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民法典知识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共7编1260条、10万多字,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最大、编章结构最复杂的一部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好法典。
《“八五”普法规划》要求“突出宣传民法典”,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阐释好民法典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质,阐释好民法典关于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阐释好民法典关于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阐释好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推动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带头学习宣传民法典,推动领导干部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以“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为主题,组织开展民法典主题宣传,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第一节 总则
一、民法典概述
民法典是经过整理的比较完备、系统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二、民法典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时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三、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制度旨在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规定其必须具备的法律资格。
1.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制度,构成了民法主体制度的基石。自然人的民事法律地位,集中体现在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上。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典根据年龄和智力状况的不同,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典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即只具有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民法典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的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即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典规定,不满8周岁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的实现由其监护人代理。
2.法人
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另一类民事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最主要的特征在于,它是由法律所拟制的人格,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法人应当依法成立,且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民法典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3.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同时,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物,包括金钱与有价证券;行为,即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服务;智力成果,包括商标、专利、商业秘密、发现等;其他财产,即上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如债权、债务、信息;人身利益,即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四、民事法律行为
(一)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此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无效民事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下几种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需要注意的是,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五、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没有民事义务,就不可能产生民事责任。民事义务包括法律规定的义务和民事主体之间约定的义务。(2)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但也包括一些非财产责任。(3)民事责任的目的是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益,民事责任的范围一般应当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相一致。(4)民事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不能为其他法律责任所取代,也不能取代其他法律责任。
(二)民事责任的方式
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继续履行;(8)赔偿损失;(9)支付违约金;(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1)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民事责任的免除
民事责任的免除即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此外,民法典还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六、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19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二节 物权
一、一般规定
(一)物和物权
民法典第二编为物权编,它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物,在这里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如汽车、电视机等。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民法典第206条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二、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民法典对国家所有的财产作出了规定。民法典对国有财产的范围作出列举性规定:(1)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2)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3)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4)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5)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6)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7)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8)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二)集体所有权
民法典对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范围作出了规定:(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三)私人所有权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三、用益物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户或者经济组织在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上依据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农业经营活动的权利。所谓土地,主要是指耕地、草地、林地、滩涂、水面等适于农业经营活动的场所,建设用地被排除在外。这里所说的农业经营活动,包括耕种、养殖和畜牧等。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民法典第332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
民法典第33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
1.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
民法典第362条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这条规定包含三个关键点:第一,宅基地归集体所有。这是宅基地使用权能够成为用益物权的前提。第二,宅基地的用途是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与转让
民法典第36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此外,中共中央、国务院通过有关文件,多次强调农村居民建住宅要严格按照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依法取得宅基地。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归集体所有。同时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2020年9月,自然资源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指出: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居住权
1.居住权的定义
居住权,指居住权人对他人住宅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从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居住权的订立、行使与转让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四、担保物权
根据民法典第四分编的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法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法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1)主债权消灭;(2)担保物权实现;(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以案释法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
案例介绍
村民李某已有宅基地,后又取得一处宅基地。李某便与同村王某签订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李某将这份宅基地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王某将款项支付给李某。当王某开始建房时,被邻居张某阻止,致使王某无法建房。王某以侵权为由,将邻居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邻居张某以王某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为由,请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首先是李某能否取得这处宅基地的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在已拥有宅基地的情况下,显然不能取得这处宅基地的使用权。其次,李某与王某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从本案来看,该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为无效合同。因此,王某不能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则王某建房的权益就不受法律保护。显然,邻居张某就不能构成对王某的侵权。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同时,还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对该案所反映的情况予以调查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宪法第10条中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的所有权属性,已经用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为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进一步明确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二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三是原则上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出卖、转让或抵押。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随同宅基地建筑物转让:(1)宅基地使用权随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所有权的转移而产生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2)受让人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四是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照顾和优惠,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无偿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节 合同
