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信息管理视角的信访工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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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研究综述

20世纪的大部分时期,关于信访的研究都处于理论研究的边缘地带。1980年以来,信访问题不断涌现,上访老户、上访村、上访文学等一系列信访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1981年群众出版社出版的《春风化雨集》(上、下集),便是由信访工作人员组成的《上访通讯》编辑部撰写的,是以反映“文化大革命”冤假错案为背景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冤假错案平反为典型信访案例的报告文学。此后,学者们也逐渐进入这个领域。社会转型带来的突出信访问题使信访制度与信访工作从政治生活的边缘进入了中心地带。

(一)研究内容

就信访工作的研究来看,一开始几乎是行政实务人员对信访工作实践的摸索。早在1985年信访实务人员便编写出版了《信访工作基本知识》读本。中共中央办公厅信访局、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通过创办信访刊物《人民信访》[17]、编写教材《信访学概论》(1991)、举办首届全国信访工作理论研讨会(1991)和第二届全国信访工作理论研讨会(1999)等各种形式去推动信访工作与信访理论研究的深入。学者们对信访的研究比较晚,王显堂和陈鸿滨在《信访学概论》(1987)一书中最早提出了“信访学”的学科范畴。随后,任振凯的《信访学知识》(1988)、李慕洁的《应用信访学》(1991)进一步完善了信访学的内容。在早期的信访问题研究中,主要是侧重于信访工作制度或工作程序的研究,所做的研究基本局限在“秘书型”的范畴之内,具有明显的知识普及性,学科视野不明显,缺乏分析框架和理论指导,所确定的信访学只是一门新兴的边缘且交叉性的社会科学。近年来,从研究内容来看,信访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访史研究

就“信访史”的研究来看,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有所研究。对信访史的研究可分为当代信访史和古代信访史两部分。对古代信访史的研究最早应该是孙宝珩发表的《先秦时期信访活动初探》[18](1990)一文。之后,胡中才的《古代“信访”史话》(2000)[19]以时间序列对中国古代信访制度的运转与发展做了详细的叙述。李秋学的《中国古代信访制度的法律文化分析》(2004)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对古代信访制度做了分析。[20]对当代信访史的研究,刁杰成的《人民信访史略》(1996)从制度发展阶段全面地梳理了新中国成立至1995年的信访制度的发展及实践,将信访制度分为初创阶段、初步完善阶段、形成制度阶段、发展阶段、活跃阶段、“文化大革命”时期、拨乱反正时期以及改革开放时期八个历史时期。《人民信访史略》成为信访史研究的开山之作,后人的研究几乎都会引用这本著作。之后关于当代信访史的研究多散见于一些著作和论文中。浦兴祖按全国信访工作会议[21]的召开时间将信访制度划分为四个阶段。[22]应星从信访制度功能的角度将其分为大众动员型、拨乱反正型和安定团结型三个时期。[23]许志永等从对信访有重大影响的政治运动或制度的角度将其分为四个时间段。[24]林喆从信访制度发展的角度将其分为形成、曲折发展和异化、新发展三个阶段。[25]吴超结合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国家中心工作的调整将信访制度发展史划分为六个阶段。[26]综观这些研究,它们主要集中在从制度变迁角度对信访制度的发展阶段进行划分,而没有侧重对历史上的信访活动进行分析,提出对现代信访工作的借鉴意义等。

2.信访行为研究

关于信访行为,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便有研究。但这一时期主要集中于信访心理的研究。较早的著作有杨永明等的《信访心理学》(1988)和蔡燕著的《信访心理学》(1989)。

在20世纪90年代末,信访行为的个案研究活跃起来。应星的《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2001)“通过对平山县山阳乡长达20多年的移民上访及政府摆平过程的细致展现”[27],将上访事件纳入农村社区生活的权力关系中,展现了群众的上访技术和权力技术的演变。作家陈桂棣、春桃的《中国农民调查》(2004)以报告文学的形式详尽地披露了安徽省四大信访血案,引起了人们对信访事件所揭示的社会问题的思考。郑欣博士的《乡村政治中的博弈生存》(2005)以博弈论的思维,重点研究了国家、乡村干部与农民三者之间的博弈生存。总的来说,这些都是对信访个案行为的微观的叙事场面。

