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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治与改革的一点思考——读《万历十五年》有感

评价局 刘彤

《万历十五年》是历史学家黄仁宇的代表作,有着一个非常贴切的英文译名:A Year of No Significance(直译过来就是没发生什么大事件的一年)。但作者偏偏选取了这一年,即公元1587年,来展开叙事。当年,在明朝发生了若干为历史学家所易于忽视的事件。这些事件表面看来虽似末端小节,但实质上却是以前所发生大事的症结,也是将在以后掀起波澜的机缘,其间关系因果,恰为历史重点。但是,大风起于青萍之末,无数琐细的小事背后所反映出的现象和隐藏在更深处的客观规律,才是作者真正希望去论述的,也就是这本书的精华。

对于明史,目前有一个比较流行的说法:“明亡始于万历”,大意是明朝灭亡的诸多祸根都在万历朝埋下。一个封建王朝由盛转衰是历史必然,而万历皇帝在位时间很长,同时见证了明朝的中兴和衰落,因此万历朝的各种问题比较有代表性,可以用来研究并解释后面的许多历史事件。明朝的灭亡原因虽然众说纷纭,但概括起来不外乎以下几点:后金入侵、农民起义、天灾和党争,除了大规模农民起义之外,其他三点在万历朝都有所体现。

不过《万历十五年》这本书并没有在这三件事上着有太多的笔墨,作者试图透过这些因素去探究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并在书的最后进行归纳:“当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各人行动全凭儒家简单粗浅而又无法固定的原则所限制,而法律又缺乏创造性,则其社会发展的程度,必然受到限制。即便是宗旨善良,也不能补助技术之不及。”

这句话是全书的点睛之笔,全书的叙事和论述最后都指向这个内涵深远的结论。通读全书后,我对这句话有了两方面的感悟。

一、关于道德与法律

有人曾说“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以此作为法律和道德的区分。封建时代的法律和现代法治国家框架下的法律基本没有可比性,二者最根本的区别是封建时代的法律没有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明朝的律法制度集大成于《大明律》,基本代表了我国封建时期的最高立法水平,覆盖了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不过其基本精神和一千多年前刘邦的“约法三章”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仍旧是单向的、重义务轻权利(甚至没有权利)的命令式文件。这其实是封建律法的共性,靠这种封建律法来管理和规范国家方方面面的运作显然是不可能的,规范老百姓忠君、纳粮和不偷盗尚可,但无权利和义务概念,如何去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其他行为呢。既然如此,那就只能靠道德来进行管理和规范,而以律法作为辅助。

道德最大的问题不在于缺乏约束力,而在于它不具备普遍的约束力。客观地说,道德的约束力有时候比法律要强大,比如“七出”“三不去”的道德规范从西周一直延续到近代,持续三千年而不衰,律法条文中能持续这么久的,大概也只有“杀人者死”和“谋逆者诛”了。但是,道德约束得了普通百姓,却约束不了官僚阶层,更约束不了皇帝。书中单独有一章讲海瑞,海瑞自然是不折不扣的清官,但并非影响了历史进程的人物,作者单独作为一章其实就是说明那个时代除了海瑞,清官寥寥无几,整个官僚阶层充斥着贪污腐化、尔虞我诈以及权力斗争。如果贪污腐化律法还能约束,那么后面两者,以及更严重的庸官碌官问题,就不是一部《大明律》甚至朝廷的各种制度能约束得了的。律法行不通,这个时候就需要道德出面。虽然这些科举出身的官僚,无一不是通读四书五经,满腹孔孟之道,儒家思想浸淫多年,但是儒家忠君爱国的道德规范对他们并没有什么作用。至于皇帝就更不用说了,万历一心想废长立幼,和大臣决裂,最后干脆多年不上朝,这些行为和道德偏了十万八千里。如此种种,说明道德和律法编织的制度体系太脆弱也太无力,无法让官僚阶层齐心协力。

以史为鉴,结合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念,法治国家应以法律为主,道德为辅。能依靠法律的,就不要依靠道德来规范,不然权力阶层随意践踏道德的局面又会重演。当然,依法治国不是光有无数的法律条文就可以的,这些法律一定是要能渗入到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角落,真正发挥规范政府、企业和个人行为的作用。更重要的是,立法时应避免只谈义务、不谈权利,只有权利与义务并重,法律条文才能真正落地实施,否则,重义务轻权利,这样的法律无法给大众带来太多的实际权益和利益,恐怕难以实施。

