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3.只有银行汇款凭证而没有书面借据能索还“借款”吗?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1日,某医院医生牛某通过银行向大学同学杨某汇款12万元。2014年1月,牛某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向杨某寄送催促还款通知书。同年3月,牛某依据汇款凭证和催促还款通知书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杨某归还12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杨某主张争议款项为同学朋友数人协议成立某专卖店投资款,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并提供合作协议、证人证言予以证明。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牛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具体到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法律纠纷中,出借人诉讼主张返还借款,就应当举证证明产生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两个基本事实,即当事人之间达成借贷合意和借款已经实际给付,二者是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不可或缺的两个条件,也是主张权利的出借人诉讼请求获得法律支持的重要依据。
如果自然人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只能证明一个事实,即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现金交易,却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除非对方当事人对此予以认可。若是对方当事人抗辩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主张转账是基于买卖、承揽、建设工程施工、侵权损害赔偿等法律关系而为的给付,并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由此足以使人对借款关系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主张返还借款的出借人就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借贷合意的存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关借贷合意的录音录像、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均可以作为证据依法提供,结合证人证言、银行汇款凭证等,力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而非仅有汇款凭证一个孤证。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需要按照法定程序,结合案件情况,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