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什么样的收入差距才是合适的
1.所谓“基尼系数0.4”的国际标准
在国内,与收入分配研究领域相关的文章和书籍引用最多的一段话可能是“联合国有关组织规定:若基尼系数低于0.2则表示收入绝对平均;0.2~0.3表示比较平均;0.3~0.4表示相对合理;0.4~0.5表示收入差距较大;0.6以上表示收入悬殊”。也就是所谓的“基尼系数0.4”的国际标准(也有人称之为“国际公认的 ‘基尼系数0.4’的预警线” “警戒线”“临界线”“临界值”等)。引用这段话的既有初出茅庐的青年学生,也有在学界颇具声望的知名学者。文章登载的杂志既有不上档次的杂志,也有像《中国社会科学》《经济研究》《经济学(季刊)》这样的国内顶级学术刊物。但让人奇怪的是竟然没有一篇文章明确交待过这段话原文到底出自何处,这个0.4的标准到底是如何计算出来的。为此,笔者专门在国内各期刊网站、国外的诸多学术期刊网以及百度、谷歌等网站大范围以“基尼系数”与“0.4”“国际标准”“预警线”“警戒线”“临界线”“临界值”等词合成的组合关键词进行搜索,但最终还是没有找出引文的最终来源和0.4的计算方法。最后,笔者就这一问题请教了三位收入分配领域的专家:其中一位是北京师范大学收入分配研究所所长李实教授,他并不赞成这种“基尼系数0.4”的国际标准,并表示他自己的文章里从来没有引用过这一标准,估计是“以讹传讹”;另外一位是任职于联合国国际发展研究院的万广华研究员,他也不知道0.4的出处,还表示“国外没有所谓公认的警戒线”;还有一位是DASP程序包的编写者、加拿大拉瓦尔大学的Araar Abdelkrim教授,他不懂中文,但表示没注意到英文经典文献里有“基尼系数0.4”国际标准的说法。
然而通过对世界各国历年基尼系数变化情况的分析,以及对2005年各国GNI与基尼系数的散点图观察,我们发现“基尼系数0.4”具有一定的参照意义。
首先,从WIID数据的计算结果中我们发现,1950~2006年的57年间,世界各国以个人收入(Individual Income)口径计算的基尼系数在0.3041到0.4761之间,其中有43年的基尼系数处于0.4以下,且自1972开始,个人基尼系数多位于0.4以下;而经济相对发达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中21个成员国以个人收入口径计算的基尼系数最低值为0.2894,最高值为0.4533,其中有44年的基尼系数在0.4以下,且1963年以后基本位于0.4以下(见图1-1)。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的收入差距有一波上升趋势,但OECD成员国的收入差距水平比较稳定,基尼系数一直处于0.30至0.35之间,2004年以后更是下降到0.30以下。综上所述,虽然没能找到“基尼系数0.4”的国际标准的权威解释,但我们通过观察发现世界各国基尼系数平均水平在0.4左右,而福利水平较高的发达国家的基尼系数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均低于0.4。
图1-1 世界各国与OECD成员国历年基尼系数平均值(1950~2006年)
注:按照该数据的说明,其已经使用各国汇率按美元进行横向调整,同时在纵向上根据各国消费者价格指数统一调整为2006年美元。本书选择数据时,仅选用覆盖全国(地区)、全年龄段人口的调查结果。同时,对于有些国家某一年份的多个不同来源的统计结果直接取平均数。总之,这里只是一个粗略的统计,不过在大方向上不会影响本书的判断。
资料来源:WIID数据,2008年修订版。
其次,图1-2描述的是143个国家(或地区)2005年人均GNI和收入差距情况。如果以基尼系数等于0.4作为衡量收入差距是否合理的依据,而将人均GNI等于10000美元作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分界线,则可将图1-2划分为四个部分。我们发现两个特点:第一,总体来看,绝大部分国家(或地区)都位于图1-2的Ⅰ部分(收入差距较大、人均GNI较低)、Ⅲ部分(收入差距较小、人均GNI较低)和Ⅳ部分(收入差距较小、人均GNI较高);第二,人均GNI较高的发达国家或地区多集中于图1-2的Ⅳ部分,其基尼系数较小。这表明,较为富裕的国家居民收入差距较小,较为贫穷的国家居民收入差距反而较大。所以,收入差距问题主要集中于人均GNI较低的发展中国家。
图1-2 世界各国或地区人均GNI与基尼系数关系散点图(2005年)
资料来源:世界银行数据库(http://data.worldbank.org)。
至此,我们可以认为所谓的“基尼系数0.4”的国际标准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它至少提供了一个比较简略的判断标准,使我们可以快速判断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水平在世界各国处于什么位置,与经济发达国家的差距有多大。但我们不能就此总结说“基尼系数0.4”是“警戒线”“临界值”等,判断一个国家的收入差距是否“适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所处的阶段,甚至与该国的区域禀赋差异、人力资本差异、文化传统、社会习俗等因素都有关系。基尼系数只是一个统计指标而已,它仅仅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居民收入数据分布的“均匀”程度或“差异”程度,不包含“价值判断”,也不能直接反映居民收入的社会“公正”程度。
2.收入差距是否适度的判断标准
本书认为主要应该从两个方面把握“适度收入差距”这一概念。
第一,一定程度的收入差距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适度”的概念通俗地讲就是“适合要求的程度”。“适度”的收入差距承认在一定程度上拉开收入差距的必要性。事实上,社会个体收入完全平均同收入差距过大一样都是有害的。人具有主观能动性,人与人之间存在个体差异,拥有的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源、从事的工作也存在差异,所以每个人对社会的贡献是不可能完全相同的。强制实行完全均等的收入制度无疑是抹杀了个人的资质及贡献的差异性,这本身也是一种不公平。所以,我们认为一定程度的收入差距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这同环境经济学区别于环境保护主义者,承认一定程度的污染不可避免的逻辑是一样的。
第二,收入差距是否适度的判定应该坚持经济增长标准、社会稳定标准和人的全面发展标准“三个标准”。收入差距的影响集中体现在经济增长和社会秩序稳定两个方面,所以应该把能否激励经济增长和是否妨碍社会生活秩序、危及社会稳定作为判断收入差距适度性的两个标准。收入差距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一直是收入分配研究关注的重点之一,是否阻碍经济增长也一直是理论界比较推崇的判断收入差距是否适度的重要标准。我们应该知道的是,经济增长能够做大收入分配的蛋糕,但并不必然导致更为平等的收入分配。所以,在经济增长形势看好的情况下也千万不能忽视收入分配问题。反过来说,一些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最初阶段,为了激发经济增长的活力,往往鼓励拉大收入差距,以致带来很多社会公正问题,并最终影响社会稳定。收入差距的这种变化趋势,无疑是从适度走向不适度。除了这两个判定标准之外,还要坚持第三个标准,即能否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指的是人的智力和体力的充分、统一的发展,劳动能力得到了充分而全面的体现。我们要尽量避免收入差距所导致的人力资本储备差距和就业机会差距等不公平的社会现象,体现对个人价值最大化实现途径的最大保护。在当前经济形势良好、社会比较稳定的现实情形下,应该把人的全面发展的标准放到更为重要的位置上来。这与当前建设“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主旋律是相契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