21世纪初,信访行为的研究逐步抽象化。于建嵘在《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2001)中将集体上访行为纳入群体性事件的范畴,分析了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在《当代中国农民的维权抗争——湖南衡阳考察》(2004)中将信访行为视为“以法抗争”;在《抗争性政治:中国政治社会学的基本问题》(2010)中又把抗争性政治从农民的“以法抗争”扩大到工人的“以理维权”。肖唐镖的《二十余年来大陆农村的政治稳定状况》[28](2003)一文借鉴“依法抗争”来分析农村信访行为,并认为农民行动经过了“沟通式”“迫逼式”“敌视式”的“三部曲”;高武平的《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问题研究》[29](2005)一文从“政治参与”的角度来研究中国农民的“上访”活动,并认为问题得不到解决的农民会自发组织起来发生暴力性对抗行为。谢岳的《抗议政治学》(2010)从抗议政治理论变迁的角度论述了集体抗议与国家—政治之间的互动关系。应星的《“气”与抗争政治》(2011)则从“气”的视角分析了农民群体抗争与政府的互动关系。

国外学者对信访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信访行为,特别是集体行为的研究。影响较大的如:Li Lianjiang和O’Brien(1996)对农民“依法抗争”行为进行了分析,认为信访是农民以政策为依据积极抵抗的一种维权活动。[30]Bernstein和Xiaobo Lü(2003)分析了抗税行为中的农民维权活动。[31]麦克亚当(McAdam)、塔罗(Tarrow)、蒂利(Tilly)等从政治过程理论的框架下解释抗议事件的缘起和变迁方向,蒂利在2008年又使用“地方性报复”分析群体性抗争行为。[32]

综观当前对信访行为的研究,主要有民主权利与民主政治发展的路径、社会冲突的路径两种研究路径。民主权利与民主政治发展的研究路径对信访行为的研究有泛政治化的误区,而社会冲突的研究路径对信访行为的研究又只是把国家作为冲突的一种背景。显然,两种路径的分析,都不能全面解释所有信访行为。从目前的研究来看,这两种路径主要是以维权为视角,包括个体维权和集体维权行动来反映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国家-社会”的分析框架为理解信访行为提供了一个分析视角,但它只具有部分的解释力。需要引入多元交叉分析框架来拓展信访行为的研究。

3.信访权利研究

法治时代的到来,必然唤起对权利意识的思考。在信访领域,便唤起了对信访权利的研究。从某种意义上说,信访权成为信访法治化的逻辑起点。[33]2002年,李秋学的博士学位论文《建国初期信访及信访权利问题分析》是国内较早对信访权利进行论述的著作。该著作主要是对新中国成立初期信访权利的内涵、产生及其约束性条件进行了论述。之后,学者主要从宪法和行政法的视角对信访权利进行了研究。从权利性质上看,主要认为信访权是一种表达自由权[34]、请愿权[35]、救济权[36]等观点;从权利形式上看,有学者认为信访权可分为政治性的“监督权”和非政治性的“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监督权含批评权、建议权和检举权,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包括取得赔偿权[37];有学者认为,可分为软性的“批评建议权”和硬性的“申诉、控告与检举权”[38]

对信访权的研究,有一种研究倾向即研究群众为什么选择信访权,而不选择诉讼权。国内学者谷桂林(2002)认为,诉讼成本昂贵是选择信访权的最重要原因。[39]应星(2004)认为,除成本昂贵之外,初审后上诉权只有一次,而信访权没有限制是另一原因。[40]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信访在处理中也不太强调信访人的举证责任,不完全拘泥于程序,工作方法、步骤等均立足于使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得到充分表达和合理解决,甚至在一定情形下先行给予信访人一定的困难补助。[41]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清代的法律文化及1978年以前的新中国历史,使当代中国人具有‘厌讼’或‘信人治不信法治’的历史传统,或是对于上访‘路径依赖’,如李文玲、于慎鸿、张清、于建嵘、左卫民、何永军等”[42]。张泰苏认为中国民众不选择行政诉讼是因为对这种诉讼的程序感到陌生与排斥。[43]

国外学者也分析中国人在遇到纠纷时倾向不选择诉讼权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诉讼本身的问题。如,O’Brien和Li(2004)认为诉讼经常会受到地方官吏的不正当影响[44];Cai(2004)认为行政官员不理会法院判决,而只服从行政系统内部指示[45];Pils(2005)认为不仅法院的管辖范围有限,常常不能受理,而且法院判决不易执行[46];Palmer(2006)认为某些地方官吏会对行政诉讼打击报复,行政诉讼与行政信访管辖范围重叠[47]。另一方面是国民的“厌诉”传统。如Thireau和Hua(2003)分析了信人治不信法治是中国工人维权的普遍的合乎情理的选择。[48]Minzner(2006)综合认为“厌诉”传统及行政诉讼与行政信访的“非常可观的重叠”都是群众偏好信访权的原因。[49]

