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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养老保险如何分割?
现实困惑
2008年小丽与小王登记结婚。双方结婚后因为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双方的感情日益淡薄,2010年双方均同意离婚,两人就双方婚后的财产问题及子女问题进行了协商,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就养老保险问题产生争议。小丽主张养老保险是个人的,小王则主张婚后取得的就是共同的,小丽与小王的主张谁的能够成立呢?
律师答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小丽与王某属于尚未退休的情形,如果双方就具体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而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老保险账户中的个人实际缴付部分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理荟萃
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缴纳的养老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分割,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能否得到支持视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