二、关于改革的推进与落实

张居正可以说是明朝历史上最知名的人物之一,成为近年来明史学者的重要研究对象。《万历十五年》中有专门的一章讲述了张居正的故事,描写了张居正如何把权力集中起来,进行了一系列有成效的改革,比如“考成法”“一条鞭法”等。经过张居正的改革,明朝出现了中兴的局面,不仅国库充盈起来,吏治变得更有效率,而且对外用兵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不过书中也提到,张居正之后继任的首辅申时行,不再具备张居正专权的条件以及改革进取的锐气,对付朝政运转中出现的问题经常采用类似于和稀泥的办法,结果就是无法阻止明朝中兴之后的再次衰落。

从张居正的故事,联想到当今的全面深化改革,有不少借鉴意义。

首先就是改革如何推进。改革改革,有改就有革,必然要触动既得利益。改革是一个寻求妥协的过程,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和既得利益者之间的妥协。不过现实的问题在于,有些妥协可以达成,有些无法达成,当无法达成妥协时,只能采取强制推行的办法,而强制推行的保障是什么?自然就是强大而集中的权力。改革是需要适当集权的,越是处在深水区的改革,越是需要集中权力,不然不足以撼动既得利益。要知道,触及利益比触动灵魂还要难,在改革只剩下硬骨头要啃的时候,想要和既得利益者轻松达成妥协基本是一件不可能办到的事情。张居正的改革措施当然是正确并有利的,但问题在于这些措施,他之前的首辅和之后的首辅其实不可能不懂,说不定懂得比他还多,为什么张居正可以锐意推进这些改革并卓有成效,他的继任者申时行就只能和稀泥了呢?最大的原因就在于,张居正本身的强势集权,背后有李太后和实权太监冯保的鼎力支持,外加当时的万历皇帝年幼,使得张居正手中掌握了足以打破既得利益格局、将改革不断推向前进的绝对权力。反观他的后任申时行,本身并不是强势性格,也并非功高震主,又赶上皇帝成年,自然无法再像张居正那样集中权力搞改革了,简单地说,就是改不动了。

不仅是张居正的改革,历史上古今中外所有成功的改革,从两千多年前的商鞅变法到20世纪开始的改革开放,从日本明治维新到美国的罗斯福新政,无一不是有强大的集中的权力为保障。当然,改革的目的有可能在于权利的分化、对公权力的限制或者是更多地将行政的权力交给市场,但这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要真正实现这些目的,适当地集权是必不可少的。

其次是改革的落实。改革的关键在于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决议列出了诸多的改革措施和目标,之后各项改革文件和举措也都扑面而来。不过光有这些是不够的,正如中央一再反复强调,改革的关键在于执行,在于狠抓落实,再好的改革措施,如果只停留在纸面上,那么毫无意义。

张居正并没有做出多少制度上的创举,其最大的功绩应当算是“考成法”,就是一个官员的绩效考核体制,但是由之却可以使得很多好的政策落到实处,也就是“执行”。他以一种不惧清算的无畏实现了当时扭转颓势所必需的大权独揽,得以减少无用言官对政策贯彻推行的干扰,推进人事的改革,得以任用一批有才干的官吏,强力贯彻了“考成法”,抓住机遇巩固了边防,加强了水利建设,开始了全面的经济普查,总之,张居正将好的改革举措真正落实到了实处。事实上,张居正的改革主要还是基于已有制度的探索、完善和提升,更侧重于内部挖潜,和北宋王安石变法相比,创新性有不少差距,这也就是历史上很少有人管张居正的改革叫“张居正变法”或“万历新政”的原因。但最终的结果是,王安石的变法失败了,一条条连列宁都称赞的创新的变法措施不能说完全没有落实,但也是基本没落实。反观张居正的改革,创新之处虽然不多,落实情况却很好,起码将明朝多延续了几十年。

我们现在的全面深化改革,每一项改革举措出台后,都会强调狠抓落实,没有任何疑问。那么如何判断有没有落实?这甚至是一个更关键的问题,不然没落实也说落实了,改革就成了空话。站在人民的角度上,能让老百姓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就是真正的落实。简政放权,让老百姓办事省时间省力气了,那就是落实了;生态机制改革,让老百姓见到更多的蓝天白云了,那就是落实了;医疗体制改革,让老百姓看病更便利更负担得起了,那就是落实了。我们这个时代的改革,其复杂程度当然远远不是万历年间张居正的改革能比的,但其改革的精髓“执行”和“落实”,却直到今天仍然是我们要全力做到的,也是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

事物的内在联系与发展规律犹如一双有力的手,左右着历史的进程。《万历十五年》通过理顺相互关联、数量众多的史实信息,更加入作者自己深入的分析和感悟,对万历朝乃至明朝的兴盛衰败规律进行了探究,值得我们细读、借鉴、反思,让我们能够以史为鉴,读着几百年前的故事,思考的却是当今的国家和社会,相信这也是一本历史著作高水平和高境界的最佳体现和最好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