一、合同的订立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一)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具备的条件:(1)要约必须有缔结合同的目的;(2)要约内容具体明确和完整;(3)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4)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5)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具备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4)承诺必须在要约存续的期间内作出。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主义,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当事人不变,仅改变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变更的条件有:(1)原来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如标的物数量变化,履行期限变化等;(3)当事人协商一致。
(二)合同的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三、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四、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主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实施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或者实施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造成对方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是相对人因缔约过失而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责任、采取补救措施。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以案释法 民间借贷纠纷案败诉的启示
案例介绍
被告赵某以急需资金为其堂哥买房,而自己存款未到期无法取出为由,于2016年12月31日晚,在参加原告郑某父亲的丧礼时,向原告郑某借款2万元。原告因与被告夫妻相熟,了解被告的家庭情况,便从当时在场之案外人杨某处借款1200元后,凑齐2万元交付被告本人。原告出于借款金额不大,丧礼上宾客众多,当众拟写借据会有伤双方颜面的考虑,未要求被告出具书面的借条,亦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及利息的计算标准,仅是由被告口头承诺短时期内便能偿还。半年后,原告见被告仍无还款意向,便多次找其催收,被告却均以各种理由搪塞。之后,被告又以避而不见的方式躲避债务,因此原告于2019年8月6日向其所在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赵某归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方明确资金利息从借款之日一个月后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自愿选择该利息以当地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作为参考。因被告没有出庭,未能调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都无直接证据,但原告提交的间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符合客观事实,证据真实有效,且各证据之间能形成证据锁链,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判决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并按照当地农村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从法院受理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案例评析
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也就是说,在我国口头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当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要书面合同的除外。因此,口头订立的合同也受法律的保护,其有效与否与书面合同的判断标准一样,即订立口头合同的主体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口头合同内容要合法,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我国社会公序良俗,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就是一个合法有效的口头合同。
但现实生活中,大量民间借贷纠纷都是发生于熟人之间,如朋友、同事、兄弟,熟人之间出于面子、人情等因素的考虑,一般很少写借条或其他凭证,而一旦对方违约,出借人很难拿出有效的直接证据来认定借款行为成立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判决时应结合各方提供的间接证据,在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的情况下,对借贷行为予以确认,以维护社会诚信,实现公平正义。
在生活当中,即使是熟人之间,也要留有相关凭证(如借条),以免在发生纠纷时无力举证,导致败诉。口头合同毕竟没有有形的载体可以完整的再现协议,一旦一方矢口否认口头合同的存在,那是很难举证的,所以哪怕关系再好,订立口头合同的开始就要注意证据收集的问题。尽管口头合同较之书面合同简单快捷,但是因为难以举证也更容易出现合同纠纷,所以建议还是要尽量订立书面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四节 人格权
一、人格权概述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此以外,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人格权属于专属权利,因此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人格权因权利人出生而享有,因权利人死亡而消灭,因此,人格权不能继承。
二、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三、姓名权和名称权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对于自然人姓氏的选择,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3)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四、肖像权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名誉权和荣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捏造、歪曲事实;(2)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3)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六、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民法典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作出了列举式的规定,同时列明了兜底条款,有利于隐私权侵害行为的认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民法典还明确了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体现了对个人信息的充分尊重和保护。民法典第1039条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五节 婚姻家庭
一、婚姻家庭的一般规定
民法典将原婚姻法和收养法编纂成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使得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以新的面貌出现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婚姻家庭编使我国的亲属法律制度有了相当程度的完善。这对于加强家庭家风建设,确认和保护身份权利,依法调整亲属法律关系,推动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我国婚姻制度有四项原则,贯穿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始终,具体如下:(1)实行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婚姻问题,任何人不得强迫或干涉。(2)实行一夫一妻。一夫一妻,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3)实行男女平等。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4)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和权益给予特别保护。
关于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民法典第1042条明确我国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讲话精神,弘扬家庭美德,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增加了有关家风和家庭美德的规定。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结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男女结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这是婚姻成立的最重要的先决条件。
第二,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我国法定的结婚年龄是,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第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关于婚姻的撤销有如下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撤销的诉讼时效均为一年。
三、离婚
(一)离婚的概念和原则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法定程序,协议或诉讼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有两项基本原则:一是保障离婚自由。婚姻以爱情为基础,如果男女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应保障离婚自由。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二是反对轻率离婚。离婚涉及本人、子女、家庭乃至社会等各种关系,因此保障离婚自由并不等于可以轻率离婚或者因喜新厌旧等原因任意离婚。
(二)离婚的程序
离婚的程序分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此外,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民法典在涉及协议离婚的规定中,新增的“离婚冷静期”条款,就是为了降低离婚率,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离婚的其他规定
关于离婚的限制性规定。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以案释法 继母能否得到继女的死亡赔偿款
案例介绍
