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如何思考:从办案实践到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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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序

用良心判断,用制度保护

办案是个良心活儿。

在法学院读书的时候,老师就说过:我们班很多同学将来会去公、检、法或律所工作,做官有大小、挣钱有多少,办案有压力、官司有输赢,希望你们任何时候都别忘了良心。

经过办案一线多年的摸爬滚打,对此肺腑之言深感认同。

朱熹说:“良心者,本然之善心。即所谓仁义之心也。”检察官办案,需要内心对案件以及当事人的是非、善恶、曲直作出评判,才能正确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科学定罪量刑以及实现最佳办案效果。

当然,评判的依据必须立足客观事实,但能否对客观事实给予准确的法律定性,却是见仁见智的。基于一个人将另一个人打成重伤的基础事实,认定为打架斗殴还是见义勇为,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对当事人而言,意味着截然不同的命运。

法律知识储备丰富,逻辑思维也很严密,对诉讼程序比较熟悉,一般而言就可能“办得了”案,但这只是办案的基础。若本心不够善良、不怀仁义,哪怕业务技能再强,也不一定“办得好”案。

因为办案从来都不仅仅是“技术活儿”。

办案的过程,总的来说,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怎样判断、如何取舍,保护谁、打击谁,弘扬什么、否定什么,需要在体察国情世情、探究法律精神的基础上,用良心去判断。

中国自古就注重“刑罚世轻世重”,根据国家和社会形势的变化灵活调整刑事政策及法律适用。《周礼·秋官·大司寇》即有记载:“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当今中国,经济社会高度发展,百姓生活全面小康,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正朝着第二个百年目标努力奋斗。对照漫长的历史,今天的中国正逢盛世。国家安定有序,社会和谐稳定,刑事案件中轻微犯罪居多,重大、恶性犯罪较少。

鉴于此,笔者认为,目前司法办案或可持一些“盛世用轻刑,极恶用重典”的理念。

一方面,对于占多数的轻微犯罪,若行为人真诚悔悟、认罪认罚,司法机关就要积极兑现从宽政策,依法从宽处理。另一方面,对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恐犯罪以及其他情节极为恶劣、后果极为严重的少数刑事案件,也要依法严惩。

这话说起来简单,但落实到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并非易事。面对形形色色的案件、当事人的诉求、社会舆论的压力,如何坚持法律原则,把握好宽严界限,既需要用法律进行衡量,也需要用良心进行判断。

那么,良心判断如何体现?

首先,看办案者把自己放在什么位置:是诉讼流水线上的司法工匠,还是“如我在诉”的负重者?只有办案人员设身处地为各方当事人着想,充分换位思考,才有负重感、才能感同身受。

例如,只有假设自己迫于生计或身患重疾,才能体会为何有人会迫不得已实施偷盗财物、盗窃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又如,只有假设自己遭受了犯罪行为的严重侵害,才能明白为什么不能在未尽全力的情况下轻言“疑罪从无”。再如,只有假设自己是一起简单刑事案件(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故意轻伤害等)的犯罪嫌疑人,在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案件仍然久拖不决,不能外出打工、不能自由出行、家人也牵肠挂肚,才能体会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是多么重要。

这不是说检察官要摒弃严格依法、客观公正的立场,而是说不要把自己当作事不关己的第三方。要把自己放到案件中去,站在当事人各方的立场,才能感受到司法机关的判断对当事人而言意味着什么。

其次,看办案者秉持什么理念。基层一线办案任务很重,上级要求很高,办理同样性质的一起普通刑事案件,对比10年前,需要填的案卡、制发的文书、接待的当事人、开展的公开听证以及促进认罪认罚需要付出的人力、物力都不可同日而语。加之近两年,因为疫情的影响,入所讯问、出差取证、羁押案件开庭等等多有不便,大家都想着怎样提高效率、尽快结案。面对潮去潮来、堆积如山的案卷,有“速战速决”的心态是正常的,但过于求快,就会导致“萝卜快了不洗泥”,容易作出看似合法但不近情理的结论。

“合法”是司法决定的基本要求,但做到这一点可能只算达到“及格线”。从古至今,老百姓评判司法决定不是只看其是否有悖律条,还要看其是否符合天理、人情。这是多元司法价值观的体现,也是中国从古至今法律文化的传承。

只有秉持法理情相融合的理念,努力让司法决定合法、合情又合理,才能赢得当事人的认可,让老百姓感受到公正。

再次,看办案者能否担当。在很多案件中,讲良心是要面对风险、付出代价的。有的案件,于理于法皆应从严惩处,却可能遇到干扰,要求“尽量考虑”,“原则范围内给予照顾”。有的案件,平心而论应当从宽,却可能被要求“从严从快”。还有的案件,前期被逮捕,后期认罪态度转好、积极退赃、赔礼道歉、获得谅解,符合不起诉条件,但“捕后不诉”,又会面临业绩考核上的负面评价。这个时候,实事求是、勇于担当就显得格外重要,也格外珍贵。

