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冲突:案例、理论与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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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山东济南银行储蓄引发的问题:公民储蓄权与银行执法权执法权本质上是一种职权。而任何一种职权都兼具权利与权力、权利与义务双重属性。说它是权利,是因为法律赋予了职权主体可以作为的属性;说它是权力,是因为法律赋予了职权主体支配他人的支配力,以及这种支配力背后的国家强制力;说它是义务,是指凡职权都是必须履行的,不可放弃的,一旦放弃,则有可能构成渎职行为。及维权成本

1.基本案情:山东济南银行储蓄引发的问题

1999年8月14日,山东省济南市大易造纸厂下岗职工李某某遭遇意外事故不幸身亡。他留下了一张银行存单,钱并不多,仅有178.19元。办完丈夫的后事,10月31日,李的妻子李女士拿着这个存折去工行支取现金。但工作人员告诉她这个存折是有密码的。而李女士对此一无所知。不知道密码,银行是不能提取这笔钱给她的。李女士提出要办理挂失手续。工作人员告诉她,挂失手续必须去开户行办理。随后,李女士带着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开具的丈夫的死亡证明来到开户行。她讲明情况后,工作人员认为这涉及遗产继承问题,所以她必须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后,储蓄所凭合法继承人的有效公证书才能给予办理过户或支取(包括挂失)手续。李女士出示的死亡证明书只能证明人已死亡却不能证明财产归谁所有。

于是,李女士赶到历下区公证处。公证员的答复才真正让她感到为难、无奈和沮丧。按照公证服务的收费标准,证明财产继承,最低收费200元。也就是说,存折上这178.19元的财产公证,要收取200元的服务费。不仅如此,根据李女士的具体情况,公证员认为她还需作另外两项公证:被继承人的死亡公证,被继承人父母放弃继承公证。这两项公证每项需收费80元。前后加起来,一共是360元。面对这样的结果,公证员也劝她放弃算了。之后,李女士又让自己的女儿去了一趟储蓄所,将有关公证的情况向储蓄所的工作人员讲了,希望能“通融”一下。可是法规就是法规,银行工作人员拒绝了她的请求。李女士待岗在家,两个女儿,一个上高三,一个上初一。丈夫死后,她一个人抚养两个女儿,靠以前攒下的钱维持生活。对于这个缺少经济来源的家庭来说,170多元的生活费,并不是可有可无的。

事件结果:事情搁下半年多。2000年6月,李女士再次来到工行储蓄所,希望能碰一碰“运气”,把这178.19元提出来,了却这一件心事。但工作人员的答复仍与前几次一样,仍然要履行法定的程序和手续。事情至此,李女士觉得取出这178.19元已经没有多大希望了。

2.法律问题:银行执法权与公民储蓄权及维权成本

此案中,李女士之所以取不出这178.19元,关键是涉及银行法规和公证收费标准。银行方面反复强调:“银行一定要按法规办事,这个绝对没有半点通融的余地。”银行方面要求李女士出具公证书的做法是依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40条第1项的有关规定。具体内容是:“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储蓄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证明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而公证处的收费标准是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的。该“通知”规定:“证明财产继承、赠予和遗赠,按收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50~80元。”因此,银行为确保存款安全,要求继承人出具公证书的做法并无不当。见赵琪《尴尬的178.19元》,《生活日报》2000年7月8日(《法制文萃报》2000年7月17日第13版转载)。

