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语行为与汉语句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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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塞尔对言语行为的研究

奥斯汀的理论得到他的学生、美国分析哲学家塞尔的继承和发展。塞尔对奥斯汀理论的发展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

语言分析方面:确定言语行为的分类标准,并对言语行为进行分类;给出简单的以言行事行为(illocutionary act)语句的形式结构F(P),并由此构成各种复合的以言行事行为语句;分析了以言行事力量F在各种复合语句中的作用,并详尽分析了各种语力要素对以言行事力量的影响。

逻辑分析方面:试图建立言语行为的逻辑分析工具和逻辑分析系统——施为逻辑。1985年,塞尔和范德维克(D.Vanderveken)建立了一个施为逻辑系统,并给出了该系统的公理和若干定理。

塞尔的工作开创了言语行为理论研究的两个不同的方向:语言学的研究和逻辑学的研究。在此,我们主要介绍跟我们研究有关的关于语言学方面的研究,我们根据塞尔发表的论著将其对于言语行为的研究总结如下:

(1)重释言语行为三分说 奥斯汀把“发声行为(phonetic act)”、“出语行为(phatic act)”、“表意行为”(rhetic act)称为完全正规意义的说事行为即以言说事行为(locutionary acts)。在此基础上,区分出更为一般的三种言语行为(speech acts),即以言说事行为(locutionary acts)、以言行事行为(illocutionary acts)、以言取效行为(perlocutionary acts)。在三种言语行为中,塞尔接受奥斯汀关于以言取效行为的论述,但对以言说事行为和以言行事行为的区分提出了批评,其核心意见就是说话的同时就是在做事,认为“每一个表意行为都是以言行事行为,从而每一个以言说事行为也都是以言行事行为”(转引自蔡曙山1998:24),以言说事行为和以言行事行为的区分未能从根本上克服施为句/表述句面临的尴尬。因此塞尔主张从以言说事行为中抽取出更本质的内容:命题行为(propositional acts),即表达语句命题内容的行为,命题内容行为是表达一个命题。基于这样的认识,塞尔在《言语行为》(Speech Acts,1969)一书中将奥斯汀以言说事行为和以言行事行为重新划分为:话语行为(utterance acts)、命题行为(propositional acts)、以言行事行为(illocutionary acts)。而对于以言成事行为(perlocutionary acts),塞尔和奥斯汀的看法是完全一致的,因此未作任何改动。

(2)区分调节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塞尔认为,言语行为是一种受社会规则制约的行为,他为此区分了调节性规则(regulative rules)和构成性规则(constitutive rules):调节性规则制约现已存在的或独立存在的行为方式或活动;构成规则不仅对行为方式起制约作用,而且创造或解释新的行为方式或活动。在塞尔看来,调节性规则是外部的社会规则,对以言行事行为不起制约作用,而构成性规则是内在的语义规则,以言行事行为是根据构成性规则衍生而来的,或者说是受这些构成性规则制约的。塞尔(1969:33)从言语行为的适宜条件(felicity conditions)中提取出来四条构成性规则:

①命题内容条件(propositional content conditions)规则:规定话语的命题内容部分的意义。比如承诺一定是说话人将来的行为。

②前提条件(preparatory conditions)规则:规定实施言语行为的前提条件。比如许诺的前提条件是说话人预设他能做出许诺的行为,并且这样做是听话人所感兴趣的。

③真诚条件(sincerity conditions)规则:规定确保言语行为能真诚地得到实施的条件。比如道歉,说话人必须对所做的事表示遗憾。

④基本条件(essential conditions)规则:规定言语行为按照规约被当作某一言语行为要点或目的(illocutionary point)的条件。比如命令的目的是让听话人去做某事。

这些规则既是成功地实施某一以言行事行为必须要满足的必要和充分条件,同时也是一套制约言语行为的使用规则和以言行事行为的构成性规则。以命令为例,其得以成功施行的必要条件是:让某人去做某事;其命题内容条件是:听话人将做出某种将来的行为;为使命令能无缺陷地做出,其前提条件是:说话人处于权威的地位;发出命令的心理状态是:表达了一种愿望或需要。也就是说,如果我们通过语言来实施命令行为,我们必须遵守上述规则,如果我们违反了其中一条规则,我们便不能有效地发出命令,我们便有可能是在提出请求、发出邀请或实施了什么别的言语行为了。

(3)以言行事行为的分类 塞尔提出了区分不同以言行事行为(illocutionary acts)的12条标准:行为目的、词语同世界的适切方向、表达的心理状态、实施行为的力度或强度、会话双方身份与地位对于语力的影响、关系到会话双方利益的说话方式差异、同会话其他部分关系差异、由语力指示成分决定的命题内容的差异、是否必须通过言语行为来实施、是否要求依赖语言的社会规约来实施、是否具有施为动词、实施风格。