4.信访功能研究

理论界关于信访功能的研究,归纳起来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政治参与功能,即人民群众向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要求,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包括民意表达、民主监督;另一类是权利救济功能,即保障和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实现救济的要求,同时包括调解、解决纠纷等功能。以于建嵘为代表的主张废除信访制度的学者认为,应还原信访的第一类功能,即民意表达,取消第二类功能。周永坤认为,目前正确的选择应是强化法院的功能,将信访机构还原为一个下情上传的信息传递机构。[50]柴琳、黄泽勇也认为淡化信访机构解决社会矛盾的作用,加强法治机构解决信访提出的社会问题的功能。[51]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肖萍认为,第一类功能是信访制度的应然功能,第二类功能是信访制度的实然功能,信访制度应发挥包括监督功能、沟通功能、安全阀功能在内的应然功能。[52]武汉大学唐皇凤认为,回归以信息传递与权力监督为主的政治缓冲功能将是信访制度功能定位的理性选择。[53]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林喆也认为信访制度的救济功能将逐步弱化,而其举报或监督的功能则很可能得到强化。[54]杨福忠认为,“通过完善司法救济制度逐步把权利救济功能从信访中剥离出来,使信访回到原初的政治参与和权力监督的功能上来”[55]。以杜钢建、康晓光为代表的主张强化信访制度的人认为,应强化第二类功能,赋予信访部门更多如调查、督办甚至弹劾、提议罢免等权力,他们建议将行政问责制与信访结合起来,在信访制度内解决信访反映的问题,以达到削平信访洪峰的效果。[56]林莉红认为,应借鉴国外的申诉专员制度,建议我国信访工作应转向救济不当行政的纠纷解决。[57]总之,目前关于信访功能的定位也就是集中在上述两大功能之间的一个权重的选择问题。北京大学湛中乐等指出,信访制度兼顾信息汇集、政策决策参与和政治整合的政治属性功能和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属性功能。[58]北京大学王浦劬对信访制度的政治属性进行了详细的解读,认为信访本质上是一项以治理民主实现社会民生的政治制度。[59]

国外一些学者也从政治参与和政治沟通的角度理解了信访的功能。Luehrmann(2003)认为信访从两个方面增强了政府管理:一是政府通过信访了解、解决群众诉求,二是中央政府通过信访控制地方政府。[60] Cai(2004)把民众对信访的热衷归为对政治参与的渴求。[61] Minzner(2006)认为“民众可以借信访表达他们对政府政策的意见,从而满足某种‘当家作主’的心理需求;信访在政府与民众之间建立了一个‘执政链接’,有助于维护政府的政治合理性”[62]

5.信访制度改革研究

关于信访制度的研究,离不开信访的权利属性和功能定位。不同的权利属性和功能定位,信访制度有不同的运行机制和改革方向。2003年年底,胡奎、姜抒撰写的《2003年中国遭遇信访洪峰,新领导人面临非常考验》,拉开了关于中国现行信访制度改革大辩论的帷幕。2004年于建嵘的《信访的制度性缺失及其政治后果——关于信访制度改革的调查》一文点燃了信访研究热的“一把火”。2003~2005年,学术界围绕信访制度的“存废之争”展开了一系列的研究。

(1)废除信访制度。由于存在着诸多问题,我国的信访制度应当废除。中国社会科学院于建嵘认为,机构庞杂和体制不顺导致了各种问题和矛盾焦点向中央聚集,功能错位和浓厚的人治色彩消解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程序缺失和机制的不完善不断诱发较严重的冲突事件。[6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培训工委办公室周梅燕认为,“信访人”和“信访机构”中的潜在规则影响着信访活动,信访不能被当成人民正当参与和权利保障的唯一道路,应减轻信访制度的存在价值。[64]北京理工大学的胡星斗认为,信访制度由于与我国宪法相悖、信访功能错位、“双向规范”形同虚设、信访接待窗口的黑暗等原因应当废除,民主与法治是解决信访问题的根本出路。[65]中国艺术研究院的张耀杰指出,信访制度是诱导本国公民跪着请愿甚至跪着造反的永无出头之日的制度陷阱。[66]黄钟认为,信访制度与宪法或法律相抵触,行政权超越立法权或者司法权,与法治相悖。[67]2005年之后,废除信访制度逐步演变为“消化”信访制度,可归结为以下四种方案:方案之一,撤销各级信访机构,代之以公共法律援助机构。将原来的信访局、信访办成建制地改为“公共法律援助中心”,聘请具备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公职律师”,为上访群众服务;方案之二,撤销信访机构,由各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庭派出机构或司法人员,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原信访机构的办公地点办公,直接受理各类案件并为群众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方案之三,撤并信访机构,将其原有职能并入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方案之四,彻底裁撤各级信访机构,将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现有的“维权”机构,以及律师协会、街道、社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服务力量组织起来,成立民间性质的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机构,进驻各级信访局原来的办公地点,义务援助上访户。[68]

