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法家的法治主义
除儒家外,墨、道两家也不大能够在世间的实证的法治道路上多迈几步。墨子初学儒业,后自倡新说,主要以称天说鬼、尚功利、大俭约、慢差等而与儒家形成对立。他的独到之处,一是前文所述的主张法天,遵从天法;二是寓义于利,主张“兼相爱,交相利”;三是追求普天之下的人类大同,减缓等级差别。墨子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中下层民众尤其是工商阶层的愿望,墨学因此成为一时的显学。尤为重要的是,墨家造设了一个有人格的上帝(天),畅言天法,而且大讲尚同、兼爱、交利,通过寓义于利,以利显义,是大可发展出一套权利概念的。但是,墨家疏于研究现实的国家法律制度,疏于通过规设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贯彻自己的主张。秦汉以降,墨学衰绝,后世少有发挥。至于道家的自然法,是难以直接与实在法贯通的,因为道家在根子上是反对人为法的。
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正是儒家的弱点促成了法家的兴起,正是儒家的失败增强了法治要求的动力。那么,什么是法家的“法治”呢?
面对道德沦丧、弃礼争利的社会现实,法家作出了不同于儒家的选择,这就是,强调用明确、公开、客观而且苛严的强制性规范来治理国家,提倡以法治国。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法家所说的法,主要不是“刑”,而是作为国家强制性规范的客观的、确定的一般准则。基于法治的理念,法家把注意力放在关于依法治理的诸多问题的务实研究。同时,由于法家学者的思想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儒、墨、道三家的影响或与之有某种渊源关系,因此,中国古代哲学的许多成就,主要是通过法家,才得以应用于具体的制度构造和法律运用,从而丰富了古代的法治理论和实践(陈弘毅,2003)。
法家的思想里有不少颇为精彩的关于法治要素的议论。例如,关于为什么不得不从“德治”转向“法治”,商鞅认为,这是因为:“不以法论知能贤不肖者惟尧,而世不尽为尧”(《商君书·修权》); “夫不待法令绳墨而无不正者,千万之一也。故圣人以千万治天下”(《商君书·定分》)。韩非则从性恶论和功利论出发,认为法治的实质是“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韩非子·显学》)。所以,实行法治,就是要“用法之相忍,而弃仁人之相怜也”(《韩非子·六反》)。关于法律的客观性、确定性、可预期性,《尹文子·大道》有言:“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归一者简之至,准法者易之极。”《慎子》亦有言:“有权衡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长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诈伪。”法家的法治思想,是变法的思想,是务实的思想,是建功立业的思想。正因此,在近代中国面临救亡图存的关头,严复曾说:“居今日而言救亡学,惟申韩庶几可用。”(陈弘毅,2003)梁启超从秦国讲到诸葛亮,也把法治看作成就政治功业的法门:
法治主义,在中国古代政治学里,算是最有组织的最有特色的,而且是较为合理的。当时在政治上很发生些好影响。秦国所以强盛确是靠它。秦国的规模传到汉代,还有四百年秩序的发展,最后极有名的政治家诸葛亮,也是因为笃信这主义,才能造成他的事业(梁启超,1926: 216)。不过,法家并不能够在“万事一准于法”的道路上走多远。在战国时期尤其是在秦王朝,法家学说与专制统治相结合,被用作任刑擅杀的理论依据。之所以如此,乃是与法家法治观的内在缺陷有直接关系的。这些缺陷,既不能简单地归结为一个阶级压迫问题,也不能简单地归结为一个刻薄寡恩的问题。梁启超的以下评论是中肯的:“法家最大缺点,在立法权不能正本清源。