本案中的李女士为了取出这178.19元,却要付出360元的有关手续费,表面上看起来这似乎只是一个“出不抵入”的钱的比较,但它却反映出了我们社会生活中和法治进程中的一个越来越普遍的现象和深刻的矛盾,即主张权利的成本可能大于权利本身的利益,或者说,权利的获取要付出高于权利本身的利益成本(这还是仅就可以比较的利益而言,还不包括那些不可比较的利益,如“一元钱电话费官司”“三毛钱铁路厕所费官司”等)。尤其是在那些需要进行技术检测的事情中,如“打假”案或医疗事故案中。有人撰文讲到:如你买了包假烟,商家不承认,你想讨回公道,得从商家那儿重新买到同样的烟两条,与商家一起封好样拿到烟草专卖局鉴定办送检。你买瓶五粮液,口味不正,你若要送质检站检验,还要另买1瓶同样的整瓶的酒,与商家一同送检,你还得交上400多元等上半个月才有结果。是假酒,商家才出检测费,你才有索赔依据。另外,检测一个电表收费500元,检测一袋食盐收费六七百元,检测一公斤汽油两三千元等,例子不一而足。检测费太高,耗时太长,风险太大,使普通市民不得不放弃投诉,从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假冒伪劣猖獗。见张应松《投诉有“门”不敢进》,《中国青年报》2000年6月23日。2005年3月29日《工人日报》报道了一件事:济南市民贾女士发现在一超市购买的一瓶香油味道有异常,但是产品又没过保质期。超市工作人员认为香油无质量问题,除非贾女士拿出合法的质量检测报告才肯退货。于是,贾女士找到了济南市质检局食品中心。对方告诉她,检测费要花几百元。贾女士说,这瓶香油价值13.5元,可检测费就要几百元,再加上送检所耗费的路费、时间、精力,实在是得不偿失。为此,贾女士只好把剩下的香油扔进垃圾箱,不再继续投诉了。见《维权成本高,吓退消费者》,《工人日报》2005年4月4日。医疗事故中的检测费用更是高昂,使权利主张人难以承受。这些事例中,有些是属于制度改进的问题,但有些却是难以避免的权利和权利或权利和权力的冲突。像本案中,有人会认为,就这178.19元,银行太“死板”,可以“灵活”一些。但这等于让银行不执行法规。因为银行的责任和义务是保证储蓄安全。银行要履行这一职责和义务,就必须严格执行法规,而不能因为钱少或出于怜悯或出于同情而违规操作。就银行而言,在执行法律上,在保证储蓄安全方面,我认为100元和100万元其性质是一样的,不存在差别待遇。不能因为钱少就可以不执行法律,就可以不顾及储蓄安全。从公证收费而言,也没有超越国家收费标准,公证员也不好擅作主张,给予免费。但事情就僵到这里,不得解决。按法律规定,李女士可以提交法院判决,但同样要承担诉讼费和律师费,除非申请免除诉讼费(还要看是否符合免费条件)和法律援助。本书着意探讨权利冲突现象,不在于给个案寻找解决办法。但就本案或类似于本案的案件而言,我认为,可以在公证制度上作些改进,例如可以参照法律援助的做法,给那些有特殊原因的特别困难的人免费公证,当然,这必须进入制度化的轨道。这就是我们的一种生活现状和制度现状。

3.类似案例:江西瑞安的银行储蓄案

2003年2月,在江西瑞安又发生了同样的一个案例:在江西瑞安打工的武陵县中年男子吴某,于2003年2月突发心肌梗死,送医院抢救无效而病逝。同在瑞安打工的其妻,拿着丈夫生前储蓄3000元钱的存折到瑞安农行仙降分行,准备取钱还债后回老家。但遗憾的是,存折是丈夫存的,她不知道密码,尽管她持有丈夫的身份证、暂住证和死亡证及夫妻关系证明等,但还是被银行婉拒了。银行方面认为,按银行的有关规定,吴妻要通过公证部门的公证或法院的裁定,确认这笔款为吴妻所有,不再出现遗产纠纷的,银行才能给予办理取款手续。瑞安市公证处的有关人员说,这笔款存在遗产继承问题,仅吴妻到场尚不能办理公证,还要吴某的父母和子女到场签字同意才行。瑞安市人民法院有关法官说,吴妻要通过诉讼程序认定这笔存款的合法继承人,吴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出具证明,法官找有关当事人谈话,然后由法院裁定,吴妻凭裁定书就可以到银行取钱。见袁寿省《夫猝死,留下存折未留密码,妻欲取,银行婉拒期待公证》,《温州晚报》2003年2月,转引自《法制文萃报》2003年2月27日第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