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本赋能:从股权管理到并购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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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控制权生命线:守住你的公司

不同股权比例的重要性不同,对控制权的影响也不同。与股权比例相关的有八条重要的控制权生命线,下面分别对它们进行讲解。

2.2.1 67%:绝对控制线

67%代表超过2/3的投票权。只要公司章程中没有特殊规定,掌握67%的股权,创业者就能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合并、分立、解散公司,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决策。这条生命线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创业者应该重点关注的,以确保自己始终拥有对公司的控制权。

2.2.2 51%:相对控制线

51%代表超过一半的投票权,被称为“相对控制线”。只要公司章程中没有特殊规定,在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情况下,掌握51%股权的创业者可以主导一些简单事项的决策,如聘请独立董事,选举董事、董事长,聘请审议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解聘总经理等。

即使后期公司上市、经过2~3次股权稀释,创业者还可以控制公司。这是创业者退而求其次的生命线。这条生命线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自行约定。

2.2.3 34%:安全控制线

如果创业者持有的股权不超过51%,就需要把股权控制在34%以上的安全控制线上。当创业者拥有34%的股权时,其他股东就无法拥有2/3的投票权。这样即便创业者没有绝对控制权,也拥有一票否决权。

但需要注意的是,一票否决权通常只对关系到公司生死存亡的重大决策起作用。对于简单事项的决策,创业者没有一票否决权。34%是创业者的安全生命线,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2.4 30%: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

30%被称为“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顾名思义,这条生命线只适用于特定条件下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通常,在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达到该公司已经发行股票的30%时,如果希望继续增持股票,则应该采取要约的方式进行,即发出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分为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两种。与协议收购相比,要约收购需要经过更多环节,操作程序更加繁杂,收购成本也更高。一般来说,这条生命线适用于已经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而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2.2.5 20%: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

20%这条生命线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但根据行业默认的规则,在一家公司持股超过20%的股东,不能在同行业其他公司工作或任职。因为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这条生命线适用于已经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2.6 10%:临时会议发起线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董事会、监事会应在收到股东请求之日起10日内做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答复股东。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性,因此其发起临时会议通常具有强制性。而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内部约定,持股10%享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权利并不具备实际意义。另外,拥有10%股权的股东还享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解散公司的权利。

2.2.7 5%: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对重大事件的具体内容进行规定,其中第八项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也就是说,持有一家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权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应该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披露权益变动书。这条生命线适用于已经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2.8 1%:临时提案发起线和代位诉讼线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上述条文可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权的股东,拥有临时提案权和代位诉讼权,可以在必要时行使权利保障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