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杜伊威尔的哲学本体论
杜伊威尔首先确立了一个有神论视角——神创论。这个视角的意思是除了造物主以外的都是造物主的创造,被创造物当中没有任何事物可以独立于造物主而存在,世间的一切存在与意义都是造物主赋予的。
杜伊威尔认为仅仅这个原则不足以将其理论的基本动机和宗教前提与其他的宗教前提区别开来,因为神创论同样被还原主义的神学视角所接受。为了捍卫和突出自己神学视角的独特性,杜伊威尔提出了第二个原则——非还原原则。这个原则的意思是,在被造世界中的任何一个样态都不能被视为唯一真实的样态或者是其他样态的存在基础。杜伊威尔认为,这个原则使自己的宗教式前提区别于其他的宗教式前提,是其宗教视角的根本特征。所以,被创造世界的所有样态都是同样真实的。这个原则和本章开头的创世原则结合在一起,就是杜伊威尔的宗教出发点,或者说是他哲学思想的源泉和基本动机。杜伊威尔认为,这两个原则结合在一起可以克服还原论。
对杜伊威尔来说,通过摒弃哲学还原论不仅让我们对现实本质问题的回答与前人不同,而且提供给我们一个不同的提问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杜伊威尔批判了中立思想和还原论,将非还原论思想确立为自己的哲学出发点和根本属性。
杜伊威尔的非还原论并不是要否认在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中对于特定类型事物的感知是立足于这个被感知事物的某个样态的,而是强调集中于事物的特定样态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到这个事物本质特征的状态并不能为哲学还原论提供合理化证明。这种日常认识常识只能证明某个样态的法则或特征在规定这个事物的本质方面起到了主要作用。杜伊威尔强调在规定事物本质方面起主要作用的样态并不能产生或者规定这个事物的其他样态。
笔者注意到,这种非还原论的进一步发展将为现实理论的展开提供新的方向,这些方向是哲学还原论不能发现的。如果人们在寻求事物本质的过程中放弃寻找事物中那个产生并规定了其他样态的样态的话,那么就不会存在规定所有事物本质的基础样态了。经验告诉我们,本质的多样性和我们所能经验到的事物类型的多样性是同一的,这个世界在本质上不能还原为某一个样态。
我们已经注意到被科学和对客体的经验所彰显的样态不只是各种不同的性质,而且是各种不同的法则与事物的存在意义。每一个样态都有它自身的法则属性,不同的样态之间存在相关性并互相涵盖、相互联系在一起组成一个形而上学的意义整体。杜伊威尔认为,如果没有这种联系的话,人们所经验到的存在便不是真实的,同时表述这种秩序的哲学体系也就不存在了。
在西方哲学传统中,法则观念在对《圣经》的诠释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而且法则观念还同时具有提供秩序的意义,最突出的就是摩西十诫。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意识到,在西方神学家和部分哲学家眼中,这种法则具备宇宙论意义——世界秩序是造物主赋予的,这些法则的有效性也是造物主赋予的。这种法则表现在社会政治哲学中就体现为规范——它告知人们在社会行为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杜伊威尔认为圣经视角的意义在哲学和科学的精确语言表述中是不存在的,同样不在人们所理解的“高度抽象”中。但是这种圣经视角和哲学出发点却提供了一种发展现实理论的方式——有神论者透过这个视角来重新思考现实,并构筑理论体系。同时这些有神论者预设被造世界中的一切事物都在这种法则结构(十五个样态)中存在和发挥作用。根据圣经启示,这些法则是被创造的,所以造物主保障这些法则的统一性。造物主将这些法则注入被创造的世界并通过这些法则来规范被造世界。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法则是如同植物、动物一样的客体,也不意味着这些法则可以脱离具体事物。也就是说,这些法则(样态)是存在于具体事物当中并通过具体事物表现自身的意义与价值的。在杜伊威尔看来,“法则”(样态)是术语——用以称呼造物主赋予在被创造物之中的规则。杜伊威尔认为人们的理论开始于认识被造现实事物中的法则与样态。也就是说,理论是对人们经验到的各种不同秩序、法则与样态的概括。在杜伊威尔的哲学体系中,这些不同的秩序是同一个法则结构下的具备相同重要性的组成部分。
在明晰了杜伊威尔哲学的根本出发点之后,我们来看看杜伊威尔哲学的存在本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