彼宗固力言君主当 ‘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力言人君 ‘弃法而好行私谓之乱’,然问法何自出,谁实制之?则仍曰君主而已。夫法之立与废,不过一事实中之两面;立法权在何人,即废法权即在其人。此理论上当然之结果也。……夫人主而可以自由废法立法,则彼宗所谓 ‘抱法以待,则千世治而一世乱’者,其说固根本不能成立矣”。他还指出法治主义的另一缺点是把人看作布匹土石:“彼宗动以衡量尺寸比法,谓以法量度人,如尺之量度布帛,衡之量度土石。殊不知布帛土石死物也,一成不变者也;故亦以一成不变之死物如衡尺者以量度焉,斯足矣。人则活物也,自由意志之发动,日新而无朕:欲专恃一客观的 ‘物准’以穷其态,此必不可得之数也。……法家以道家之死的静的机械的唯物的人生观为立足点,故其政治论当然归宿于法治主义——即物治主义。”(梁启超,1926: 253)
在我看来,法家的法治主义还有两个缺陷值得注意。一个缺陷,是过于强调把法律作为变法的工具。主张变法,是法家法治思想的鲜明特点,也是其法治思想之内在矛盾的起点。变法与法治,本来就是一个悖论。变法讲究的是改变既有的规则和秩序,法治讲究的却是遵循既有的规则和秩序。以法治的名义借助法律的强制力和规范力来推行新的政策措施,改变既有的规则和秩序,虽然能够使新政易于推行,做到令行禁止,但是,却从一开始就使法治具有“变法”的品格。这种品格将会使保证的法律的确定性、权威性、可预期性变得十分困难。另一个缺陷,是以术乱法、以势压法。对于法家来讲,治国方略不是一元的,治国方略除了“法”之外,还有“术”和“势”。
“术”,主要是君主驭臣之道。君主必须依靠官僚系统来统治民众,治理社会,君主与臣子之间,不免“上下一日百战”(《韩非子·扬权》),君主既要依靠臣子们治国,又要提防臣子们篡弑,所谓“明主治吏不治民”(《韩非子·外储说右下》)是也。为了解决这个难题,法家为君主开出的一套良方,名曰“术”。申不害以术闻名,商君多讲法而寡言术,韩非集其大成,把法、术、势三者并论。以韩非之见,君主应当本着冷酷的、功利的原则来对待身边的每一个人,并精心策划和运用一整套包括人事组织工作在内的权谋策略。说到底,就是以贼心察人、以贼心待人、以贼心驭人。从理论上讲,术是为了补救法治的不足。法为治民,术为治臣;法要晓之于民众,术则藏之于君主。实际上,这种不公开、不确定、无可预期而又缜密精妙、普遍运用的术作为治国的方略,或许有助于形成“群臣竦惧”的局面,使臣下若拔翎的笼中之鸟,但是,它必将构成对法治的极大危害,不论在政治道德上还是在政治操作上,都是弊大于利。如果说儒家的德治论失于不知圣贤难出,法家的术治便失于“不悟明君难得”(萧公权,1998: 236)。德才中等的君主是难以体会和运用法家术之奥妙的,更何况那些做了君主的豺狼虎豹之辈。在现实中,我们看到的,就是治国者以政治为权术,或者以权术为政治,肆无忌惮地玩弄权术,以术乱法,造成最坏的人治。
“势”,指君主的权力和地位。《管子》有言:“凡人君之所以为君者,势也。”(《管子·法法》)韩非认为,“夫有材而无势,虽贤不能制不肖。……桀为天子,能制天下,非贤也,势重也。尧为匹夫,不能正三家,非不肖也,位卑也”(《韩非子·功名》)。从现代政治学的角度看,这里所说的势,其实不仅仅指政权,更多的是指一个执政的合法性问题。在法家看来,势是君主掌控天下最重要的凭据,离开了势,君主便不成其为君主。势分为“自然之势”和“人为之势”, “人为之势”又分为“聪明之势”和“威严之势”。类似于我们今天讲的政权的“历史合法性” “绩效合法性” “程序合法性”等。相比之下,“人为之势”较“自然之势”更为重要,君主必须去努力营造它,即使“自然之势”有所欠缺,亦可补足。问题在于,在这里,法和术都成为塑造势的手段,都是为君王的权力服务的,而不是相反,让君王的权力为天下的不易之法服务,为塑造法治服务。天下乃一人之天下,“国者君之车也”(《韩非子·外储说右下》),法乃帝王之具,这种立于法外的势,不仅不可能把法治的要求贯彻到底,而且为后世的枭雄酷吏开启了方便之门。说到底,法家的法治不能通过法律来解决政权的合法性问题,甚至不能通过政权之势来解决法律本身的合法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