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冲突:案例、理论与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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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陕西一医院整形案和青岛一医院实习观摩女青年做人流引发的问题:医疗宣传和教学中的公民隐私权问题

1.基本案情一:陕西一医院整形案引发的问题

隐私权问题成为近年来一个越来越突出的权利冲突类型。下面有一个典型案例:


1973年的一天,陕西某铜矿区矿工张大伟家生了一个大胖儿子,取名张超翔。不料,张超翔5岁时突然得了一种“怪病”,头上太阳穴处的骨头不规则地向外凸出。尔后,张超翔的头“疯狂”地变大,左侧隆起的大包看上去越来越像个“犄角”。张大伟带着张超翔跑遍了上海、北京的大医院,专家会诊结果:张超翔患的是“骨纤维异常增殖症并发脑垂体恶性纤维组织瘤”。这种病例发病率只有10亿分之一,目前全世界只有5例,在中国目前只有张超翔这一例。专家称,治疗这种病只有做开颅手术,但张超翔的颅骨异常,如果开颅,就无法合上。

张大伟只好带着张超翔又回到了家里。为了掩盖住头上的“犄角”,张超翔总是戴着一顶帽子,夏天也从未摘下。以后,张超翔的头部经常剧烈疼痛,左眼视力急剧下降。初中毕业后,张超翔左眼完全失明了,右眼视力也只有0.04。无奈之下,张大伟又带着张超翔来到了北京解放军总医院。经过手术,张超翔的左眼视力恢复到0.02。但病理检查结果,张超翔患了恶性纤维肉瘤变,俗称脑癌,他的生命最多还能延续3个月。医生同时认为,张超翔的大脑被肿瘤压得只有3岁孩子那么大,但智力丝毫未受到影响,这在脑瘤病患者中极少见,很有研究价值。

转眼间张超翔已是20多岁的小伙子,医生的预言却并没有发生,他的病没有恶化。张超翔重新燃起了生活的希望。1999年秋天,张超翔来到北京一家闻名遐迩的整形医院,经过检查,被确认可以进行整形手术。张超翔的整容手术很顺利:头上“犄角”不见了。张超翔第一次摘掉戴了整整20年的帽子。感激之余,张超翔订做了一面“妙手盖华佗,医德赛九州”的锦旗,专程上医院献给为自己做手术的刘博士,并深深向他鞠了一躬。

不久,爱情也降临了。邻居吴婶的侄女,20岁的李丽与张超翔经过半年的恋爱,双方确定了关系。那天晚上,他俩商量好第二天去领结婚证。谁知,当晚李丽离开不到两小时,忽然又打来电话说:“对不起,我们还是做朋友吧。”原来,那晚的电视节目《健康之旅》,邀请这家医院为张超翔主刀的刘博士做嘉宾。刘博士在电视里介绍整形手术时,结合病例,将张超翔术前的特写照片展示了出来。李丽的父母正巧看见了这档节目,他们认为张以前是“畸形人”,怕和女儿结婚后仍可能会出现问题,便否定了这门婚事。

痛苦的张超翔从此卧床不起,他的头又开始剧烈地痛起来。在床上躺了3天后,他做出了一个令自己都感到吃惊的决定:上北京为自己讨个说法。

医院听明张超翔来意后,感到很吃惊。院方认为自己是在普及医学知识,虽然使用了张超翔的头部照片,那也是为了更生动地说明病症,医院坚持不同意向张超翔赔偿和赔礼道歉。

多次协商未果,张超翔以整形医院侵犯他的肖像权、隐私权为由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整形医院赔礼道歉,赔偿他此次来京的费用3000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和再次手术费5万元。法庭上,张超翔与整形医院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医院方称参与这一节目没有任何商业目的,并未侵犯张超翔的隐私权。同时在《健康之旅》栏目上使用颅颌面畸形的照片是公益性的,也不侵犯张超翔的肖像权。

