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业伦理学:全球视野与本土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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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秦汉之际:商业伦理的变奏与定调

一般而言,世界史上都有普遍的长时间仇视商业、鄙视商人的现象,如麦尼内尔曾说:“生意人一直是普遍受到鄙视和道德诅咒的对象……一个贱买贵卖的人本质上就是不诚实的……生意人的行为违背了存在于原始群体中的互助模式。”艾里克·霍弗(Eric Hoffer)也说:“对生意人的仇视,尤其是史客的仇视,就像有记录的历史一样古老。”[19]但可以说中华文明源头上并非如此。尧舜夏商,历史跌宕,我们的祖先已高度理性地认识到“国政”与“商业”的高度正相关性,并将其上升到“天道人伦”的高度,认可“农不出则乏其食,工不出则乏其事,商不出则三宝绝”,将商人与商业同样视作“为国根本,民之命脉”。“士魂商才”是所有成功商人的必备素养,也是中国传统商业文化的价值取向。《史记·货殖列传》更为春秋战国涌现的大批富甲一方、爱国奉献的商人谱写了赞歌。《史记》的作者司马迁是古代重商思想的杰出代表,他以“欲利说”和“社会分工论”为思想基础,阐述了商业的社会经济职能及其与政治的关系,正面树立了商业经营者的形象,也为商人秉持操守、坚持伦理道德创造了舆论与理论基础。正是在这样早熟的商政智慧指引之下,华夏文明屹立于东方,光彩夺目。从长时间持续统一大市场、城市数量和规模几个经济要素上评价,中国同时段工商业的巨大成就在世界上遥遥领先。郁郁乎周文,更倡导“恤商裕库”“厚商保民”“厚德载物”“先富后教”。也正是在这种中国传统商业文明基因基础上,龙登高先生在论证国有企业源流时才下结论说:“意识形态上,传统中国的主流思潮是藏富于民而非与民争利;制度上,从上而下的严密控制很难完成,因此更多的是由民间组织供给基层公共品,实现政府间接控制的基层自治,从而降低大一统的成本。”[20]

奈何“天行有常,人道无常”。秦统天下,《商君书》推行“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将“民弱国强”“国强民弱”完全对立;汉高祖刘邦“困辱商人”,中国“商政”二元治理模式被彻底改变。商业与商人被统治者区别对待,“国强”仍需要重视商业,但为皇权稳固和易于统治,商人阶层则被打入历史“夹层”沦为社会“末流”,正史中已再难见他们的身影。中国商业伦理在此大政治文化环境下迅疾进入一段艰难、苦涩的历史。贾谊在《过秦论》中曾评议说:商君违礼义,弃伦理,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虽然依然有爱国忠义商人出现,但商政“大环境”悖人伦违礼义、贬抑商人,可以想见商人阶层践行商业伦理的仁义高度也必然有限。国学大师钱穆先生曾总结过中国古代政治四大趋势,其中第一条就是“集权”——“中央政府有逐步集权的倾向”;第二条就是“抑商”——“中国传统政治上节制资本的政策,从汉到清,都沿袭着”。这最核心的两条无疑都肇始于秦,发育于汉。专门研究中国市场通史的李埏、龙登高先生总结说:“村社废墟上产生的中国传统市场,在其初期便呈现出勃勃生机,自春秋战国之交即进入传统市场的第一个发展高峰,直至汉武帝之后走向衰落,汉末以后更行逆转。”[21]中国古代商业形态和商人阶层处境为什么会如此急转直下,根本在于政治形态和社会治理文化的巨大变化。中国分封的政治制度过早地结束于秦统一之时,进入王朝高度控制的专制社会,这大大影响了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和社会阶层的自由分化。六百多年之后,日耳曼人方在西欧揭开封建社会的序幕。值得深思和系统研究的是,如此工商经济最为发达的民族,如此早慧而发达的工商经济,为什么秦汉之后却进入了长达千年的“内卷”和“高水平停滞”?这对中国特殊形态的商业伦理又造成了何种影响?

