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风险管理与保险
我们已经知道,保险是进行风险管理的重要方法之一。正因为风险无时无处不在,才催生了保险这种风险管理方法。所以,风险与保险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风险管理与保险之间的关系
风险是保险产生的前提和基础,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风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发生变化,促使保险业不断根据形势变化,设计新险种,开发新业务,最终获得持续发展。
保险作为风险管理中传统有效的方法,可以帮助人们减轻风险的损失后果。同时,保险人作为专业部门,可以积极参加社会防灾防损。所以保险是社会化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风险管理与保险之间尽管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仍然存在一些区别。最主要的区别表现在,尽管管理对象都是风险,但风险管理的对象包括投机风险,而保险主要针对纯粹风险。因此,无论从性质还是形态上看,风险管理都远比保险复杂和广泛。
(二)可保风险
在保险发展进程中,风险的复杂性往往与商业保险的营利性存在冲突。如果保险人不加选择地满足各种风险转移要求,就可能使自己陷入危险的境地。因此,保险人需要将保险划分为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其中可保风险才是保险人可以接受和保险客户可以转嫁的风险。
可保风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风险损失可以确定和用货币计量
商业保险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风险的财务转嫁与责任的承担都是通过相应的货币计价来完成的,这决定了不能用货币来计量的风险不是可保风险。但是,人的身体机能和生命的价值衡量具有特殊性。一个人因伤残或死亡所蒙受的损失是难以用货币来计量的,但在保险中,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约定的保险金额来确定。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人身伤亡也可以用货币来计量损失。
2.损失的发生是意外的和偶然的
保险针对的损失是非预期、非计划的损失。对于必定会发生的风险,如机器设备的折旧和自然损耗风险,保险人是不予以承保的。要求损失具有偶然性的主要原因是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以及作为保险运作基础的大数法则,是以随机事件为前提的。对于单个主体无法预知的风险及其损失的大小,保险人可通过大量的统计资料分析,找出其中的规律性,从而将偶然的、不可知的风险损失转化为可预知的费用支出,顺利实现保险经营的全过程。
3.大量标的具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任何一个可保风险,都需要大量独立同分布的标的存在。因为保险需要大数法则作为保险人设立保险基金的数理基础。在大量风险事故的基础上,保险人才能通过大数法则计算风险概率和损失程度,最终确定保费。
4.风险应有引发较大损失的可能性
如果风险事故可能引发的损失程度是轻微的,客户就不需要通过保险来获得保障,因为从经济角度来看是不合理的,客户可以通过风险自留的方法来处理。同样,针对这种损失轻微的风险,保险人也是不会承保的,因为保险人付出的成本可能高于客户的实际损失,也就是说,保险人只能收取很低的保费,而无法从该业务中获益。
5.特大灾难一般不会发生
当保险人承保了某种风险,从总体上说,保险标的必然遭受损失,但遭受损失的保险标的占所有标的总数的比例是很小的。只有这样,保险人才能以每个投保人缴纳的相对较少的保费来弥补这些损失。如果发生特大灾难,使得大量标的遭受损失,保险人就可能无法偿付。比如,某一地区突然爆发战争,其影响面非常广,发生损失的标的数量巨大,保险人就无法按合约规定进行偿付。
一般来说,可保风险必须符合上述所有条件。但现实生活中,即使有的风险只满足其中几个条件,也可以成为可保风险。因此,我们应该辩证地理解可保风险的概念,而不应将其绝对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