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云南昆明“弹钢琴案”、北京“弹古筝案”和四川成都“打麻将案”引发的问题:公民休息权和公民娱乐权相冲突的案例
1.基本案情一:云南昆明“弹钢琴案”
从1993年开始,家住昆明市政小区一幢居民楼中的部分居民开始告别了宁静生活,原因是平生喜好弹钢琴的昆明市变压器厂退休职工司徒阳搬进这幢楼后,带来了两架立式钢琴,她除了自己有空弹琴外,还向外招收学生进行钢琴教学活动。每天早上9时,钢琴声准时响起,除了中午一小段时间外,琴声持续不停,直到深夜11时。居民们反映:我们大部分年龄在50岁左右,子女大多在校读书,需要安静的学习和生活环境,长期的琴声严重地影响了我们正常的生活、休息和学习,给我们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邻居和司徒阳的矛盾越来越大。他们先是到小区居委会和公安机关反映,居委会和公安机关先后进行了调解,曾提出让司徒阳在小区附近另择新址教授学生,但司徒阳坚决不同意。2001年4月,住户中的4户代表终于用一纸诉状将司徒阳告上了法庭。在诉讼请求中,住户们要求司徒阳“停止钢琴声造成的干扰及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每户200元”。
“文明之音”扰了民!昆明官渡区法院受理的这一案件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兴趣。开庭当天,原告方住户在陈述时十分愤怒:我们有权享有安静的居住环境,在自己家中自由地休息、娱乐和学习,不应该受别人的作息时间的左右。长期被迫聆听钢琴声,严重干扰和影响了我们正常的生活。而被告司徒阳在法庭上显得有理有据:钢琴声是美妙无比的音乐,它可以把人们从苦闷中解脱出来,琴声根本不是噪音。我从小生长在钢琴世家,一生以钢琴为自己的生活乐趣,也乐于把一技之长奉献给社会,为民族素质的提高尽力,因此为儿童教授琴技。
法庭辩论时,住户诉说司徒阳我行我素,把自己的欢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他们说,“我们要听音乐,会自己买票到音乐厅。”“再美妙的音乐声,不分时间地点在你耳边萦绕,也会受不了的。”司徒阳对此高声回击:“牛羊在进食时来上一段音乐,产奶量会增产,性情会和顺,更何况人类对音乐的需要。把美妙的钢琴琴音视为噪音,说明你们对音乐有心理障碍,你们需要的是心理医生的支持,而不是法官的支持。”辩论结束后,法官试图做法庭调解,没有成功,宣布此案择日另行宣判。就在审理结束的当天晚上,司徒阳回到家,琴声又准时响起。
判决结果:在这一案件中,由于钢琴声达不到国家环保法对噪音的规定,而原告方也无证据证明琴声对他们的精神产生了伤害,所以没有适用于本案的具体法律条款和法规规范,法庭最终只能以民法通则关于“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时,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规定做出判决:被告侵犯了原告享有居住环境安静的权利,应立即停止侵害,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在琴房中加装隔音设施,并承担这一案件的诉讼费用100元整。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由于没有证据,予以驳回。
2.基本案情二:北京“弹古筝案”
2005年,家住北京东城区和平新城的于女士向市环保局诉苦:她家邻居是一位音乐教师,每个周六、周日都在家里教学生弹古筝。这样,每个周末清早8点钟,一阵阵古筝声就成了定点儿闹钟。虽说丝竹声本是一种享受,但一整天沉浸在不断重复的古筝曲调当中,于女士不堪其扰。从2005年3月1日起,北京噪声污染防治法网上征求意见,接到近千个市民意见帖,其中反映居民邻里噪声的占总数的60%以上。于女士的经历属于典型的“邻里噪声”。与此类似的,还有在家里唱卡拉OK的;或是家宴请客时吵闹的;以及楼上拖鞋、高跟鞋“啪啪”“噔噔”响的……据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透露,此次立法当中,有望规定“凡是发出噪声影响到周围居住的人正常生活的,公安部门将介入调解;调解劝阻无效者,可以被起诉”这样的条款。而原来邻里噪声存在执法空白。在2005年7月关于物权法的全民讨论中,其中一个热点意见是许多人提出应对噪声、油烟等“合理扰民”的现象作出明确规定。理由是:在实际生活中,对于一些“合理扰民”的现象,例如,发出噪声、排放油烟没有超过环保标准,执法部门就没有法律赋予的权力加以制止。但是,噪声、油烟在事实上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质量。
3.基本案情三:四川成都“打麻将案”
余涌军女士是成都市金牛区百寿巷第二居委会的居民,她从2000年3月以来非常烦恼,说自己夜间常被突如其来的麻将声吵醒,并因此经常失眠。她说:“有的时候五六点钟才睡得着,睡眠极为不足。去上班工作没有状态,领导也不满意。”余涌军住在二楼,导致她失眠的麻将声来自楼下五六米远处的老年活动中心棋牌室。这个棋牌室正对着余涌军的卧室窗户,面积有10来个平方米大,屋子里摆了两桌麻将。居民们,尤其是离退休老同志们,晚饭后经常在这里打麻将。余涌军因工作需要经常早起,她说自己也打麻将,原本想忍一忍,但是一两天还可以,一两个月下来,她就吃不消了。余涌军说:“晚上也不是一直都在吵,一直都在闹,但是晚上啊,它发出一个声音把我给弄醒了,我一直被他们折腾啊。晚上一觉醒了以后,很难入眠,很难睡得着,而且也没法入睡。现在就是吃药以后,强制性入眠都要被他们闹醒,醒了以后就没法睡,我就在这屋子里头转啊,难受啊。”活动室规定夜间11点钟关门,于是余涌军找到居委会主任戴吉芳,要求她或者禁止夜间打麻将,或者干脆关闭活动室。