一、秦代商业特点及商业伦理

春秋战国时期,王室衰微,群雄并起;民间活跃,商业大兴。但这“商人的黄金时代”让统治者感受到了威胁,因为“私藏积而逆节之心作”(《盐铁论·禁耕》)。战国末期激烈的军事与政治竞争迫使秦国进行改革,率先废除封建制,建立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再经秦始皇的兼并战争,推广到全国。肇始于秦,商君助耕战,农业官僚体系逐步完善,而这些农业官僚体系就是费正清笔下的“中国古代精英阶层”,秦的郡县官僚制让他们“发现自己的安全保障来自土地和官衔,并非贸易和工业。官僚阶层这种支持农业发展的观点是以商人阶层的发展为代价的”。[22]这样的文化传统和战国残酷的吞并战环境,使秦的商业政策虽有反复和变奏,但总体基调是法家的“抑商”政策,商人阶层丧失了自由市场的发展空间和财产、人格上的基本保障,商业伦理大概就只剩下忠君和守法的底线坚守。

《商君书》明确叙述了商鞅治国的理论基础和基本逻辑:民弱国强,国强民弱。这一逻辑将国强与民富对立,为专制统治者“与民争利”“愚弱百姓”提供了理论基础,对后世负面影响深重且持久。逮至秦始皇统一天下,吕不韦为相,有所转圜。吕不韦商人出身,“往来贩贱卖贵,家累千金”,深深明白商业对于国家长治久安的经济支撑作用,秦商政出现一定程度反拨。在这样的政治环境下,秦国出现了一些效忠帝国的爱国商人,如《史记·货殖列传》中出现的两位“秦国大商人”乌氏倮、寡妇清。始皇帝称誉巴寡妇清为“贞妇”,为其破例筑“女怀清台”,并“令倮比封君,以时与列臣朝请”,对二人分别进行了最高嘉奖。大秦帝国的统一,更使中国进入了“以皇帝个人为中心的政治结构之强化”的商人地主阶级居于统治地位的时代——一个多元族群、多元地域文化趋于融合的大一统时代。这样的时代必然给予“官商”“国营”商业活动以绝对法权和威严,私商和民间商业活动尤其是民间商人地位空前低落,私产和人格很难保障,商业伦理也很难有独立存在的空间。

秦朝因法家而兴,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法家集大成者韩非认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既然人人都有自私自利的一面和趋利避害的天性,所以商鞅“徙木立信”,希望通过法律和制度建立起奖惩严明的激励机制,奖罚分明,执行严厉。商鞅变法虽然带来秦国经济、技术、兵源上的全面改善,但就国家文化、国民性及道德伦理体系而言,秦二世而亡是表象,对于内在、持续性负面影响史家已有诸多讨论。我们结合《商君书》《五蠹》来分析一下其商政思想对后世商业伦理的影响。

《商君书》也称《商子》,现存24篇,战国时商鞅及其后学的著作汇编,是法家学派的代表作之一。《商君书》的思想是基于商鞅对战国时代人性的判断:“古之民朴以厚,今之民巧以伪”,所以主张“用善,则民亲其亲;任奸,则民亲其制。合而复者,善也;别而规者,奸也。章善,则过匿;任奸,则罪诛。过匿,则民胜法;罪诛,则法胜民。民胜法,国乱;法胜民,兵强。故曰:以良民治,必乱至削;以奸民治,必治至强。”韩非《五蠹》把儒者和商人分别列为五种寄生虫之一,并要“使工商游食之民位卑而名鄙”。