(2)强化信访制度。由于信访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种社会问题都聚集到信访部门,然而信访部门的权责却不相匹配,应赋予信访部门较大的权力。国家信访局的张彭发认为,信访部门权力有限是现行信访制度存在的大问题之一;康晓光认为,应该强化信访功能并改革信访部门,使其成为一个独立的系统,拥有调查权与决定权;国家行政学院的杜钢建认为,没有权威性是信访部门工作的最大限制。[69]赵树凯认为,应该“增加信访部门的机构和人力、强化信访考核、搞一票否决等等,绝不可以轻言撤销信访局”[70]

在此期间,还有一种折中的观点认为信访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依据,应当改革信访制度。陈柏峰从历史角度出发阐述了信访制度的首要功能在于深化政权的合法性。[71]王学军(2003)提出从大力发展生产力、建立责任机制、重新配置职能、加强队伍和电子建设、基层信访建设五个方面改进信访制度。[72]一些学位论文对信访制度的改革也进行了论述。[73]随着2005年新《信访条例》的出台,关于信访制度存废的讨论也告一段落,信访制度改革对策性研究兴盛起来。高武平(2005)认为应当从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切实发挥作用的人民代表制度、公众监督下的司法独立、维护表达权和抗议权等基本公民权利等三个角度对信访制度进行改革[74];陈丹、唐茂华(2006)借鉴日本苦情制度提出信访制度的改革的对策。[75]此外,还有许多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和期刊论文也对信访制度改革进行了论述。[76]张炜博士的《公民的权利表达及其机制建构——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信访状况研究报告》(2008)[77]以公民权利表达为目标,将信访制度改革纳入程序正义的视角下,提出信访职业主义的改革对策。金国平等人的《信访制度改革研究》(2007)解析和破解了信访难题,剖析了信访机构和信访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提出了将公民维权与政府维稳统一于科学发展的政策思路,设计了我国信访制度改革的原则、路径和措施。任剑涛认为,“解决信访制度缺陷的根本出路,在于建构健全的宪政民主制度,由此保证国家治理信息的通畅传递,为国家的善政—良治提供真实起点”。[78]此外,在法学界,对于涉法涉诉信访的成因与处理、行政信访与司法信访的比较一直都是研究的热点。如李微(2008)对涉诉信访制度进行了详细的研究。[79]

“总体来看,目前我国对于信访制度的研究存在着如下几个方面的误区:实然性的描述代替应然性的分析;单一的分析模式取代了综合的分析模式;碎片式的分析遮蔽了本质的分析。”[80]

6.信访工作管理研究

随着2005年新《信访条例》对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能的明确规定,对信访工作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不断涌现,对完善行政信访实践提供政策建议的逐渐增多。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信访分会编著的《信访学概论》(2005)[81]对管理过程的关注便成为理论研究的开端。随后,朱应平的《行政信访若干问题研究》(2007)针对我国行政信访实践中面临的许多具体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的现实问题进行了学理上的阐述和法律规范上的论证,进而根据相关规定、理论和实践的需要设计对策性的主张和建议。邹守卫的《信访工作概论》(2007)全面系统地梳理了信访工作业务及活动,分析了信访机制中的盲点和工作中的问题及原因。张宇和董鹏祥编著的《信访工作理论与实务》(2008)在阐述信访工作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纵向阐述了信访工作具体流程,横向汇集了信访工作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点评了信访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拓展研究视野与理论高度。杨德爽编著的《信访工作实践与理论研究》(2009)则全面地凸显了“平民百姓要维权、国家职能部门要维稳”的利益博弈,深层次地剖析了民主法制、改革发展、社会和谐等党和政府的号令。王浦劬等的《以治理的民主实现社会民生:对于行政信访的再审视》(2012)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对信访制度进行全方位审视,将信访制度定位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治理的政治制度,提出合理化改进措施,进而探求治理民主与社会民生的相互关系:通过民主实现民生,是通过公共权力实现公民私人权利的一种方式,而通过治理民主实现社会民生,则是这种方式中的特定路径,我国的行政信访制度就是这种路径的制度安排。

