上讲,这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相对缺失有关。许多人自小生活在父母的庇护包容之下,生活在学校的宽松环境之中,很少经受风吹浪打,以致精神之钙严重流失。当面对苦累、面对奉献、面对奋斗时,选择自我逃避、自我放弃、自我淘汰也就在所难免了。因此,加强新时代国防教育迫在眉睫。
兵役机关提醒,当兵不是儿戏,拒服兵役后果严重。今后,在依法征集入伍兵员中,凡出现拒服兵役人员,一律依法严肃惩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四节 国旗 国歌 国徽 首都
国家象征是一个主权国家的代表和标志,主要包括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五星红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国旗旗面为红色,象征革命。旗上的五颗五角星及其相互关系象征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人民大团结。五角星用黄色象征红色大地上呈现光明,四颗小五角星各有一角尖正对着大五角星的中心点,表示围绕着一个中心而团结。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0年6月28日通过了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由田汉作词,聂耳作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正式将《义勇军进行曲》作为国歌写入宪法。为了规范国歌的奏唱场合、奏唱礼仪和宣传教育,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国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象征中国人民自五四运动以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的诞生。四颗小五角星环绕一个大五角星,象征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人民的大团结;齿轮和麦稻穗象征着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工农联盟;天安门则体现了中国人民的革命传统和民族精神,同时也是我们伟大祖国首都北京的象征。国徽在颜色上用正红色和金黄色互为衬托对比,体现了中华民族特有的吉寿喜庆的民族色彩和传统,既庄严又富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的象征和标志。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明确规定国徽的制作、国徽的规格和对侮辱国徽者的处罚等许多重要内容,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国徽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徽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宪法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北京简称“京”,古称燕京、北平。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直辖市、国家中心城市、超大城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北京既是世界著名古都和现代化国际城市,也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公所在地。
以案释法 故意损毁侮辱国旗被判刑
案例介绍
2018年2月6日,贵州省某村村民因诉求得不到满足,前往该村村委会闹事。被告人杨某、吴某甲、吴某乙、唐某4人爬上村委会办公室二楼,唐某将国旗旗杆拉向自己,与杨某、吴某甲、吴某乙一起将国旗从旗杆上扯下后撕烂,扔到村委会院坝内。2月24日,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控诉唐某等4人犯侮辱国旗罪。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如下:4名被告人构成侮辱国旗罪,判处杨某、吴某甲、吴某乙有期徒刑9个月,判处唐某有期徒刑8个月。
案例评析
国旗作为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是神圣而庄严的;国旗是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的最高标志之一,是民族精神、爱国主义精神的集中体现。尊重和爱护国旗、正确使用国旗,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刑法第299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4名被告人在公众场合故意以损毁的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其行为均已触犯法律,构成侮辱国旗罪,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二十三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思考题
1.为什么说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
2.什么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3.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分别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