如今再读《五蠹》,我们应该思考:在农耕文明时代,商人阶层如果好利贪婪、自私自利,不顾国家社稷公利,确实是社会不安定因素,甚至是国家蛀虫和大众剥削者。但倘若没有商人从事“货物流转”,商不通,国也必贫。若认可商业的重要性,但商业的承担者——商人阶层的社会地位、权益保障与其应尽的社会义务、所秉持的商贾操守、商业伦理是什么关系,值得我们在解读历史教训的基础上,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开展更多的道德教育、文化开拓和政策设计。《商君书》主张毁商,也主要是毁商人,并非主张废弃商业。可以说,商鞅的抑商只是重农的辅策,主要着眼于防止农业劳动力的分流,旨在减少、降低商业的负面影响,但并未从根本上扼杀商业的生命力。“细审《商君书》诸篇,有些主张目的在于抑制商贾势力的膨胀……但均未超越危及商业生存的底线。”“《商君书·去强篇》明言:‘农、商、官三者,国之常官也。’显然对商业并不歧视。”[23]历史学家范文澜评价说:“商鞅重农抑商政策,不仅不能行施于山东六国,即在秦国也不能遏阻重商的趋势。到战国末年,大商人吕不韦终于参加了秦国的政权。”[24]这种评价和判断,与当代某些研究逻辑一致,如财经作家吴晓波就认为中国历史上“抑商”抑的只是商人,并不抑制商业。当代学者郑永年先生专门研究过法家影响下的秦始皇“上农除末”政策。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把重农抑商作为基本国策,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勤劳本事,上农除末”“黔首是富”政策,又“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将这些商人的财产充公。抑商是抑制民间商业,将商业利益集中于国家之手,退私商而进官商。重农是目的,抑商是手段。抑商是对商人政治、社会、法律地位的限制,在全社会形成轻商贱商的思想与观念,以约束人们的行为,防止人们“背本趋末”。汉高祖曾发过一道禁令,规定商人必须纳重税,不得穿丝绸衣服,不得骑马,子子孙孙都不得做官。汉武帝发令,商人不论登记与否,一律课重税。不许商人和家属拥有土地,违者土地没收,并充当奴隶。隋唐科举制明确规定,商人及其子弟不得参加科举考试。宋朝只允许商人中有“奇才异行者”应举。不过,官方的这些政策在实际层面、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商人的生活是可以争议的。尽管商人在官方的意识形态中的地位不高,但商人较之其他两个阶层(即农、工)更容易赚钱和积累财富,商人的经济地位实际上远较农、工为高。即使在政治上,很多朝代对商人也是采取“招安”政策,鼓励商人购置土地,容许和鼓励商人的后代考取功名。不过,历代皇朝的小农意识形态的确有效遏止了中国社会发展成为商业社会。

二、汉代商业形态及商业伦理

汉初,政治安定,农业、手工业、畜牧业的发展促进了商业的繁荣,开始出现了一些大都会,商贾任侠成为非常重要的社会力量,已经形成一个强大的商人阶层。豪门巨贾通过权力和贿赂,取得属于皇室的山林海泽等禁地的开发权,从事采伐林木、捕鱼打猎、围海煮盐和采矿冶铸、运输贩卖等工商业活动。商人经济势力增强后,他们力图在政治上获得一定的地位,为他们猎取更多的利润而创造良好的条件。有的“交通王侯”或作为诸民反叛势力的后盾,有的甚至步入军界,以图夺权。代相国陈稀在汉十年(前197年)反叛时,其将领“皆故贾人”。所以,郭沫若先生说:“陈稀的叛变也可以看作是商人的叛变。”商人多唯利是图,当刘邦“多以金购稀将”时,则“稀将多降”,他们主动离开陈稀而投靠刘邦,致使陈稀于汉十二年(前195年)被斩于当城,刘邦一举平定了叛乱。刘邦建国后,深感商人势力威胁太大,对他们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以抑制商人势力的膨胀。汉八年(前199年)春三月,刘邦巡行至洛阳,一路感慨做了三件大事,除赏功、正衣冠之外,就是发布《贱商令》曰:“贾人毋得衣锦绣绮毅稀纷易、操兵、乘骑马”(《汉书·高帝纪》)。表面上只是从衣、食、住、行等方面加以限制,实质上是尽量贬低商人的政治地位,因为衣着的质量、佩戴的武器及乘坐的车骑都能表明一个人的政治地位。司马迁解释了刘邦“困辱商人”的原因:商人不轨,哄抬物价,发国难财。同时,《贱商令》还规定商人不准入仕,“重租税以困辱之”。具体规定如下:第一,不许商人穿丝绸衣服,不许乘车或骑马;第二,不许商人“名田”,即不准购买土地,“犯者以律论”;第三,不许“推择为吏”,即不许商人及其子孙做官。想象这一历史场景的上演过程,值得反思的是商政与商人群体行为及伦理操守的互因互果、两相生成关系。国强民富、长治久安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然要求商业伦理与商业良政的有效支撑和转换。