还有一些论文对信访工作管理提出了对策。童之伟认为,“消解信访困扰的根本出路,在于通过改革提升核心政制的正义推进效能;消除信访体制运行造成核心政制地位、权威和效能减损的现象和倾向”[82]。陈柏峰认为,“真正化解上访潮,需要在政府治权(权威性资源)与民众权利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并引导权利话语健康发展”[83]。尹利民从治理技术的角度,将国家的信访治理分为“柔性治理”“刚性治理”“刚柔并济”治理三种类型,并认为“分类治理”在某种程度上忽略了政治原则,使信访治理结果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从长远看,应该实现对信访治理的制度化吸纳,即“政治吸纳治理”。[84]田先红的博士学位论文《息访之道》(2010)通过农村基层信访治理过程中的利益博弈关系和权力技术运作窥探国家基础权力发展的特征及其内在逻辑。[85]

综观目前的研究,基本是采用“维稳与维权”的话语体系或“国家-社会”的分析框架来分析信访问题的治理。从其他视角进行分析的比较少,如吴毅从“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的角度描述了农民上访所遭遇的体制困境;[86]陈柏峰从“治理-资源”的角度理解基层法治实践;[87]王浦劬从“民主-民生”的角度理解了信访实践。[88]

(二)研究学科

综观学界信访研究成果,其来源主要有两大领域:一是属于信访系统内部的各级领导层和研究人员的成果,如刁杰成、周梅燕、邹守卫等;二是社会科学院及高校的学者。不同领域的学者对信访的研究各有所长,但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体现得不够。不同的学者又从不同的学科视角对其进行了侧重点不同的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社会学、法学、政治学领域。这些领域的研究为信访的研究提供了较强的力量和较浓的学术色彩。

《大河移民的上访故事》(2001)、《“气”与抗争性政治》(2011)等从社会学的学科视角对“上访”事件进行研究。社会学是“对人类社会和社会行为的科学研究”[89],社会学独特的研究方法,在于“它的研究依赖于对可以考证的事实进行系统的观察”[90]。社会学者对信访问题的研究一般是从人类社会学的视角切入,叙述性分析和个案分析,运用讲故事的“深描法”或“过程/事件”[91]的分析方法,集中研究群众上访个案的过程。叙述性分析和个案分析,有助于对制度的发生机制和运作过程的动态把握。如《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2001)“通过对平山县山阳乡长达20多年的移民上访及政府摆平过程的细致展现,来揭示当代国家与农民在土地下放、人民公社制度瓦解后的新时期发生集体上访这样的正面遭遇时,权力是如何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实践中运作的”[92]。吴毅在《“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与农民群体性利益表达的困境》一文对一起有关上访最终陷于失败的石场纠纷案例进行了深描。[93]

李宏勃的《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人民信访》(2007)、郝凯广的《信访制度的法社会学分析》(2005)、张炜的《公民的权利表达及其机制建构——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信访状况研究报告》(2008)等从法社会学的视角、以个案为例研究信访制度的运作及缺失。法社会学,即法律社会学,“是要解决大众在承认特定的秩序并依此行动的时候,社会将会发生什么情形的问题”[94]。法社会学对信访问题的研究一般采用“制度/结构”[95]的分析策略,“不仅要关注信访运作过程中官方制定的‘文本上的法’(law in book),而且要尤其关注潜伏在文本规则之下和浮现在制度运行过程中的‘行动中的法’(law in action)”[96]。如《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人民信访》通过法文化与法社会学的解释,对信访行为做了规范性和经验性分析,揭示了信访制度在政法传统的社会背景与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两难选择。除此之外,信访的权利属性和涉法涉诉信访的处理问题的研究也集中在法学领域。法学“本质上应当是基于对法的具体场景运用的实践活动的回应”[97]。法学领域对信访的研究侧重于研究国家与公民之间基于权力和权利的关系协议或规则系统而建构的“共识”的可行性制度。