为了促进司法人员廉洁规范办案、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我们国家几年前就出台了“三个规定”(1),很大程度上帮办案人员解了围、松了绑,“司法环境”较之以往有很大改观,但若说完全杜绝了干扰,也是不客观的。

此外,还有一些案件,办案人员若为当事人利益作过于细致的、法律没有直接规定的考虑,有时即便是合情合理的,但基于特殊背景、特殊环境,也会产生很多顾虑。

例如有这样一起申请取保候审案:一家两兄弟因“涉恶”犯罪被逮捕羁押,主要事实是参与一系列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未涉及命案或其他重大案件,依法不可能判处10年以上重刑。羁押期间,二人的父亲因病去世,律师为二人申请取保候审以便为父送终。经审查,对罪行相对较轻的弟弟可以取保,一来其认罪认罚,真诚悔罪,预期量刑不重,脱逃的可能性不大;二来养老送终,尽人子之孝,也符合情理。

但经沟通,问题来了:怎么不懂政策、不看形势呢,怎么能对黑恶分子取保候审呢?万一人跑了,追责问责怎么办呢?承办人可以表示不怕追责,但看看以往的案例,追责的范围岂止于承办人呢?

不仅仅普通办案机关有这样的担心,负责追责问责的机关也同样存在类似的顾虑。

再例如,办理上级交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涉“保护伞”案件以及涉信访维稳等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案件,也可能遇到被调查人在留置期间近亲属病危、去世以及其他突发情况。办案人员也可能认为,让罪行不严重的被调查人暂时回家是合情合理的,但同样的问题也摆在面前:这些案件各方高度关注,万一出点“闪失”,谁担得起这个责任?

所以,很多时候,办案人员的担当不仅仅是对“承办人”而言的,还与案件办理相关的指挥者、决策者、交办者、督办者、追责者有关,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上下互动。理想的状态是:“下面”能准确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上面”能把握政策、大胆决策。

翻看资料,发现古人也曾遇到过这样的难题,他们是怎么解决的呢?

《新唐书·刑法志》记载:“太宗亲录囚徒,闵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纵之还家,期以明年秋即刑。及期,囚皆诣朝堂,无后者。”唐太宗李世民在复核刑部呈报的死囚名单后,决定到天牢视察。死囚们表示希望回家过年,这样就“死而不怨”。太宗约定次年秋后归来问斩,尽管很多大臣反对,但仍然释放390名死囚;次年,囚徒全部如期归来。

我们暂且不论太宗“纵囚”之举是否于法有据,单就其担当精神而言,是非常难得的,因为即便贵为皇帝也要考虑万一“人跑了”怎么办,如何向天下臣民交代的问题。

另外,中国古代自北魏就有“留存养亲”的司法制度。据《魏书·刑罚志》记载,除触犯“十恶”等重大犯罪外,普通罪犯若系家中唯一男丁,可待其为直系尊亲(父母、祖父母等)养老送终后再执行刑罚。存留养亲制度为后代法律所沿袭,在明清朝审与秋审中对死刑监候案犯,“存留养亲”便是暂不执行死刑的法定事由。(2)

虽然我们现在没有完全继承该司法制度,但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于“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即便符合逮捕条件,亦可监视居住。尽管刑罚执行环节可否“留存养亲”,法律未予明确,但参照审查逮捕环节之司法关怀精神,在不影响最终惩治犯罪的前提下,对遭遇突发状况的人员给予必要的照顾,这不正是政策宽仁、司法关怀的体现吗?这对案件的顺利推进、矛盾化解,也是大有裨益的。

然而,在一些时候、某个阶段,凭良心办案并不一定能获得好评,甚至可能招来猜疑、面临风险甚至遭遇恶意诬告。

纪检的调查、上级的核查、当事人的信访,这都是办案人员要面临的现实问题。毫无疑问,这会给办案人员增添很多额外的工作:但凡有调查、核查,必然需要写很多“说明”“报告”或者接受问话。

而这些调查、核查措施本身,会形成一种紧张的空气。一说起谁谁谁被叫去问话了,领导会关心、家人会担心、同事会好奇,这会给被调查人带来很多困扰,甚至带来很大的心理压力。

除了氛围和心理上的压抑,很多工作也会受实质性影响,如果正值评先评优、晋职晋级、岗位调整、工作调动,往往会被“放下”。哪怕最终的结果是“没事”,但该耽搁的不该耽搁的,都被耽搁了。从这个角度上看,调查本身就有一种“准处罚”的作用。

办案时间越长,办案量越大,特别是办理涉众类、非法信访类、人身伤害类案件越多,遭遇这些窘境的可能性就越大。多次经历后,可能有两个结果。一是正面效应显现。让组织和同事更加坚信办案人员的素质,让办案人员也更信任组织、更加坚定自己的立场。二是负面效应显现。周围的人可能质疑:既然“没事”,为什么不断有反映?有的同志被调查了几次、被“放下”几次,同一条起跑线上的人都跑到前面去了。如此境况是否公平,如此结局是否值得?

