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读本(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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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试点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

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是党中央在生态环保领域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对我国环保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有利于增强环境监管的统一性、权威性、有效性,可以从体制机制上解决一些地方轻环保、干预环保监测监察执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

2016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启动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2016年开展以省为单位的地方垂直管理试点,在2018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此项改革,为“十三五”时期的工作留下空间和时间。

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首先从体制设计上解决干预。一是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直接管理市(地)级环境监测机构,确保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真实有效。二是市(地)级统一管理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执法力量,依法独立行使执法权,执法重心实现下移,强化查企。其次从人、财、物保障上解决干预。一是驻市(地)环境监测机构的人、财、物管理在省级环保厅(局),市(地)无任何支配权。二是县级环保机构以及监测执法机构的人、财、物管理在市级环保局,县级无任何支配权。最后从领导干部管理权限上解决干预。

此外,要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整合设置市辖区环境监测和执法机构,推行区域流域统一监测执法。同时,鼓励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跨地区环保机构,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要求试点省区市积极探索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跨地区环保机构,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二是试点省区市,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牵头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推行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加强跨区域跨流域联合监测、联合执法、交叉执法,来推动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解决。三是鼓励市(地)级党委政府在全市域范围内按照生态环境系统完整性实施统筹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区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整合设置跨市辖区的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