至于民间中小商人的道德操守状况,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提到了“贪贾”“廉贾”的说法,对商人行为和伦理给出了自己的评判标准。如说“贪贾未当卖而卖,未可买而买,故得利少,而十得三。廉贾贵而卖,贱乃买,故十得五”。宰相晁错也洞察到刘邦抑商政策的悖论和负向作用,向汉文帝提出“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揭露了汉初期农民生活和商人生活之间的显著差别,并说明沉重的赋税只能使农民穷而商人富。以这种方式剥削农民的商人,常常把他们经商所得投于土地而成为大地主。这就是司马迁所指出的“以末致财,用本守之”的情况,于是很多有势力的大地主家庭也同时经商。这清楚地表明,政府的反商政策并没有收到预期效果,反而使局势更加恶化。

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也列举了另一类富豪,他称之为“贤人所以富者”,由衷表达了对有德商人的赞许。如卓氏祖先来自赵国的冶铁世家,赵国被灭后迁徙到四川,卓氏夫妇白手起家,在四川临邛发展冶铁事业,成了一方巨富。与卓氏财富差不多的程郑,也是被秦国从山东迁徙而来临邛,同样以冶铁起家。宛孔氏,来自魏国大梁,被秦国迁徙到河南南阳,仍旧依靠冶铁翻身。司马迁所列举的这几位大商人,“皆非有爵邑奉禄弄法犯奸而富”,意思是他们靠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起家,而不是依靠爵位、封邑、官位,也不是靠违法所得致富。之所以称他们为“贤人所以富者”,主要是称道他们不畏险阻、艰苦创业、专注一行、诚信守法、富甲一方、孝亲富民的原始企业家精神和商贾操守。用司马迁的话说,这些贤者致富都是因为“诚壹之所致”。这里的“贤人”“诚壹”无疑是司马迁基于扎实的历史资料和文化传统提炼出的中华民族商业伦理精神,除了对商人“贤良”“诚信”的品格和操守要求外,还强调了术业有专攻的商道职业精神。太史公通过《史记·货殖列传》为商人立传和为商贾群体画像,同时也阐明了自己对于“义”和“利”的基本观点:“人富而仁义附焉”。太史公认为,一个人物质生活富裕了,仁义附于其身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在他看来,从平民到王侯都应该让他们富裕而免于困惑,“千金之子,不死于市……万家之侯,百室之君,尚犹患贫,况匹夫编户之民乎?”

但人性与历史一样复杂且诡异。汉武帝时,政府与富商大贾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富商大贾旅靠资本和政策进行土地兼并造成农民破产,原有自耕地的农民沦为佃户,国家失去了大量的税收基础;当国家需要用钱的时候,豪强们又推三阻四、一毛不拔。经济放任政策虽出于形势需要,有利于生产一时的恢复和振兴,但大土地占有者兼并日甚,农民贫困化的现象随之日益严重。于是汉朝重启秦制,重拳打击商人敛财,这就是广为流传的汉武帝三招打倒大资本豪强的历史背景和原因。除创立刺史制度,从监察制度上予以克制外,汉武帝还从经济制度和产业、市场制度上打击商人。如“算缗”和“告缗”制度,对商人征收资产税,商人必须如实向政府申报自己的财产并纳税。至于产业、市场制度,汉武帝将盐铁产业从生产到流通全部转为国营,提拔桑弘羊负责整个宏观经济的运作,实行“均输平准制”,在各地统一征购和运输货物,形成国营商业网,防止商人垄断市场,以稳定物价,增加政府收入。桑弘羊是商人出身,重视商业,在历史上首次提出“工商富国”思想,认为“无末利则本业无所出”,农、工、商应该并重,全面协调发展,但他对商业的重视仅限于对官营商业的重视,对私人商业并不重视,甚至处处打压。胡寄窗在《中国经济思想史》中评论说:“桑弘羊几乎已是摆脱了伦理的局限而考察财富问题,他的重商理念,百代以降,少有认可。”可见在漫长的古代社会,没有先进、系统思想体系指导,统治者不可能理顺政府与市场、官商与私商、国家资本与民间资本的动态均衡关系,市场不可能正常发展,商人很难期冀有稳定、活跃的营商环境,商人资本、财产的边界不清也无保障,也就不可能会有恒常的商业道德、伦理操守,最后的结局一定是两败俱伤。

