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检察官的司法理念——法、理、情的融合
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灿烂的文明史。千百年来,我们的祖先创造了辉煌的历史,当今社会,国家安定有序,人民生活丰富多彩。那么,是什么在维系着这一切,社会生活运行的规则是什么?这是很难回答却又非常有趣的问题。
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在历史的长河中,有一些默默支撑社会生活运行的规则,这些规则虽然欠缺法律威严的外表,却被统治者和人民广泛接受、自觉遵从,并成为维系国家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支撑。
这些规则是什么?答案可能是丰富的。
从司法角度看,古代中国司法活动非常注重“天理、国法、人情”的综合运用,这样的理念在今天看来仍然有强大的生命力,值得传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背后有情有义。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词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口服。”(1)
如何把优秀的理念传承好,并结合新时代特征及法治建设新要求赋予其新的内涵,使之获得新的生机和活力,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
本章从解读“天理、国法、人情”入手,尝试以新时代司法活动的新要求为视角,探讨“天理、法理、情理”的新内涵,并通过一系列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结合笔者的办案体会,浅析“天理、国法、人情”在当前司法实务中的运行情况和发展趋势。
笔者认为,概言之,古今“天理”体现一切事物运行的基本规律,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司法活动的最高遵循。古时“国法”发展为今天的“法理”,体现法律运行的基本规律,调整人与法的关系,是司法裁判的基本依据。古时“人情”发展为今天的“情理”,体现民众对法律的认知和感受,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是司法活动的重要考量。
司法者能否运用好天理、国法、人情,既是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的体现,也是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关键着力点。在新时代司法活动中,可以按照法理、情理、天理的顺序研判相关案件。包括检察官在内的司法者都应在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上,运用法律作出预判,运用情理和天理进行检验,秉持善良、公正之心,在不同的法条之间挑选甄别,最终得出合法、合情、合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