如果负面效应太突出,办案人员也会心有余悸:良心弥足珍贵,人生耽搁不起!

所以,良心虽不似“玻璃心”那么脆弱,但也不可能像钻石那样坚硬。

那么,如何保护司法者的良心?

仅靠说教是没用的,大道理都懂;只靠激励作用是有限的,一个负面案例的影响力足以破坏很多正面激励。

关键还是得靠制度,并且制度还要得到有力的执行。

第一,应首先给予办案人员信任,而不是怀疑。近年来,随着党风政风的持续向好,司法风气、办案纪律都得到明显改观,加之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正面影响还将持久发挥,纯粹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将是极少的。

此外,随着“少捕慎诉慎押”理念的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很多轻微刑事案件将会作出不捕、不诉决定或提出轻缓的量刑建议。如果纵向比较,类似的案件,可能比前些年处理得轻得多;如果横向比较,认罪认罚和不认罪认罚的,在处理上也有很大差别。若质疑声起、举报信来,办案人员将面临怎样的境遇?

笔者认为,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在信任的基础上,应依法依纪予以监督。首先,实事求是调查核实。从身边人、身边事的直观感受来看,这方面总体上是做得很好的;从一些社会高度关注的大案、要案来看,也可知调查核实工作总体上是很严谨的,不需赘述。

其次,实事求是惩处和肯定。既要坚持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也要坚持维护正确的办案理念,保护绝大多数人的积极性。切勿因个别人员顶风作案而否定“少捕慎诉慎押”等办案理念,要注意避免因追责不当引起错误导向,例如宁可通过“多捕多诉多羁押”来减少被质疑、被关注、被监督。

追责问责也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能唯结果论。例如前文提到的对“涉恶”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对职务犯罪被调查人放其归家,即便“人跑了”,或者发生了有碍诉讼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况,也要结合办案人员是否有主观过错,是否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因素来决定是否追责、如何追责。

还要注意发布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目前反面典型案例比较多,但理念正确、决定准确、经受住了各种考验的正面典型案例少了些。大家都知道“既不能这样,又不能那样”,但遇到具体问题时“到底应该怎样”,的确需要正面典型案例来引导。

第二,对办案人员的调查程序要严格,减少随意。这里说的“调查”是广义的,包括调查、核实问题的各种措施,不限于“立案调查”。当然,调查的程序本身是比较严格的,但为什么会让人有“随意”的感觉呢?因为实践中有权调查的部门较多,同一事件被问话的次数太多,就要让人随时得放下手中的工作,积极配合调查。

首先,不轻易启动调查程序。从办案人员的角度讲,要让主动接受监督、自觉接受监督成为习惯,这样能确保自己不犯错或少犯错。从监督者的角度讲,监督也是服务,服务务求精准,否则精力投放不准也是浪费。

我国税务执法理念颇值得参考:“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对司法人员的调查也一样,日常监督要加强,若无风险(例如信访反映中没有明确的线索指向、没有确凿的证据等),也不宜轻易启动调查程序。

其次,进一步规范调查程序。特别是对法官检察官的调查,应规定更加严格的程序,否则,尊重法官检察官、尊崇法治就无从谈起。

例如,对于检察官的调查核实,涉及违纪违法或违反法定职责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一般性调查谈话的,不得影响检察官正常的办案工作。同一事实已经由有权机关作出调查结论的,没有新的证据不得进行重复调查。

第三,对经受住考验的办案人员应予弥补,不能止于澄清。百姓若因冤假错案导致权利遭受了侵害,可以依法获得国家赔偿,这是人权保障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那么,办案人员因诬告、错告导致名誉损害、利益(晋级、晋升等)受损呢?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是必要的,这体现了组织对干部的关心,但损失如何弥补呢?

办案人员一般不会提出这样的要求,一则因为本性善良,二则因为没有弥补的制度。但若不考虑弥补,岂不是让老实人吃亏,让诬告者得逞?有时候诬告者的目的就是让办案人员的成长被耽搁、精力被消耗,即便办案人员最终被证明清白,诬告的目的也确已达到。

所以,确有必要建立弥补制度。要根据不同情形给予相应的弥补,包括但不限于:其一,对于造成名誉损害的,在一定范围及时澄清即可弥补。其二,对于造成竞争机会丧失的,应创造同等条件下的再次竞争机会。其三,对于造成晋职晋级等时间耽搁的,评定时间应当参照同时期其他晋升人员的时间起算;没有可参照的,则按一般晋升审批工作时间推算确定,不能让我们的同志因遭诬告造成“一步慢,步步慢”的遗憾。

综上,检察办案用心用情,公平正义得以彰显,社会和谐得以促进。善良之心获得保护,也能激励更多的善良之心。

陈亚东

2022年7月1日


(1) 为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防止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确保司法机关廉洁公正司法,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三个规范性文件简称“三个规定”。

(2) 张晋潘:《中国法制史十五讲》,15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