成都市金牛区百寿巷第二居委会主任戴吉芳对记者说:“她要把那个活动室关闭,说打麻将影响她的休息。我问她关闭的理由是什么?她说过了九点钟睡不着。”戴吉芳是在2000年3月才当选为新一届居委会主任的。这个居委会有300多户居民,离退休老同志共100多人,多数爱好搓麻将,但是一直苦于没有合适的休闲娱乐场所。由于余涌军楼下的房间正好接近厕所,所以居委会就在老同志们的建议下,把它改造成了棋牌室,专供老同志闲时打麻将娱乐之用,得到了老同志们的衷心拥护。而当戴主任向老同志们转达了余涌军或者关闭活动室,或者禁止夜间打麻将的要求时,马上遭到了老同志们的齐声反对。老同志们对余涌军感到不满。那么这么大的社区,到底还有没有别人也觉得有噪音呢?对于这个问题,居民们有两种说法。有的居民说:“噪音干扰的时候,上下左右都没受干扰,为啥子余涌军她一个人就被干扰到了?”有的居民说:“我们这里麻将室,这个文化娱乐室,就是有深夜扰民的现象,我都出来干涉过几次。”“中午你不要想休息,你看中午,噼里啪啦,另外就是晚上光是麻将声还好啊,这个人他要是打得高兴了,他赢了,这样子就很闹。”尽管居民们的反映不一致,但是多少还是表明活动室的噪音对四周居民是有一定影响的。余涌军说自己正是忍受不了麻将噪音,长期休息不好,已经得了神经衰弱症,并且多次去看医生。成都中医学院附院副主任医师罗文静证明:“她当时精神很抑郁,人显得很疲劳,脸色也很不好,摸的脉象啊,这些很弱。”但是老同志们仍不相信,一个不到10平方米的活动室,它所发出的声音,能对余涌军产生那么大的影响,他们还是不肯做出让步。
双方僵持不下,余涌军表示要维护自己的健康权,要求关闭活动室。而老同志们则表示,他们也依法享有休闲娱乐权,也不肯做出让步。这就使居委会感到为难,鉴于老同志一方有100多人,是大多数,而余涌军仅仅1人,是极少数,于是居委会根据多数决定的原则,选择了支持多数老同志的立场。居委会主任戴吉芳说:“如果我满足了她的要求,那么广大群众不答应。从另外一个侧面,我就剥夺了这些群众活动的自由,因为每个公民都该享受他们自身的权利。”余涌军更加强烈要求关闭活动室,但是没有人理睬她的要求。愤激之下,余涌军采取了非常手段。2000年10月7日,是当年国庆长假的最后一天,吃过晚饭后,居民们又聚在活动室里打麻将。电突然断了,整个社区一片漆黑。原来是余涌军在一怒之下,剪断了电线。
事情闹大了,居委会决定专门召开居民代表扩大会议,讨论这个问题。2000年10月10日晚上10点钟,居民代表扩大会议在会议室举行,居委会的300多户人家,一共推选了69名代表参加会议。居委会就余涌军提起的关闭活动室等问题,进行讨论。会议在争吵中进行了1个多小时,然后大家举手表决。表决的结果是:赞成晚上打麻将的67票,反对的1票,1票弃权。居民代表扩大会议最后对夜间活动室的开放时间作了调整,在此前夜间一律11点关门的基础上,将冬天关门时间提前了1个小时,即冬天夜间10点钟关门,而夏天仍为夜间11点关门。对这样的结果,余涌军并不满意。在余涌军看来,由于仍允许晚上打麻将,因而噪音问题仍然存在,所以这个表决结果,并没有解决问题。只不过借多数人的意志,强迫自己接受一个既成事实而已。愤激之下,她以活动室噪音扰民为由,将居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居委会消除侵害,把活动室恢复为以往的阅览室,并赔偿自己因噪音致病而花费的医疗费等费用共计5000元。
判决结果: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在2000年11月16日开庭,审理了这个案子。法庭认为,这是一起环境噪音污染的民事纠纷,因而本案的关键是噪音是否存在,至于居委会以表决形式决定夜间活动室可以打麻将,和噪声污染源自麻将,与本案无关,法庭并不关心这些。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在居民生活区,白天60分贝以上,夜间50分贝以上的声响,才能判定为噪音,所以法庭需要的是能够证明噪音是否存在的声响分贝值。由于原被告双方都拿不出有关数据,所以法庭决定暂时休庭。在休庭期间,法庭将指派专门技术部门,对活动室的声响进行检测。待有关数据测定后,再择日开庭审理本案。
4.法律问题:公民休息权和公民娱乐权相冲突
这是三个“噪音污染”带来的公民休息权和娱乐权相冲突的典型案例。两个源自于那“美妙的钢琴声”和古筝声,而另一个源自于那“恼人的麻将声”。其中两个案件从法律上的最后裁决,都取决于是否达到了环境污染的噪音标准,因为它关系到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前一个案件以未达到噪音污染标准而不构成侵权,但因被告的行为“影响”了他人的休息权,故法庭判决被告要采取措施排除妨害;后一个案件笔者尚未查悉结果,但判决结果可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噪音的分贝值。这只能是法律上的处理结果。这两个案件反映出来的法理上的问题是:它们都是合法性权利,合法性权利在行使过程中同其他人的同样是合法性的权利发生了冲突。在法庭尚没有做出判决之前,我们还不好说哪种权利侵害了哪种权利,因为这应该由法庭作出判断。但这种冲突是客观地存在着的。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法理学的问题:合法性权利行使的“度”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