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新解读(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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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方式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条文解读

本条例规定了业主大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我国业主大会采取二重机构设置的方式,即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作为业主自治机构中的权力机构,行使重大事务的决策权;在业主大会下设立由业主民主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成立业主大会的同时应当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应用

9.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

考虑到城市建设的层次性特点,针对只有一个业主或业主总人数较少的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条例》第10条作出了例外规定,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必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这主要是因为有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较少,甚至只有一个业主,此时,如果法律强制设立业主大会并无必要。

10.首次业主大会应如何召开?

业主大会代表的是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其召开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否则便是对业主法定权益的践踏。

首先,《物业管理条例》并没有规定成立业主大会的具体程序,但第10条规定了,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既然是政府指导,就确定了政府肯定要参加业主大会,否则就无从指导了。

其次,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应当在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关联参见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8-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