三、秦汉商业观转向的原因分析

许倬云先生在《说中国》一书中论述:“秦始皇统一中国,二世以后刘汉代秦,先后两个大帝国的体制,奠定了‘中国’与‘天下’两个观念的内涵。这一时代的变化,在中国历史上具有关键性的意义。” “天下”是普天之下,“中国”是天下的核心地区——这个“中国”已经超越了过去的“中原”。“中国”在西方世界的影像和名称“China”里面是“秦”音“qin”幻化而来,而中华民族绝大多数被称为“汉人”则出自“大汉”王朝。从殷周两代开始,经历春秋战国,过去地理、政治和伦理“三位一体”,天道、人伦和天人相与之际自然和谐的礼制秩序彻底被打破,人属的族群转变为属地的共同体,即从靠礼制凝聚的松散血缘共同体转化为秦统一中国的郡县制地域政治共同体,统治权达到地方基层。汉代延续秦制,地方基层的行政达于乡、里。在中央集权体制之下,编入户籍的每个人都是汉朝的子民,即所谓“编户齐民”。这就意味着古代族群那种拟血缘的共同体已经解散,而代之以行政组织的基层单位作为生活的共同体。经过两百年的演变,春秋战国的列国制度,终于转化为皇朝体制,以文官制度和市场经济两个大网,将广大的中国融合为一体。秦汉帝国经过秦、前汉、后汉四百多年,彻底打破了过去的族群观念。中华文明“伦理”体系的产生,出自“天地之间”的群伦礼仪。可想而知,“秦汉”的这种大一统政治共同体的治理模式转变,对周文郁郁时代形成的伦理体系是如何颠覆和重塑的。秦时的《吕氏春秋》、汉代的《淮南子》皆是以道家思想为基础,虽在一定程度上文润了社会、滋养了士大夫和部分商人的心智,但“刑法”精神是主核,“儒表法里”从此成为统治阶级的治国法宝。

从经济制度来说,从春秋到战国,生产力逐渐提升,地区与地区之间的交换也因为道路的畅通而愈来愈密切,这些情况为货币经济发展提供了条件。战国晚期到秦汉初期,市场经济已经非常发达。《史记·货殖列传》记载的经济活动,包括各种产业的发展、工商业聚集的财富数量和全国都市化的现象等,说明中国出现了工商与农业并重的经济体,“三纵三横”的道路网中游走着各色商人,商业遍布全国。传统历史中所说的秦汉“重农抑商”,准确地说应该是“商业”与农业同样受到重视,但本质性改变始自李悝、商鞅为适应战争需要搞“变法”“农战”从而打压商人,及至刘邦建汉“困辱商人”,中国进入了长达两千年“轻视”“贬抑”商人的时代,重商业、贬商人是专治体制的一体两面。法家集大成者李斯明确提出“农本工商末”的观点,把从商者视为社会的“五蠹”之一;西汉贾谊则在前人重本抑末思想的基础上又提出了“积著理论”,晁错则在《论贵粟疏》中提出了“贵粟论”,丰富和发展了前人的“重农抑商”思想。从此商业发展呈现出松松紧紧、政治化运作的特征,商人阶层失去财产法律保护和独立人格,精神生活沦落,惯常通过贿买官员、官商勾结获得优渥甚至奢靡的物质生活,成为统治者打压、社会憎恨的食利阶层。“中国历史上商业不独立”的传统由此奠定,“无商不尖”于是变成了“无商不奸”,“商人只是逐利”的观念由此渗透至文化层面。因为重农抑商,自汉朝以后载入史册的经商者寥寥,士大夫皆以耕读传家为荣。文明古国的“仁义礼智信”传统和信念操守只在少数商人身上有所体现,整个商人群体所谓的职业操守更多地表现在与官府沟通能力、市场洞察力和把控力、经商技能、精明度、吃苦耐劳及对刑法条文的遵守程度上。如滥觞于先秦的商业文书在秦汉已初具规模,这些立法文书详细且严格地规范了买卖、借贷、雇佣等商业行为,这应当归功于秦汉时期商业的发展与法律法规的完善。

