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寿保险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人寿保险的种类有哪些
1.人寿保险概念
人寿保险,简称寿险,通俗地说,寿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约定的保险费后,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期内死亡或生存至一定年龄时,履行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为原始的一种保险类型,也是人身保险中极为重要的一种保险类型。人寿保险保的是投保人早亡的风险,保险的受益人不是投保人本身,而是他所关爱或所赡养的人。从传统观念上来看,一个家庭之中,需要依靠老年人的收入来保障生活的情况很少,如果老年人去世,并不会造成家庭生活的困境,但是,任何人死亡都需要家庭花费一笔钱进行安葬,同时,随着我国居民生活和财务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老年人的理财意识提高,希望将寿险作为一种财富的传承,以便身故后将一笔保险金留给自己的子女后人或是家人使用。当然,老年人的经济水平有所差异,并非都要购买巨额保单,但是可以根据各自的经济能力购买不同的寿险,这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财富传承手段。
2.人寿保险分类
随着寿险的发展,其业务范围也有扩大,包括生存保险、死亡保险、两全保险。
死亡保险:是以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死亡保险又分为定期人寿保险和终身人寿保险。定期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单规定的期间发生死亡,身故受益人有权领取保险金,如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未死亡,保险人无须支付保险金也不返还保险费,简称“定期寿险”。终身人寿保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简称“终身寿险”。保险责任从保险合同生效后一直到被保险人死亡之时为止。由于终身保险保险期长,故其费率高于定期保险,并有储蓄的功能。
生存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必须生存到保单规定的保险期满时才能够领取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则不能主张收回保险金,亦不能收回已交保险费。
两全保险:以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死亡和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为共同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两全”的意思是“生死两全”,两全寿险是定期人寿保险与生存保险两类保险的结合,这类保险是目前市场上最常见的商业人寿保险。商业养老保险是由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结合而成,是生死两全保险的特殊形式。
(二)死亡赔偿的保险有哪些特别规定
死亡保险是以人的死亡作为标的订立的保险合同,当死亡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存在投保人为了谋取巨额死亡保险金而故意谋害被保险人等类似巨大的道德风险,而人的生命极其宝贵,为了控制这种道德风险,各国保险法都明确规定了订立这类保险合同时,应当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我国保险法也有这一规定。同时,我国保险法还规定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在没有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此外,我国保险法还规定禁止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规定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这一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仍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从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涉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订立时,强调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确认,而在死亡保险合同理赔的实践中,曾经出现保险人没有亲自签字确认保险合同,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合同无效为理由拒绝理赔的纠纷。因此,在老年人自己购买死亡保险或是由子女为自己投保时,应当注意阅读保险合同的内容,在确认合同内容后签字确认,保证保险合同有效。
同时,老年人应当提高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要亲信他人,在自己作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上签字确认,尤其是在医院或是养老院疗养的老人更应提高这方面的注意力,以免被人利用,消除潜藏的安全隐患。
(三)老年人购买人寿保险应注意哪些问题
1.如何选择寿险
目前,市场上的寿险产品种类繁多,宣传方面也是眼花缭乱,再加上一些吸引眼球的噱头,更加让老年人无从下手。可从以下几基本方面着手选择:
首先,认清一些保险误区,对于要买的保险属于什么类型人身保险,是保障型还是理财投资型,是死亡保险还是生存保险?承保的风险范围是什么?需要交纳多少保费?事故发生后赔付多少保险金?在对这些基本的人寿保险相关问题有一个清晰正确的概念后再进行选择。
其次,遵循量力而行、按需选择、有限顺序、合理组合的保险选择原则。人寿保险有无数种购买组合,种类、金额都是因个人而定的,因此,老年人要具体根据自己的需要,再结合自身经济能力进行选择。
再次,要选择保险赔付能力强的保险公司,同时,通过有责任心的保险人员购买保险。人寿保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和寿命,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需要赔付的保险金额往往较大,而老年人投保寿险多数是为了将财富留给子女或是给家人留下一笔应急用的钱财,这些目的的最终实现还是要依靠人寿保险的赔付,虽说对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无须过度担忧。但由于我国保险从业人员稂莠不齐,诱导客户选择不必要的保险产品案例不时发生,在选择保险产品时也应当选择值得信赖的保险业务员,以免被欺骗,遭受损失。
2.签订人寿保险合同时应当注意人寿保险的特殊条款
在对人寿保险进行了解和选择后,则需要与保险公司订立人寿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通过订立人寿保险合同建立寿险的投保与承保关系,人寿保险合同是寿险制度得以实现的具体手段。人寿保险与一般保险相比较为特殊,其保障对象是人的身体和生命,而且期限较长,合同复杂。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要特别注意人身保险合同和人寿险合同的一些特有条款内容,确保人寿保险合同能够有效。如前文提到的宽限期条款、复效条款、误报年龄条款、受益人条款、自杀条款等。
3.投保寿险最好在50周岁之前
寿险产品的费率都是随着年龄的增大而提高,在这种情况下,老年人投保将可能出现保费“倒挂”现象,即投保人缴费期满后,所缴纳的总保费之和大于被保险人能够获得的各项保障及收益之和。因此,老年人最好不要过晚购买寿险,以免保费过高。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多数寿险对于投保年龄有限制,即超过一定年龄之后就不可以订立该寿险合同了,老年人及其子女应当对此有所了解,对家庭的保险配置有一定的规划,以免超过年龄不能投保或是出现保费过高不合算的情况。
案例解读
未经被保险人签字认可的人寿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李大爷在某保险公司代理人的强烈推荐下为儿子买了一份保险,并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合同约定,投保人为李大爷,被保险人为小李(系李大爷儿子),投保主险为“平安富贵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期间为终身,交费年限为5年,基本保险金额为11万元,年保险费为52151元,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小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李大爷,红利选择为累计生息。合同第1.5条约定,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合同第2.3条约定,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2周年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合同第4.1条约定,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李大爷享有参与分配保险公司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分红是不保证的。李大爷在投保人处签字后并代替被保险人小李签字。
合同签订后,李大爷按合同约定交付保险公司4年保费合计208604元。李大爷分三次领取保单红利为1000元、2215元、2215.12元,合计5430.12元。2012年6月3日和2014年2月11日,保险公司通过转账方式转入被保险人小李在中国银行的账户生存保险金9918.93元和9900元,合计19818.93元。期间,李大爷向保险公司投诉,认为被保险人的签字系在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人员的误导下由投保人签署,要求解除合同,后准备起诉法院。
观点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就是涉案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涉案保险合同的内容,该保险合同属于人身保险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为生存保险责任和身故保险责任两项,关于身故保险责任,因涉案保险合同的签订未经被保险人小李签字同意,也无法确认其对保险金额予以认可,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所以该身故保险责任部分应为无效。
此外,从该保险合同的条款看,主险应为身故保险,身故保险责任与生存保险责任无法分割、互为条件,且涉案保险合同对生存保险及身故保险两项保险的保费并未分别约定而是整体予以收取。据此,涉案保险合同应认定全部无效。
而本案中,虽有保险代理人的职责道德问题,与李大爷一开始意志不坚定且保险法律知识不足亦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