根据以上12条标准,塞尔划分了五种不同的以言行事行为:断定式(asesrtives)、指令式(directives)、承诺式(commissives)、表情式(expressives)、宣告式(declaratives)。

(4)以言行事行为的结构式:F(P)塞尔认为一个以言行事行为由决定以言行事行为性质的语力(illocutionary force)和决定以言行事行为内容的命题内容(propositional content)两个部分构成,其形式结构是:F(P),其中,F表示话语的以言行事的力量(语力),P表示话语的命题内容。相应地,语力由话语的语用力量指示成分(illocutionary force indicating devices)决定,命题内容由话语的命题内容指示成分(propositionalcontent indicators)决定。

(5)语力七要素 塞尔认为命题内容在某种程度上直接由话语的语言结构决定,而以言行事的力量(语力)却是由语言以外的其他因素决定,包括以下7种要素:以言行事的要点(illocutionary point)、以言行事要点的力度(degree of strength of the illocutionary point)、完成模式(mode of achievement)、命题内容条件(propositional content conditions)、前提条件(preparatory conditions)、诚实性条件(sincerity conditions)、诚实性条件的力度(degree of strength of the sincerity conditions)。根据以上的分析,塞尔指出:以言行事的语力当其在以言行事要点、以言行事要点的力度、完成模式、前提条件、命题内容条件、诚实性条件以及诚实性条件的力度这7个方面被确定时,就立即唯一地被确定了。两个语力F1和F2是相同的,当且仅当组成它们的七个要素都是对应相同的。两个不同的语力必定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不同要素。

(6)间接言语行为 塞尔区分了直接言语行为和间接言语行为,创立了他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塞尔指出,实施言语行为最简单的情况是,说话人说出一句话,确切地表达这句话的字面意义,这时字面意义和说话意图或语力相吻合,也就是说句子的结构和功能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关系,这就是直接言语行为。而间接言语行为是一种以言行事通过另一种以言行事的表达方式间接实现的(塞尔1979:30-31),或者说,间接言语行为是一种主要的(primary)以言行事行为通过另一种次要的(secondary)以言行事行为间接实现的。因此,次要的以言行事行为是字面(literal)的,而主要的以言行事行为不是字面的。(塞尔1979:34)

塞尔还区分了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和非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两者之间的差别在于两者的表现方式上,即是否通过语力指示成分(illocutionary force indicators)来表达:前者含有语力指示成分,听话人根据语句的字面之力、按照使用的规约习惯推断出话语的语力或说话人的交际意图;后者则没有明显的句法标记,听话人必须联系语境、根据听说双方共有的知识、言语行为理论及某些会话原则才能推断出话语的语力或说话人的交际意图。

塞尔进而对可以规约化表达间接指令的句子进行了总结与分类:有关听话人实施行为A的能力的句子、有关说话人希望或者要实施行为A的句子、有关听话人实施行为A的句子、有关听话人的欲望或愿意实施行为A的句子、有关实施行为A的原因的句子、在另一个句子中包含一些元素的一些句子(如含有明确的指令施为动词的句子)。

塞尔还总结出可用来发出间接请求与间接承诺的9项规则:

规则1:说话人可以通过询问听话人是否有能力做行为A,或者陈述与听话人做行为A的能力有关的先决条件而发出一个间接的请求(或其他的指令)。

规则2:说话人可以通过询问命题内容是否存在或陈述命题内容的存在而发出一个间接的请求。

规则3:说话人可以通过陈述真诚条件的存在,而不是询问它是否存在而发出一个间接的请求。

规则4:说话人可以通过陈述有做行为A的充分或重要理由,或者询问是否有做行为A的充分或重要理由而发出一个间接的请求。

规则5:说话人可以通过询问自己是否具有做行为A的先决条件,或者陈述自己具有做行为A的先决条件而发出一个间接的承诺。

规则6:说话人可以通过询问是否存在与听话人者希望或要说话人做行为A有关的先决条件,但不是陈述这些先决条件而发出一个间接的承诺。

规则7:说话人可以通过陈述命题内容存在,或在一些形式中询问命题内容是否存在而发出一个间接的承诺。

规则8:说话人可以通过陈述存在真诚条件而不是询问真诚条件是否存在从而发出一个间接的承诺。

规则9:说话人可以通过陈述有做行为A的充分或重要理由,或者询问是否有做行为A的充分或重要理由而发出一个间接的承诺。除了当这些理由是说话人要或希望做行为A,因为这种情况中说话人只能陈述而不是询问他自己是否要做行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