汉武帝以后,政府为了支持对外战争,不惜竭泽而渔,用高税聚敛都市的资产,工商经济大受打击,不再有发展的机会。从此,中国经济形态转化为以精耕农业为基础,杂合农舍手工业的市场经济。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的建议“独尊儒术”,幻想通过儒家的理论为天下建立一个理想世界。董仲舒的学生们甚至建议汉代的皇帝让出帝位,由贤者接替。西汉末年王莽夺取政权,其所持理由也是为了实现儒家理想。这些儒家的思想体系、伦理体系对商人的行为操守影响有限,私德方面最多是吃苦耐劳、养家糊口、致富孝亲、光宗耀祖、厚道诚信,“尽椎埋去就,与时俯仰,获其赢利,以末致财”,如宣曲任氏、雍乐、雍伯等;公德方面大抵是部分商人修路建桥、抚恤乡里做些慈善,在社会有灾、国家有难时捐资纾困、有所奉献,如卜式、乌氏倮、巴寡妇清等。大体而言,秦汉作为中华民族的奠基时代,在政治、礼法乃至文化、伦理等方面都是“定调”时期,就商业伦理而言,我们从宏观政治经济维度的大伦理和中微观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小伦理两个维度进行总结。

(一)大伦理

所谓大伦理,指在秦汉历史背景下,从政治经济学和宏观经济理论视角,审视从周代“王制”到秦汉大一统官僚专治体制之间,国家出台商业政策的合理合法性对官商伦理道德水平的影响。秦汉时期的商政基本上是秦时的商鞅、李斯等法家推行的政策导向,乃至汉时桑弘羊盐铁专卖、工商富国“官工商”“官山海”“官盐铁”等政策相继出现,意味着官府对于商业不容置疑且为所欲为的管制。王亚南在《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一书中、王毅在《中国皇权制度研究》一书中都曾讨论过秦汉及以后的旧中国商人阶层对官僚政治的依附性。就其正外部性而言,这种大一统官僚体制的事业垄断性和商业的依附性,为中华民族作为“广土巨族”和唯一不曾中断的独立文明提供了可持续发展的“统一大市场”,但其负外部性危害也很大。

这种两面性必然导致社会的治乱循环。如秦时中国的历史虽然“集权”和“抑商”是主线,但也会此起彼伏地出现商业的繁荣,甚至出现商业立国、商业战争的局面。大商人往往“因其富厚,交通王侯”,所以“天下国家”的集权与抑商是同一个事业的两面,对于商业的“自然状态”发展总是有一定的容忍限度。社会两极分化一旦到了“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地步,富人地位一旦上升到了“封君皆低首仰给”的地步,政商关系一旦到了“贵人之家……攘公法,申私利,跨山泽,擅官市……执国家之柄,以行海内”的地步,国家就必然会干预,“无为”必然要转入“有为”。[25]因此,统治者必然通过庞大的官僚机构将国家带入一个悖论循环:重商——轻商(打压、限制商人)——官商(垄断,低效,腐败,与民争利)——民商(或勾结官府发财,或勤劳小富,或困厄倒闭)。如汉武时期桑弘羊极其重商,据《盐铁论》记载,桑弘羊力主工商富国,提出“富国何必用本农,足民何必井田也”;又说:“富在术数,不在劳身;利在势居,不在力耕也”。他认为若工商不畅,则农业无从发展。胡寄窗先生评价,桑弘羊几乎是摆脱了伦理的局限而考察财富问题,他的重商理念,百代以降,少有认可。所以中国历史上,商政环境的“政治”德性程度决定了商业伦理系统中的大伦理性质和规格。这种高度政治依赖性的大伦理直接规定着民间社会商业小伦理的性质和气象,如公与私无显性,硬性边界,垄断与腐败,公平与效率,等等。这一逻辑铸成于秦汉,影响深远。

