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国际合规蓝皮书(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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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规激励模式:涉案企业合规改革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导开展企业合规改革工作,遵循“依法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将严管厚爱落到实处”的基本理念,以对涉罪主体决定不起诉的司法裁量权为依托,激励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建立有效合规管理制度。这场改革被学者们总结为“合规不起诉”,达到了推动民营企业开展合规建设的效果。[4]

到目前为止,改革已经进行了三期。第一期改革于2020年3月至2021年4月进行,最高人民检察院选取了6家基层检察院作为试点单位,初步形成了检察建议模式和合规考察模式两种实践模式雏形。第二期改革于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进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参与试验的试点单位扩展至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等10个省份的检察院,并与其他单位联合出台《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探索以规范化的外部专业机制辅助解决检察机关的合规监管实施难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10个试点检察机关共办理涉企业合规案件766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503件,案件类型不断丰富、拓展。[5]第三期改革于2022年4月2日正式启动,改革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各个检察院都有权参与改革试验。在三期试点期间,改革所导向的法律修改目标逐渐清晰,最高人民检察院《“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指出“依法行使起诉裁量权,研究探索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下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

这场改革将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纳入司法裁量,推动多机关联动参与社会治理。由于企业是重要的市场主体,法律认定其构成犯罪的污名化标签易引发倒闭危机,带来“水漾式”的社会负效应,造成员工失业、合作方经营受损、行业信誉丧失等问题,致使无辜群众受牵连。[6]正是基于这种对传统企业犯罪治理效果的反思,检察机关率先将“涉罪企业的经济和社会贡献”以及“企业定罪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相结合,作为决定是否启动合规考察程序的重要因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市场主体是经济的力量载体,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这进一步引领我国企业合规改革从检察机关单一主导的改革向行政监管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察机关等多方参与的综合性改革延伸。一方面,检察机关与行政监管机关、工商联等共同探索构建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吸纳具有合规管理经验的业务专家辅助检察机关在合规考察的过程中评估企业合规整改的有效性。[7]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也开始在立案侦查和审判环节,将涉罪企业事后完善合规管理制度的情况作为对其从宽处理的重要考量,[8]监察机关也在办理涉企案件的过程中注重提升监检衔接,帮助企业堵塞合规管理漏洞。[9]

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推动下,我国数千家企业已经通过合规整改获得了被司法机关从宽处理的机会,其中,绝大多数的企业为中小型民营企业,这进一步促进了企业合规制度在国内的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