吴某4岁时,父母协议离婚,吴某由父亲抚养。离婚后吴某母亲外出打工,之后下落不明。同年,吴某父亲与冯某结婚,吴某在乡下爷爷奶奶家生活。2016年,吴某父亲患病后去世。2018年,吴某堂哥骑车载吴某回家时,不慎与李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吴某继母冯某将李某及李某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关于本案吴某继母冯某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继母冯某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冯某虽然是吴某继母,但吴某从小在爷爷奶奶处抚养,未跟随冯某及吴某父亲一起生活,没有形成生活上的共性,与冯某未形成抚养关系。同时,吴某生母还在世,理应由吴某生母来主张权利,故冯某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第二种意见认为,冯某是本案适格原告。因冯某与吴某父亲结婚后一起抚养了吴某,与吴某形成了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其是吴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获得本案赔偿款。
案例评析
第二种意见正确。吴某生母在吴某年幼时就下落不明,其虽有权获得本案赔偿款,但本案法律关系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受害人的损害后果系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赔偿权利人应当对侵权之债提出具体明确的主张,吴某生母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未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故本案中不宜判决吴某生母获得赔偿。
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只有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之间,才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本案中,冯某提供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该证据指明,吴某生前小学到初中学杂费、生活费等一切开支,均由父亲及继母冯某出资,虽然抚养关系不仅仅限于学杂费、生活费地提供,但不可否认,提供学杂费、生活费系履行抚养义务的重要部分,故冯某提供的该份证据能够证明受害人吴某系冯某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综上,受害人吴某系受冯某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受害人吴某与冯某之间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六节 继承
一、继承的一般规定
继承,是指按照法律或遵照遗嘱接受死者的财产、职务、头衔、地位等。民法典继承编规定,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民法典对遗产范围采取概括式规定,改变了继承法第3条采取的“列举+概括”规定遗产范围的立法方式。这意味着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如网络财产、虚拟货币、游戏账号、微信号、抖音号、头条号、微博等可能带来财产利益的虚拟账号等都概括其中。这样规定,有效解决了各类新形式的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私有财产继承的需要。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二、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
民法典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1128条第2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此款新规明确了兄弟姐妹子女的代位继承权,将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规定为代位继承人,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使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兄弟姐妹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获得代位继承权,防止遗产成为无人继承的遗产。
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此外,经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在继承遗产时也可以不均等。
三、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值得一提的是,遗嘱信托首次写入民法典。这是遗嘱制度的一大突破。遗嘱信托可以解决很多难题,可以利用遗嘱信托实现财产的多样化传承。例如,残障子女、未成年子女或者败家子女,从父母处继承的财产,由于他们没有管理财产的能力,他们所继承的财产很可能遭到侵占或损失。此时父母可以通过遗嘱信托的方式,指定所信任的人或机构担任受托人,随着子女的成年或思想成熟,逐步把财产交给子女管理。
随着时代发展,遗嘱形式愈加多元化。民法典紧跟时代的发展,在原继承法规定的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基础上,增加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为有效的遗嘱形式。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此条规定删除了原继承法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确立了“最后遗嘱”的法律地位。
民法典第1143条还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以案释法 “城里人”是否能继承农村宅基地
案例介绍
张某与梁某结婚后育有二子,全家人均为农业户口。小儿子1999年考上大学后,户口迁入学校,毕业后在一家事业单位上班并落户在城市。2009年,张某与梁某在自家宅基地建了一栋二层楼房,后二人于2020年因意外身亡。2021年,大儿子携家人搬进该楼房。小儿子认为,案涉房产有其一半份额,遂诉至法院。大儿子则认为,弟弟是城市户口,不能继承父母留下的宅基地房产。法院判决认为,自然人的房屋是个人的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予以继承。弟弟未放弃其继承权,有权继承案涉房屋。
案例评析
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对于支撑房屋的宅基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享有宅基地的所有权而非个人,故宅基地不可以作为个人遗产继承。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所有权属村民所有,是村民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七节 侵权责任
一、侵权责任的概念
侵权责任,是指侵犯他人的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关侵权责任构成的规则可以概括为:归责原则,共同侵权行为,教唆、帮助他人侵权,危险行为,侵权结果重合,连带责任。
归责原则,是以侵权人从事侵权行为时的主观状态来确定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包括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以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普遍归责原则,无过错为补充归责原则。只有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时,才适用无过错原则。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他人侵权。民法典第116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不约而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侵权行为。民法典第117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结果重合,是指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被侵权人同一损害的侵权状态。民法典第117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173条至第1175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侵权责任的具体责任规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四章至第十章分别对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一)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
关于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问题,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民法典第120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民法典对因租赁、借用等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的,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等情况的侵权责任作了相应规定。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对于机动车挂靠时被挂靠人的侵权连带责任以及好意同乘的侵权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1211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对于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民法典规定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民法典在吸收对患者隐私的保密责任这一规定的同时,还增加了对于患者个人信息的保密责任。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同时,对于泄露和未经同意的公开行为,不再以损害结果来认定是否侵权,而是以行为本身来认定,以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1226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民法典将原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五)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造成的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高度危险作业包括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这些作业都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性。民法典第1236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七)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是指由物特别是有危险性的物件致人损害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十章列举规定的责任客体来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搁置物、悬挂物、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堆放物、妨碍公路通行之物、林木、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
为守护民众头顶上的安全,民法典第1254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民法典一方面明确规定了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另一方面,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事件发生。对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明确了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后享有追偿权,有利于调动业主的积极性来共同查找侵权人。该规则意在锁定侵权人,明确责任主体,同时督促管理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思考题
1.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是多少?
2.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有多久?
3.耕地的承包期为多少年?林地的承包期为多少年?
4.农村居民每户可以有几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宅基地可以继承吗?
5.借条算合同吗?借条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6.女方在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7.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8.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怎样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