历史地看,无论是商鞅、李斯,还是管子、桑弘羊所主张的“官山海”“官盐铁”“官酒梁”都有其历史必然性和历史进步性,更为大一统的中华民族长期和平发展、长期享有巨大“统一大市场”红利提供了政策基础和经济基础。桑弘羊关于国家干预商业活动采取均输、平准的思想与主张,与20世纪30年代西方的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经济思想似乎有相通的地方,可以说中国古代的“轻重论”就是那个时期的“凯恩斯理论”,它对于今日中国在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仍有参考价值。对自己一生的功过,汉武帝在他晚年时与大将军卫青交心时说过一段颇入情理的话,似能帮助我们理解“官山海”和盐铁专营等政策的历史合理性:“汉家庶事草创,加四夷侵陵中国,朕不变更制度,后世无法;不出师征伐,天下不安;为此者不得不劳民。”但他的警醒与忠告也值得我们当代人思考:“若后世又如朕所为,是袭亡秦之迹也。”是的,商业经济也是立国之本,但商业经营的公与私、官与民的界限是什么?自由市场与适度管控的平衡度在哪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商政文化怎样才能引导、培育出自尊自爱又爱国奉献,坚守商业伦理又致力于共同富裕的优秀企业家?这些课题非常值得当代学者继续研究,值得我们新时代的青年学子系统、深入思考。费正清先生曾言:“中国商人最大的悲剧是,他们靠经商成功后,最希望的却是自己的子孙能够读书入仕,即不愿其子孙再为商人”。当然,这种情况在当代已得到了根本扭转。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再次强调了“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这无疑体现了要素市场化改革在推动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小伦理

著名人类学家、历史学家汤因比曾说,我们自古至今都生活在人造环境里。中国历朝历代的商业发展也无疑是当时政治与制度环境的产物。有些商人在没有财产保障和独立人格尊严的环境里是不可能有多少商业操守的;同时,没有一定政府管控、法制约束、伦理引导的商人也会趋利避害、麻木不仁,制造“资本的罪恶”。一面是“仓廪实,知礼节”“有恒产者,有恒心” “人富而仁义附焉”;一面是“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会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能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润,资本敢犯任何罪行。”(马克思语)所以充分发育的市场和好的商业治理一体两翼同样重要。秦汉特殊的历史背景——需要通过残酷、野蛮的战争实现重新统一,必然盛行“成者王侯,败者贼”的丛林法则和简单粗暴的“事功”逻辑。立足于“性恶”论基础上,“尚功”的法家恰逢其时,所以秦汉治理的主调是法家色彩。汉前期用“黄老”是柔和的道法家,后期虽然采纳董仲舒“儒家独尊”,其底色还是“外儒内法”。这样的时代背景必然不会有太多儒家“仁义礼智信”活动的空间,所以秦汉时代的商人道德和商业小伦理应该说基本上乏善可陈。司马迁在其《史记·货殖列传》中首次为商人立传,这也是“二十四史”中唯一的一次,一些纯粹性的商人因其产业与事迹被太史公录入史书。史记里记载的有限几个民间商人,被称颂的私德大概有忠君报国、贤明精专、吃苦耐劳、不贪奢华、仁厚诚信、义利有度。此后的官修史书中再无这些纯粹性的商人,而那些“社稷君臣”们占据了史书全部,虽然还有“商人”被史书记载,但并非以经商致富之因被记载,而是以其政治作为(如为官府捐资、为国疏难等)而被记录在册。这些“商人”大多是所谓的“红顶商人”,也就是他们进入史书是因为“他们身上的官服,而非其本来的商人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