判决结果: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整形医院未经张超翔同意,使用其术前照片,其目的是为了介绍颅颌面畸形的外观形象,普及医学知识,对社会有益,并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故该行为尚不构成侵害张超翔的肖像权。但整形医院今后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再使用其肖像。张超翔头部外形属于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私人秘密。虽有部分人群知晓其头部外形,但张超翔具有不愿被他人知悉的主观心态,客观上其头部外形仍属私人秘密。张超翔享有隐私权即对其头部外形的保密权、不受干扰权和决定权。整形医院未经张超翔同意,擅自将其术前照片在《健康之旅》栏目中播出,以该形式宣扬了张超翔的隐私,其行为违法,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给张超翔造成了名誉受到损害的后果,应承担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2004年7月6日,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定整形医院向张超翔书面赔礼道德;赔偿张超翔来京各项费用3000元和精神损失费1万元。法官宣判后,张超翔表示,此次来京还有一个心愿,他要将自己死后的遗体捐赠给社会供医学研究,为医疗卫生事业作一点贡献。胡浩立、阿拉丁:《我的“犄角”,我的隐私》,《检察风云》2004年第19期。

2.基本案情二:青岛一女青年做人流遭实习观摩引发的问题

“东方网”2004年1月16日消息:据《大众日报》报道,青岛市民梁小姐在青岛市某医院做人工流产时,医院安排八九名医学院的实习生观摩了手术。事后,梁小姐认为医院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一纸诉状将医院告到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1月8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万元。医院不服判决,表示将上诉。

案件经过:2003年8月13日,梁小姐在青岛市某医院被诊断为早孕。9月2日上午,梁小姐在朋友初小姐的陪同下到该院做无痛人工流产手术。手术中,医院组织了八九名医学院的男女学生,对手术过程进行了教学观摩。这些实习生进出手术室时,在门口等待的初小姐就此向值班医生提出质疑,医生说已经征得梁小姐的同意。手术结束后,初小姐询问梁小姐是否同意让见习医生观摩,梁小姐当即否认了此事。随后两人一起找值班医生,可是医生只是说病人同意了,但不肯当面对质。梁小姐遂一纸诉状将医院告至市南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向其支付医药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万元。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妇女的人工流产属于个人秘密,被告将原告的人工流产过程及生殖器官暴露于与原告手术无关的人员,使原告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法院认为,虽然医院医学教学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但医院的医学教学活动不能以牺牲原告的隐私权为代价,若医生可以对患者的隐私无所顾忌,患者的隐私权在医院得不到尊重和保护,势必给患者造成精神上的伤害。法庭作出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梁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见《青岛一女青年做人流遭实习观摩 告医院获赔万元》,《东方新闻》2004年1月16日。

3.相关案例:四川成都航空中学树立一学生为优秀典型而侵犯其肖像权

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些真实个案,打破了我们习以为常的一些观念和行为模式,冲击着一些“常规”的传统做法。诸如个人对隐私权和肖像权的重视,实则反映了人们对个人权利的新认识。报纸上刊登过这样一个案例:四川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对一起特殊的案件作出一审裁定,判决被告成都航空中学侵犯原告向剑波肖像权成立,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原告递交书面致歉信,并支付精神抚慰金3000元。据介绍,向剑波1996年以优异成绩考入北京大学,成了母校成都航空中学树立的一个典型。在未经向剑波同意的情况下,学校把他的照片张贴在校内宣传栏上,刊登于学校网站、报纸广告等媒体上。向剑波先后两次拒绝了母校提出的“配合宣传”的要求,并就母校擅自利用其形象做广告的行为提出交涉,后来干脆一纸诉状将母校告上法庭。有位作者潘洪其评论道:树立先进人物典型,号召其他人都向先进典型学习,是长期以来屡见不鲜的做法。成都航空中学把自己的优秀毕业生向剑波树为典型,校领导时常在大会小会上号召全校学生向他学习,以及利用他的形象对外进行广告宣传,以显示学校在培养优秀学生方面的成就,遵循的也是这个常见的思路。而发生在成都的这起学生诉母校肖像侵权案,丰富了我们对个人权利的认识。它告诉我们,每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生活,主宰自己的命运,至少有权决定自己要不要成为“先进典型”。潘洪其:《尊重不当“先进典型”的权利》,《北京青年报》2004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