《抗争性政治:中国政治社会学的基本问题》(2010)、《乡村政治中的博弈生存》(2008)、《平衡视阈下的当代中国信访制度研究》(2008)等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对信访行为进行了研究。政治社会学是“把政治现象放到社会环境中加以考察,从社会的角度来理解政治,考察政治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考察政治的社会基础,考察社会稳定和发展所需要的政治条件”[98]。政治社会学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框架下,以个案为例研究信访活动的政治行为及其政治影响。如《乡村政治中的博弈生存》分析了村民上访的结果以及对乡村政治产生的影响,提出了“治访循环”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良性互动与重新建构,促使农村回应性制度的变迁与乡村民主社会的生成。《平衡视阈下的当代中国信访制度研究》指出了信访制度在政府与民众之间的运动式的平衡。政治社会学的视角,不断地将信访行为上升到理论的高度,进而信访行为也不断地被纳入政治学研究的范畴。政治学,主要“研究政治活动,尤其是政治集团的活动”[99]。在政治学领域从政治参与和政治沟通的角度分析集体上访,从政治系统论的角度分析信访资源的配置等。

邹守卫的《信访工作概论》(2007)从公共管理学的视角全面系统地梳理了信访工作业务及活动,分析了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公共管理学,是对公共组织尤其是政府组织的管理活动及其规律的研究。公共管理学对信访问题的研究主要采用自上而下的视角,即政府如何去对待信访人。就目前来说,许多科研院校与机关都成立了以“信访与社会管理”为主题的研究机构,但关于这方面的研究成果还不多见。如2010年3月18日北京市信访办成立了中国第一家官方信访研究机构——信访矛盾分析研究中心。之后,信访矛盾分析研究中心又与一些高校或社科院联合成立了分中心,有“中国信访与政府治理研究中心”“中国信访与社会稳定研究中心”“当代中国信访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中国信访与城市发展研究中心”“首都信访规律研究中心”“中国信访与法治建设研究中心”等。

综观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的研究,它们对信访的研究主要以维权行动开始。但不同的学科有其独特的视角和关注点。

首先,不同学科对信访行为观察的角度不一样。特别是社会学与政治学的研究在这方面有很大的不同。社会学倾向于自下而上地看问题。就信访来看,社会学对信访的研究主要是站在农民和市民的角度,观察他们是如何看待和判断国家的。社会学这种观察视角,使其缺乏对制度本身演进的历史分析,也缺乏对基本政治观念的把握,因而,对信访行为的认识便不可避免地产生偏差。正如清华大学孙立平教授所说的,“我们对于上访的研究也好,对于参与反抗的研究也好,我觉得始终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更多的资料都是来自于上访的一面,而来自于政府这一面的相对要少,也就是说在一些重要的上访的案例研究中,很少直接看到接待上访的人对同一个案例的说法是什么,这样使得我们对信访过程的理解可能只是一面之辞,而且对整个上访制度的安排以及整个制度运作的逻辑和机制可能会缺少一些东西”[100]。政治学倾向于自上而下地看问题。就信访来看,政治学对信访的研究主要是站在政府或国家的角度,理解政府对上访者的认识及信访行为的处理。政治学补充了社会学研究视角的局限性,但还有待于理论上的提升。

其次,不同学科有不同的侧重点。(1)对权力的关注度。社会学的研究由于站在下面看上层所拥有的权力,因而也会突出权力运行的双向性,而政治社会学强调权力运行的单向性,将上访治理看作一个权力治理的运作过程。(2)对“事件”的关注度。社会学、法社会学、政治社会学的研究,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关注“事件”的过程,即侧重于“经验性解释”;而法学、政治学、公共管理学更应侧重于“事件”的“共性”,即制度、结构、治理等,侧重于“结构性解释”。目前,“这些研究基本上还属于‘经验解释性’研究,其特点在于强调‘过程’的元素,过去突出‘事件’的经验,从而在不经意间忽略了学术积累、传承和对话,其研究成果很难上升为有价值的理论”[101]。特别是需要将这三个学科的微观个案与宏观理论结合起来,使“过程-事件”与结构、制度实现很好的补充;通过多元的分析框架,将这种经验性研究转向规范性的分析,拓宽研究视野,提升信访研究的水平。

总的来说,目前关于信访的研究主要是以“社会为中心”的,社会学领域的研究已相对成熟。政治学对信访研究的理论还有待加强,即使是政治社会学的学科视角,也对以“国家为中心”的视角还不够凸显。从公共管理领域的研究更需要加强,既要以“公共部门”的视角自上而下看待信访现象,又要关注政府自主性和社会现实,更好地实现“社会管理”的职能。