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语行为与汉语句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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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奥斯汀对言语行为的研究

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以奥斯汀为代表的一批分析哲学家开始从语言学和哲学的角度对行为动词进行研究,产生了著名的言语行为理论。

奥斯汀对于言语行为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30年代,以50年代为界可以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其观点在前后两个时期也有一些变化。他生前发表的著作只有七篇,现在我们看到的《如何以言行事》(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是在他去世之后由听讲者根据1955年他在哈佛大学所做的以此为题目的12次讲座笔记整理出版的。

奥斯汀一生的工作可以总结为:完成两种区分,建立一种理论。第一种区分反映奥斯汀早期的工作,即区分施为式(performatives)和表述式(constatives);第二种区分反映他晚期的工作,又可概括为“两个三分法”:第一个三分法是区分三种说事行为,即“发声行为(phonetic acts)”、“出语行为(phatic acts)”、“表意行为(rhetic acts)”;第二个三分法是用言语行为三分说代替先前的施为/表述的说法,区分三种更为一般的言语行为,即“以言说事行为(locutionary acts)、“以言行事行为(illocutionary acts)”、“以言取效行为(perlocutionary acts)”。这个三分法成为言语行为理论的经典划分,其核心是关于“以言行事行为(illocutionary acts)”和“以言行事力量(illocutionary force)”的理论。我们可以将奥斯汀关于言语行为的主要观点整理如下:

(1)施为句与表述句话语可以区分为表述句(constatives)和施为句(performatives)。表述句是对世界进行描述、报道或陈述,可证实(verifiable),具有真假值。施为句是没有真假、却又不是无意义的话语。奥斯汀认为施为句都是用单数第一人称现在时、直陈语气、主动语态,并满足以下条件:①它们完全不描述、不报道、也不陈述任何事情,并且也不是或真或假的,只有得体(happy)不得体(unhappy)之分;②说出这些语句是或者部分是做一种行为,而当我们说某件事时,通常是不会描述这种行为的。

言语行为理论研究的重点不是以言说事(saying)的表述句,而是以言行事(doing)的施为句。因此,奥斯汀进一步把施为句分为显性施为句(explicit performatives)和隐性施为句(implicit performatives)。显性施为句(explicit performatives)包括:①以单数第一人称、现在时、直陈语气、主动语态的动词做行为动词的话语;②以第二或第三人称(单数或复数)现在时、直陈语气、被动语态的动词做行为动词的话语。

(2)适宜条件 表述句是否有意义或成立的条件是真值条件,因为表述句所含的命题有真假之分;施为句是否有意义或成立的条件是适宜条件(felicity conditions),因为以言行事无所谓真假,只有适宜(felicitous)不适宜(infelicitous)之分。一个施为句(performatives)得体(happy)的必要条件(即适宜条件)是以下6条,其中A和B是一组,为外部条件,C为内在条件:

A1必须存在一个公认的、惯例化的特定程序,该程序包括特定的人在特定的场合说出特定的话语,并且

A2在某一特定的场合中,那些特定的人和情境对被援引的特定程序的执行来说必须是恰当的。

B1所有参与者必须正确地执行该程序。

B2所有参与者必须完全地执行该程序。

C1通常,该程序是由特定思想或感情的人为了使用而设计,或者为了那些参与者主持仪式而设计,因此,无论是参与者还是与程序的执行有关的人,事实上都必须具备那种思想或感情,并且参与者自己必须有意这样去做,并且

C2参与者后来确实这样去做了。

(3)言语行为三分说 由于找不到区分施为句和表述句的统一标准,奥斯汀重新建构自己的理论,从“说事”与“做事”的关系角度区分不同的言语行为。首先区分了“发声行为(phonetic act——发出某些声响)”、“出语行为(phatic act——说出某种语词或词汇,即某种类型的、属于或可以属于某一词汇表的声音,它们带有某种确定的结构、服从或可以服从一定的语法、有一定的声调等等)”、“表意行为”(rhetic act——使用带有某种确定的意思或指称的词元或其要素,用间接引语表现)。奥斯汀把“发声行为(phonetic act)”、“出语行为(phatic act)”、“表意行为(rhetic act)”称为完全正规意义的以言说事行为。在此基础上,区分出更为一般的三种言语行为(speech acts),即以言说事行为(locutionary acts)、以言行事行为(illocutionary acts)、以言取效行为(perlocutionary acts)。在更为一般的言语行为论中,需要列出的是话语的以言行事的力量(illocutionary force),即语力。

(4)以言行事行为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以言行事力量或施为力量,将以言行事行为(illocutionary acts)分成5类:判定式(verdictives)、执行式(exercitives)、承诺式(commissives)、表态式(behabitives)、阐述式(expositiv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