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词声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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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隋唐清商乐

清商乐在隋唐时期仍有流传。史载隋平陈,获宋、齐旧乐,因置清商署,总谓之“清乐”[19]。后置“七部乐”和“九部乐”,仍设“清商伎”(《隋书·音乐志下》,《通典·乐六》)。

清商乐在唐初仍然风行。唐添为“十部乐”,仍用“清商伎”(《通典·乐六》、《新唐书·礼乐志十二》)。《乐府诗集》卷四四:“唐贞观中,用十部乐,清乐亦在焉。”[20]史载唐高宗显庆二年(657),太常寺上言,《白雪》琴歌有所谓“送声,各十六节”(《旧唐书·音乐志一》)[21],显然属于清商乐范畴。又唐代鼓吹乐中也有大量清商乐乐曲的使用。如《新唐书·仪卫志下》载大横吹部节鼓二十四曲[22],据学者研究,唐大横吹部主要是汉魏旧曲[23],其中多为琴曲[24]。这些旧曲有清乐性质,属非仪式性的俗曲[25]。王运熙云:“隋唐时代的清商乐,承南北之遗规,主要包括相和歌、杂舞曲及清商曲三大部分。……除相和、杂曲、杂舞曲外,尚有一部分琴曲也属于清乐。”[26]所见甚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