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文献综述
庭审实质化改革涵摄的理论意义是什么,这一命题从提出开始就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学术界对此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而庭审实质化改革应该如何展开,学者们结合了刑事普通程序的相关要求,以及部分试点单位的改革方案,从制度层面提出了较为全面的改革建议。有学者明确提出庭审实质化是刑事审判方式的重大变革,从“适度阻断侦审联结,直接有效审查证据;充实庭审调查,改善举证、质证与认证;完善庭审调查规则,改革裁判方式;充实二审庭审,推进庭审实质化;提供支持条件,完善配套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并具体提出了强化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改善庭审调查、调整审判节奏、完善法庭证据调查规则、改革裁判方式、充实庭审调查(包括举证、质证、认证的改革)、改善庭审准备、加强法律援助、加强繁简分流、推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等措施。[22]也有学者从“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努力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完善公开审判制度,努力实现阳光司法;完善证据制度,努力实现真实发现和程序公正的平衡;完善辩护制度,确保被追诉人得到有效辩护;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制度,确保人民陪审员实质参与庭审;完善审级制度,确保审级制度功能的有效实现;优化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程序设计;构建具有预断排除功能的庭前准备程序;完善普通审判程序的技术设计;建立符合公正审判要求的人证交叉询问程序;健全合议庭的评议和裁判程序等”[23],对庭审实质化改革提出了具体的改革建议。其他学者研究成果的路径和结论也大体和上述研究相同。[24]通过比较,我们发现,这些优秀研究成果基本上从相同的问题视角,就如何顺利推进庭审实质化进行了概括性、全面性的论述,并得出了较为一致的结论。笔者认为,这对于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初期性探索是必要的,也是推进下一步深入研究、改革应当具备的基础性沉淀。但是,我们也容易发现这些成果研究的具体论点和结论都似曾相识,比如证人出庭问题、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侦审阻断机制问题、庭前会议问题、人民陪审员问题、裁判方式改革问题、法律援助问题、繁简分流问题等,大多是若干年前就已经探讨得比较成熟的议题,以至于当我们检索与这些论点相关的文献时不免有重复研究的感叹。当然,在此并非批评学者们的研究路径,也不是否定他们对庭审实质化改革作出的贡献。相反,这给予了笔者进行研究这一论题必要的反思,并时刻提醒自己应该注意,要与已有研究成果在论证方法上有所不同。一方面,这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性文字堆砌,仅从比较法的视野寻求改革论据;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能与司法实践相衔接,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审判实践中存在的真实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革建议,进而为我国的庭审实质化改革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因此,笔者对庭审调查实质化改革的研究,是在充分借鉴既有优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成都市两级法院的改革试点情况,就刑事庭审调查中的举证、质证、人证、认证问题进行的实证研究。
[1] 浙江是中央确定的第二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召开的全省法院院长会议要求试点工作做好三个结合:坚持顶层设计与发挥基层首创精神相结合,坚持继续深化改革与巩固现有成果相结合,坚持有理想和接地气相结合。参见余建华、孟焕良《浙江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人民法院报》2015年2月8日,第1版。浙江温州两级法院的具体改革实践可参见徐建新、吴程远《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温州实践》,《人民司法(应用)》2016年第25期。
[2] 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诉讼证据开示操作规范(试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诉讼庭前会议操作规范(试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诉讼举证规则(试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非法证据调查程序操作规范(试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诉讼人证出庭作证操作规范(试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第一审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审笔录制作规范(讨论稿)》等。参见成都中院《全省法院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工作推进会资料汇编》,2016,第19—84页。
[3] 如2015年2月18日印发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成立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15年2月25日印发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015年4月22日印发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法院开展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专项课题调研的通知》;2015年5月11日印发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第二批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法院的通知》;2015年6月30日印发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015年11月2日印发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最高法院李少平副院长等领导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推进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等。参见成都中院《全省法院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工作推进会资料汇编》,2016,第7—14页。
[4] 为了继续深化改革,经成都中院研究决定,从2015年7月1日开始,在成都市两级法院全面推开改革试点工作。各基层法院院长为市中院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基层法院应成立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由院长担任组长,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确保工作及时有序推进,取得实效。各基层法院和中院刑事审判业务庭按改革要求每月至少完成1—2个试验庭或示范庭的开庭工作,并于每月30日前报送下一月拟开试验庭、示范庭案件信息,交市中院刑二庭汇总。参见成都中院《全省法院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工作推进会资料汇编》,2016,第12—13页。
[5] 成都市中院成立了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于刑二庭,主要负责改革试点的牵头工作。成都市中院在刑一庭、刑二庭、少审庭设立三个指导组,由庭长担任组长,分别对口指导大邑县法院、温江区法院、高新区法院。指导组主要对试点基层法院的庭审程序、规则制度、课题研究等改革试点相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参见成都中院《全省法院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工作推进会资料汇编》,2016,第5—6页。
[6] 参见成都中院《全省法院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工作推进会资料汇编》,2016,第12—13页。
[7] 第11条“切实遵守法定诉讼程序,强化案件审理机制”部分明确提出,“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8] 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部分提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尊重司法规律,确保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到2016年底,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促使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始终围绕审判程序进行”。
[9] 成都中院:《全省法院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工作推进会资料汇编》,2016,第19页。
[10] 开展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要努力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辩诉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促使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始终围绕审判程序进行,促进审判程序特别是庭审活动的实质化。成都中院:《全省法院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工作推进会资料汇编》,2016,第5页。
[11] 成都中院:《全省法院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工作推进会资料汇编》,2016,第19页。
[12] 成都中院:《全省法院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工作推进会资料汇编》,2016,第20页。
[13] 参见孙长永、王彪《论刑事庭审实质化的理念、制度和技术》,《现代法学》2017年第2期。
[14] 成都中院:《全省法院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工作推进会资料汇编》,2016,第5页。
[15] Over the last century,empirical legal scholarship has joined the ranks of the mainstream within the legal academy. See Michael Heise,“The Past,Present,and Future of Empirical Legal Scholarship:Judicial Decision Making and the New Empiricism”,University of Illinois Law Review,vol.2002,2002,p.819.
[16] 参见[德]考夫曼、[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451页。
[17] 本书利用的数据主要是“小数据”,即一些局部性与抽样性的数据。此种“小数据”是某一或若干区域性司法机关生产或研究者自行收集的某一时段之整体性或局部性数据,而不是长时段的全国性大数据,只有个别情况才有大数据的收集与分析。参见左卫民《一场新的范式革命?——解读中国法律实证研究》,《清华法学》2017年第3期。
[18] 郭松:《审查逮捕制度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6页。
[19] 参见[美]巴比《社会学研究方法》,邱泽奇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317页。
[20] 资料来源:2016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5年成都市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4575件。
[21] 参见[法]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44页。
[22] 参见龙宗智《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路径和方法》,《法学研究》2015年第5期。
[23] 参见孙长永、王彪《论刑事庭审实质化的理念、制度和技术》,《现代法学》2017年第2期。
[24] 参见汪海燕《论刑事庭审实质化》,《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熊秋红《刑事庭审实质化与审判方式改革》,《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