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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企业社会化的制度环境
2020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指出:“企业既有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也有社会责任、道德责任。”“只有真诚回报社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家,才能真正得到社会认可,才是符合时代要求的企业家。”无论是从道德伦理化的消费环境、危机常态化的媒体环境来看,还是从企业社会化的制度环境来看,中国企业普遍履行社会责任的时代已经拉开大幕。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实现制度化之前,必须有一个关键前提,那就是获得法理上的合理性。因此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必须找到充分的理论依据,建立坚实的理论基础。这意味着,必须铲倒理论界枝繁叶茂、根深蒂固的大树——“企业的终极目标是股东利益最大化”。如果不能彻底驳倒这一观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就缺乏制度化的正义性,只能依赖于股东自我让渡利益的伦理德行,而不能诉诸强权。而为了完成这个看似不可能的艰巨任务,理论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即便是古典观点和社会经济观点的世纪性学理大讨论,也只是撼动了“股东至上”的一点根基而已,真正扳倒“股东中心主义”这棵大树的,还是产权理论和代理理论的改弦更张。正是学者们对“股东中心论”的最强韧之处发起进攻、正面击溃,才真正毕其功于一役。接下来,就让我们来回顾这一分外艰辛的历史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